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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國際專利申請的專利合作條約請求書內容
請求書(內容)
4.1必要內容和非強制性內容;簽字
(a)請求書應包括:
(i)請求;
(ii)發明名稱;
(iii)關于申請人和代理人(如有代理人的話)的事項;
(iv)關于發明人的事項,如果至少有一個指定國的國家法要求在提
出國家申請時提供發明人的姓名。
(b)在適用的情況下,請求書還應包括:
(i)優先權要求;
(ii)本細則4.12(i)、12之二.1(b)和(d)規定的與在先檢索有關的
說明;
(iii)有關主專利申請或者主專利的說明;
(iv)申請人選擇主管國際檢索單位的說明。
(c)請求書中可以包括:
(i)關于發明人的事項,如果任何指定國的國家法都不要求在提出國
家申請時提供發明人的姓名;
(ii)要求受理局準備優先權文件并向國際局傳送的請求,如果作為優
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是向國家局或者政府間組織提出,而該國家局或者政府間組織
又是受理局時;
(iii)本細則4.17規定的聲明;
(iv)本細則4.18規定的說明;
(v)恢復優先權權利的請求;
(vi)本細則4.12(ii)規定的說明。
(d)請求書應簽字。
4.2請求
請求的作用如下,并最好這樣措詞:“下列簽字人請求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
定處理本國際申請”。
4.3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應當簡短(用英文或者譯成英文時,最好是2~7個詞)和明確。
4.4姓名、名稱和地址
(a)自然人的姓名應寫明其姓和名字,姓應寫在名字之前。
(b)法人的名稱應寫明其正式全稱。
(c)地址的寫法應符合按所寫明的地址能迅速郵遞的通常要求,在任何情
況下,它應包括所有有關的行政區劃名稱,如果有門牌號的話,直到包括門牌號。
如果指定國的本國法并不要求寫明門牌號,則不寫明門牌號在該國不產生影響。為
了能和申請人迅速通訊,建議寫明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如果有代理
人或者共同代表)的電傳、電話和傳真號碼,或者其他類似通訊方式的有關數據。
(d)每一個申請人、發明人或者代理人只應寫明一個地址,但在未委托代理
人代表申請人或者在申請人不止一個時未委托代理人代表所有申請人的情形下,申
請人或者在申請人不止一個時申請人的共同代表,除在請求書中寫明的任何其他地
址以外,可以寫明一個送達通知的地址。
4.5申請人
(a)請求書應寫明申請人(如有幾個申請人,則應寫明每個申請人)的:
(i)姓名或名稱;
(ii)地址;
(iii)國籍和居所。
(b)申請人的國籍應寫明他是其國民的那個國家的名稱。
(c)申請人的居所應寫明他是其居民的那個國家的名稱。
(d)對不同的指定國,請求書可以寫明不同的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請
求書應寫明對每一個指定國或者每組指定國的申請人。
(e)申請人向作為受理局的國家局注冊的,請求書可以寫明申請人注冊時
的注冊號或其他說明。
4.6發明人
(a)在適用本細則4.1(a)(iv)或者(c)(i)的情況下,請求書應寫明發明人
的姓名和地址。如有幾個發明人,則應寫明每一個發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b)如果申請人即為發明人,請求書應包括一項關于申請人即為發明人的
說明,以代替(a)所述的內容。
(c)當指定國的本國法對發明人的要求不一樣時,對不同的指定國,請求
書可以寫明不同的發明人。在這種情況下,對每一個指定國或者對每組指定國,請
求書應有一個單獨的說明,說明某特定人或者同一人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某幾個
特定人或者相同的幾個人被認為是發明人。
4.7代理人
(a)如已委托了代理人,請求書應如實寫明,并寫明該代理人的姓名和地
址。
(b)代理人向作為受理局的國家局注冊的,請求書可以寫明代理人注冊時
的注冊號或其他說明。
4.8共同代表
如已委托了共同代表,請求書應如實寫明。
4.9國家的指定;保護類型;國家和地區專利
(a)請求書的提交意味著:
(i)指定在國際申請日時受條約約束的所有成員國;
(ii)對條約第43條或第44條適用的所有指定國,該國際申請要求
獲得通過指定該國可以獲得的所有保護類型;
(iii)對條約第45條(1)適用的所有指定國,該國際申請要求獲得地
區專利和國家專利,除非條約第45條(2)適用。
(b)盡管有本條(a)(i)的規定,如果在2005年10月5日,某締約國的國
家法規定:提交的國際申請指定該國并要求了在該國有效的在先國家申請的優先權,
將會導致該在先國家申請停止有效,即與撤回該在先國家申請的結果相同,如果該
指定局在2006年1月5日之前通知國際局本條適用于指定該國的情形,并且該通
知在國際申請日仍然有效,則任何以在該國提交的在先國家申請為基礎要求優先權
的請求書中都可以包含一項未指定該國的說明。國際局應當將收到的信息迅速在公
報1上公布。
4.10優先權要求
(a)條約第8條(1)所述的聲明(“優先權要求”),可以要求一個或多個在
先申請的優先權,該在先申請是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任何成員國提出的或者
為該條約的任何成員國申請的,或者在不是該公約成員國的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提出的,或者為不是該公約成員國的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申請的。任何優先權要
求應寫在請求書中;它應包括要求享受在先申請的優先權的聲明,并應寫明:
(i)在先申請的申請日;
(ii)在先申請的申請號;
(iii)如果在先申請是國家申請,受理該申請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
約成員國的名稱或者不是該公約成員的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名稱;
(iv)如果在先申請是地區申請,根據適用的地區專利條約有權授予
地區專利的組織名稱;
(v)如果在先申請是國際申請,受理該申請的受理局。
(b)除(a)(iv)或(v)要求的寫明事項外:
(i)如果在先申請是地區申請或國際申請,優先權要求可以指明為其
提出該在先申請的一個或多個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
(ii)如果在先申請是地區申請,而且該地區專利條約締約國中至少有
一個既不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也不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則優先權
要求應至少指明一個為其提出該在先申請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
貿易組織成員。
(c)為(a)和(b)的目的,條約第2條(vi)的規定不應適用。
4.11對繼續或部分繼續申請、主申請或主權利的說明
(a)如果:
(i)申請人想根據本細則49之二.1(a)或(b)表明希望其國際申請在
任一指定國作為增補專利、增補證書、增補發明人證書或者增補實用證書的申請;
或
(ii)申請人想根據本細則49之二.1(d)表明希望其國際申請在任一
指定國作為一項在先申請的繼續申請或者部分繼續申請;
請求書應如此說明,并指明相關的主申請或主專利或其他主權利。
(b)在請求書中包含本條(a)的說明應不影響本細則4.9的適用。
4.12考慮在先檢索的結果
如果申請人希望國際檢索單位在制作檢索報告時,考慮由同一或其他國際檢
索單位或國家局作出的在先國際檢索、國際式檢索或者國家檢索(“在先檢索”)的
結果:
(i)請求書應如此說明,并且應當詳細說明涉及作出在先檢索的單
位或局以及申請;
(ii)在適用的情況下,請求書可以包含一個說明,其效力是說明該
國際申請與作出在先檢索的申請內容一致或基本一致,或者說明該國際申請與在先
申請除使用不同的語言提交外,內容一致或基本一致。
4.13和4.14[刪除]
4.14之二國際檢索單位的選擇
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際檢索單位主管國際申請的檢索,申請人應在請
求書中寫明其所選擇的國際檢索單位。
4.15簽字
請求書應由申請人簽字,如果有一個以上申請人時,應由所有申請人簽字。
4.16某些詞的音譯或者意譯
(a)任何姓名、名稱或者地址,如果是用拉丁字母以外的文字寫的,還應
該通過音譯,或者通過意譯譯成英文用拉丁字母表示出來。申請人應確定哪些詞用
音譯,哪些詞用意譯。
(b)任何國家的名稱用拉丁字母以外的文字書寫的,還應用英文表明。
4.17本細則51之二.1(a)至(v)所述國家要求的聲明
為一個或多個指定國所適用的本國法的目的,請求書可以包括下述一項或多項
按照行政規程規定的方式撰寫的聲明:
(i)本細則51之二.1(a)(i)所述的關于發明人身份的聲明;
(ii)本細則51之二.1(a)(ii)所述的關于申請人在國際申請日有權
申請并被授予專利的聲明;
(iii)本細則51之二.1(a)(iii)所述的關于申請人在國際申請日有權
要求在先申請優先權的聲明;
(iv)本細則51之二.1(a)(iv)所述的關于發明人資格的聲明,該聲
明應當按照行政規程規定的方式簽字;
(v)本細則51之二.1(a)(v)所述的關于不影響新穎性的公開或者喪
失新穎性的例外的聲明。
4.18援引加入的說明
如果一件國際申請,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11(1)(iii)所述一個或者多個項
目之日,要求了在先申請的優先權,那么請求書中可以包含這樣的說明,如果條約
11(1)(iii)(d)或(e)所述的國際申請的某一項目,或者本細則20.5(a)所述的說明
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的某一部分不包含在本國際申請中,但是全部包含在在先申
請中,根據本細則20.6的確認,則該項目或該部分可以為本細則20.6的目的援引
加入到該國際申請中。這樣的說明如果在當日沒有包含在請求書中,可以允許增加
到請求書中,但僅限于這一說明包含在國際申請中或者當日隨國際申請一起提交。
4.19附加事項
(a)請求書中不得包含本細則4.1至4.18規定以外的事項,除非行政規程
允許在請求書中包含該規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附加事項。但行政規程不得強制要求
在請求書中包含這些其他附加事項。
(b)如果請求書中包含有本細則4.1至4.18規定以外的事項,或者包含(a)
中所述行政規程允許的事項以外的事項,受理局應依職權刪去這些附加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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