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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國際專利申請的國際申請日及國家法的保留
國際申請日
20.1根據條約第11條(1)所作的決定
(a)受理局收到據稱是國際申請的文件后,應立即決定該文件是否符合條約
第11條(1)的要求。
(b)為條約第11條(1)(iii)(c)的目的,申請人姓名的記載只要能確認出
申請人的身份,即使申請人姓名有拼寫錯誤或者名字沒有全部拼寫出來,或者在申
請人為法人時,名稱用了縮寫或者寫得不完全,即應被視為是充分符合條件。
(c)為條約第11條(1)(ii)的目的,看似說明書的部分(除其任何序列表部
分外)以及看似權利要求書的部分,是用根據本細則12.1(a)受理局接受的一種語言
撰寫的,就足夠了。
(d)如果,在1997年10月1日,(c)的規定與受理局所適用的本國法不一
致,只要它繼續與該本國法相抵觸,(c)就不適用于該受理局,但該局應將此情況
于1997年12月31日前通知國際局。國際局應將所收到的信息迅速地在公報2上予
以公布。
20.2根據條約第11條(1)所作的肯定決定
(a)受理局收到據稱為國際申請的文件時,如果確定所述文件符合條約第
11條(1)的要求,受理局應當把國際申請的收到日記錄為國際申請日。
(b)受理局應當按照行政規程的規定,在記錄了國際申請日的國際申請請求
書上蓋章。請求書上蓋了上述印章的文本應為國際申請的登記本。
(c)受理局應迅速地將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申請人。同時,受理局
除已經或者正在同時按照本細則22.1(a)的規定將登記本送交國際局外,應將寄給
申請人的通知副本送交國際局。
20.3不滿足條約第11條(1)的缺陷
(a)在確定收到據稱為國際申請的文件是否滿足條約第11條(1)的要求時,
受理局如果發現不滿足條約第11條(1)的要求,或者看似不滿足,受理局應迅速地
通知申請人,并讓申請人作出選擇:
(i)根據條約第11條(2)提交必要的改正;或者
(ii)如果上述要求是有關條約11條(1)(iii)(d)或(e)所述項目的,
申請人根據本細則20.6(a)確認按細則4.18通過援引加入所述項目;
并且,在根據本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作出說明,如果有說明的話。如果該期限
在所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后屆滿,受理局應通知申請人注意
這種情況。
(b)在根據(a)項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況下:
(i)如果在據稱為國際申請的收到日之后,但是在根據本細則20.7
適用的期限內的某一天,申請人向受理局提交了根據條約第11條(2)的必要改正,
受理局應當記錄后面的提交日為國際申請日,并且根據本細則20.2(b)和本細
20.2(c)的規定處理;
(ii)如果根據本細則20.6(b),認為條約11條(1)(iii)(d)或(e)所
述項目,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第11條(1)(iii)所述一個或多個項目的當天,已
經包含在國際申請中,受理局應將滿足條約第11條(1)所有要求的日期記錄為國際
申請日,并且根據細則20.2(b)和(c)的規定處理。
(c)如果受理局后來發現,或者在申請人答復的基礎上發現,根據(a)項發
出的通知是錯誤的,因為在收到申請文件時其就已經符合條約第11條(1)的規定,
受理局應當根據細則20.2的規定處理。
20.4根據條約第11條(1)所作的否定決定
在根據本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如果受理局沒有收到本細則20.3(a)所述的
改正或確認,或者如果已經收到改正或確認,但是申請仍然不符合條約第11條(1)
規定的要求,受理局應:
(i)迅速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沒有作為國際申請進行處理,將來也
不會給予處理,并說明理由;
(ii)通知國際局,受理局在該文件上標明的編號將不作為國際申請
號使用;
(iii)按照本細則93.1的規定,保管該據稱是國際申請所包含的文件
和與其有關的信件;以及
(iv)應申請人根據條約第25條(1)提出的請求,國際局需要并特別
提出要求上述文件時,受理局應將上述文件的副本送交國際局。
20.5遺漏部分
(a)當確定據稱為國際申請的文件是否滿足條約第11條(1)的要求時,受理
局發現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的一部分被遺漏,或者看似被遺漏,包括所有
附圖被遺漏或者看似被遺漏的情況,但是不包括條約11條(1)(iii)(d)或(e)所述
一個完整項目被遺漏或者看似被遺漏的情況,受理局應迅速地通知申請人,并讓申
請人作出選擇:
(i)通過提交遺漏部分使據稱的國際申請變得完整;或者
(ii)根據本細則20.6(a)的規定,確認根據本細則4.18通過援引方
式加入遺漏部分;
并且,在適用本細則20.7所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說明,如果有說明的話。如果
該期限在所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后屆滿,受理局應通知申請
人注意這種情況。
(b)在根據(a)項通知申請人之后或者其他情況下,在滿足條約第11條(1)
的所有要求之日或者之前,但是在根據本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申請人將(a)中
所述的遺漏部分提交給受理局以使國際申請完整,該部分應包括在申請中,受理局
應將滿足條約第11條(1)的所有要求之日記錄為國際申請日,并且根據細則20.2(b)
和(c)的規定處理。
(c)在根據(a)項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況下,在滿足條約第11條(1)的要求
之日后但是在根據本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申請人將(a)中所述的遺漏部分提交
給受理局,以使國際申請完整,該遺漏部分應包括在申請中,受理局應將國際申請
日修改為受理局收到該遺漏部分之日,并相應的通知申請人,并且根據行政規程的
規定處理。
(d)在根據(a)項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況下,如果根據本細則20.6(b),認
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第11條(1)(iii)所述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a)項所述
的遺漏部分已經包含在據稱的國際申請中,受理局應將滿足條約第11條(1)的所有
要求之日記錄為國際申請日,并且根據本細則20.2(b)和(c)的規定處理。
(e)如果根據(c)項更改了國際申請日,申請人可以自根據(c)項的通知之
日起1個月內向受理局提交意見陳述書,請求不考慮有關遺漏部分,在這種情況下,
將視為沒有提交遺漏部分,并且認為沒有根據該款的規定更改國際申請日,受理局
應根據行政規程的規定處理。
20.6確認援引加入的項目和部分
(a)申請人可以在根據本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向受理局提交一份書面意
見,確認根據本細則4.18援引加入國際申請的項目或者部分,并附具:
(i)涉及包含于在先申請的整個項目或者部分的一頁或者多頁;
(ii)如果申請人沒有滿足本細則17.1(a)(b)或者(b之二)涉及優先
權文件的規定,應附在先申請的副本;
(iii)當在先申請沒有使用國際申請提出時的語言時,附具用國際申
請提出時的語言翻譯的在先申請譯文;或者,如果根據本細則12.3(a)或者12.4(a)
要求提交國際申請的譯文的,附具用提交國際申請時的語言和譯文使用的語言兩種
語言的在先申請譯文;以及
(iv)如果是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的一部分,說明該部分
包含于在先申請中的位置,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包含于(iii)項所述的任何譯文
中的位置。
(b)如果受理局發現滿足本細則4.18和本條(a)的要求,并且本條(a)所述
的項目或者部分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請中,則應認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
第11條(1)(iii)所述的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該項目或者部分已經包含在據稱
的國際申請中。
(c)如果受理局發現不滿足本細則4.18和本條(a)的要求,或者本條(a)所
述的項目或者部分沒有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請中,受理局應根據情況,根據
本細則20.3(b)(i),20.5(b)或20.5(c)的規定處理。
20.7期限
(a)本細則20.3(a)和(b)、20.4、20.5(a)、20.5(b)和20.5(c)以及
20.6(a)所述的適用期限應為:
(i)根據本細則20.3(a)或者20.5(b)的通知(在適用的情況下)發送
給申請人,適用的期限為通知之日起2個月;
(ii)沒有這樣的通知發送給申請人時,適用的期限為自受理局首次
收到條約第11條(1)(iii)所述的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起2個月。
(b)如果在根據(a)適用的期限屆滿之前,受理局既沒有收到根據條約第
11條(2)的改正也沒有收到根據本細則20.6(a)確認援引加入條約第11條
(1)(iii)(d)或(e)所述的項目的意見,但在該期限屆滿之后、受理局根據本細則
20.4(i)通知申請人之前,受理局收到改正或者意見,則該改正或者意見應認為是
在該期限內收到的。
20.8國家法的保留
(a)如果在2005年10月5日時,本細則20.3(a)(ii)和(b)(ii)、
20.5(a)(ii)和(d)以及20.6中的任一規定與受理局所適用的本國法不符,只要該
局在2006年4月5日之前通知國際局,那么所述細則規定不應適用于向該受理局
提交的國際申請,直至其與本國法一致為止。國際局收到該信息后應迅速在公報上
公布3。
(a之二)如果由于本條(a)的執行,遺漏的項目或者部分不能根據本細則
4.18和20.6援引加入國際申請中,受理局應視情況,根據細則20.3(b)(i),20.5(b)
或20.5(c)的規定處理。當受理局根據本細則20.5(c)的規定處理時,申請人可以根據本細
則20.5(e)的規定處理。
(b)如果在2005年10月5日時,本細則20.3(a)(ii)和(b)(ii)、
20.5(a)(ii)和(d)以及20.6的任一規定與指定局所適用的本國法不符,只要該局
在2006年4月5日之前通知國際局,那么所述細則規定不應適用于該指定局根據
條約第22條處理國際申請的情況,直至其與所述本國法一致為止。國際局收到該
信息后應迅速在公報上公布4。
(c)當由于受理局根據細則20.6(b)已將一個項目或者部分通過援引加入
國際申請中,但是由于本條(b)的執行,為了指定局的程序目的,所述通過援引加
入并不適用于為了指定局程序目的的國際申請,指定局可以視情況處理國際申請,
將國際申請日認定是根據細則20.3(b)(i)或者20.5(b)記錄的國際申請日,或者根
據細則20.5(c)改正的國際申請日,并應當比照適用本細則82之三.1(c)和(d)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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