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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和授權歐洲專利需要涉及哪些程序
申請和授權歐洲專利需要涉及哪些程序?
1.遞交及形式審查;2.檢索;3.申請的公開;4.實質審查;5.專利授權;6.專利生效;7.異議;8.限制或撤銷;9.上訴。
1.遞交及形式審查(Filingandformalitiesexamination)
在申請人遞交專利申請之后,歐洲專利局將啟動對申請文件的核查,即該申請是否包含以下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申請歐洲專利的請求;
申請人的信息,或者可以用于聯系到申請人的信息;
說明書,或者指向在先遞交申請的引用(areferencetoapreviouslyfiledapplication)。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PatentConvention,簡稱EPC)R.40的規定,當一個歐洲專利申請滿足以上基本要求,
其將獲得相應的申請日(Filingdate)。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權利要求書并非獲得申請日的必要條件。
如果原始遞交的申請文件中缺少權利要求書,歐洲專利局將會發出官方通告(underR.57(c)and58EPC)以邀請申請人在兩個月之內提供至少一項權利要求,
或者申請人可以在上述通告發出之前主動補交權利要求書。
此外,歐洲專利局還將會針對申請的其它方面做相應的形式審查(Formalitiesexamination,R.57EPC),
包括附圖、摘要、發明人、要求優先權、必要的翻譯和代理人、應付申請費和檢索費等等。
2.檢索(Search)
歐洲專利申請一般在經過初始的形式審查后,由檢索分部開始著手出具歐洲檢索報告(EuropeanSearchReport,簡稱ESR)。
檢索工作主要基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并同時參考說明書和附圖內容(Art.92EPC)。
該檢索報告會列出和被檢索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有關的對比文件。
自2005年起,歐洲專利局會在實質審查程序之前出具包含有檢索意見(SearchOpinion)的“歐洲擴展檢索報告”(ExtendedEuropeanSearchReport,簡稱EESR),
其對發明主題的可專利性(例如新穎性和創造性)作出第一次評述。
在檢索階段,歐洲專利局針對不同的情況還有可能會出具其它不同類型的官方通告,
例如對于無法進行有效檢索的CommunicationunderR.63(1)EPC,對于只進行部分檢索的CommunicationunderR.64(1)EPC,
對于同一類別中存在多個獨權的CommunicationunderR.62aEPC等。
3.申請的公開(Publicationoftheapplication)
歐洲專利申請通常情況下自申請日起18個月(如有要求優先權,則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將被歐洲專利局公開(Art.93(1)EPC)。
如果歐洲檢索報告在歐洲申請公開的技術準備完成之前已經出具(available),則該檢索報告將和歐洲申請一起公開。否則,歐洲檢索報告將另外獨自公開。
自歐洲檢索報告公開日起算,申請人有六個月的期限來決定是否提交實質審查請求(Substantiveexamination,R.70(1)EPC;其針對直接遞交的歐洲申請)。
在同樣期限到期之前,申請人還需支付相應的指定費(Designationfee,R.39(1)EPC)。
自公開日起,歐洲專利申請可以在指定的成員國將獲得相應的臨時保護(Provisionalprotection,Art.67(1)EPC)。
其中成員國所提供的臨時保護不得低于該國國內公開的專利申請所享有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歐洲專利申請的程序語言不同于成員國官方語言的情況,大部分成員國都會要求提供權利要求的翻譯以作為獲得臨時保護的前提。
4.實質審查(Substantiveexamination)
在提交實質審查請求之后,歐洲專利局將會審查該歐洲發明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的要求。
實踐當中,在申請人提交了擴展檢索報告(ExtendedEuropeanSearchReport)的答復之后,
歐洲專利局接下來一般會出具CommunicationunderArt.94(3)EPC以繼續實質審查程序(如果不是可以直接授權的情況)。
該Art.94(3)EPC通告的答復期限一般為2—4個月。
歐洲專利局的一個專利審查分部(Anexaminationdivision,Art.18(2)EPC)由三名審查員組成,通常其中一人與申請人或代理人進行聯系。
審查決定在原則上依據審查分部的整體意見而做出,以盡量確保審查決定的質量和客觀性,從而降低后續提起上訴程序的概率。
5.專利授權(Grantofpatent)
對于歐洲專利申請,如果審查分部認為可以授予專利權,則會就此發出意向授權通告(CommunicationunderR.71(3)EPC)。
在同意了授權文本,提交了權利要求的另外兩種官方語言的翻譯,并且支付了相應官費(包括授權費和公告費)之后,歐洲專利將會進入授權公告階段。
授權決定自專利公告之日起生效,被授權的歐洲專利為EPC成員國專利的一組集合。
6.專利生效(Validation)
在歐洲專利授權公告之后,申請人需要于特定時限內在選擇的目標成員國開始生效程序,以維持專利的法律保護效力。
在某些成員國,專利所有人可能需要以國家官方語言或指定語言提交權利要求書和/或說明書的譯文,和/或支付相關官費。
對于EPC成員國,如果其要求將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或說明書翻譯成該國官方語言或其指定語言,
遞交翻譯的期限一般是自歐洲專利授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僅極個別成員國允許更長一些的期限。
歐洲專利在這些成員國的生效程序(包括翻譯和繳費)將遵守成員國各自的規定(Art.65EPC)。
其它相關事宜,例如如果錯過生效期限,是否有補救措施、以及補救措施的具體規定也都由各個成員國來決定。
7.異議(Opposition)
在歐洲專利授權公告后的九個月內,任何人(不包括專利權人;通常是申請人的競爭對手)都可以提起異議程序。
異議的常見理由包括:專利保護主題不具備可專利性;發明公開不充分;歐洲專利的主題超出了原始申請中所提出的內容。
異議程序由歐洲專利局的異議分部(OppositionDivision,Art.19EPC)來處理;該部門通常由三名審查員組成,其中至少兩名審查員未參與過該專利的授權程序。
8.限制或撤銷(Limitation/revocation)
在授予歐洲專利之后,專利所有人可以請求限制或撤銷其專利(Art.105a(1)EPC)。
限制或撤銷專利的決定自該專利于歐洲專利公報上公布之日起在指定國、延伸國和生效國生效。
并且此決定具有追溯效力(Art.68EPC),即歐洲專利根據限制或者撤銷程序中被撤銷或者被限制的限度,視為自始不具有Art.64和67EPC所規定的效力。
歐洲專利的限制和撤銷程序由歐洲專利局的審查分部來處理(R.91EPC)。
9.上訴(Appeal)
對于歐洲專利局受理部門、審查分部、異議分部以及法律分部所做出的決定(例如申請的駁回或異議結果),
會受到該決定不利影響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程序(Art.106&107EPC)。上訴委員會(BoardofAppeal)負責審理上訴事宜。
(發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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