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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指南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指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無形資產》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知識產權資產,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權益。

        知識產權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

        第三條本指南所稱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根據委托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識產權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六條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

        不得直接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七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

        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第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的復雜性,根據自身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配備、專業知識和經驗,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受理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價值類型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第十條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目的通常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訴訟、財務報告等。

        第十一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

        第十二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資產評估活動中使用的資料進行核查驗證。

        第十三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

        第十四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宏觀經濟政策、行業政策、經營條件、生產能力、市場狀況、產品生命周期等各項因素對知識產權資產效能發揮的作用,

        以及對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產生的影響。

        第十五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的基本情況:

        (一)知識產權資產權利的法律文件、權屬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證明資料;

        (二)知識產權資產特征和使用狀況,歷史沿革以及評估與交易情況;

        (三)知識產權資產實施的地域范圍、領域范圍、獲利能力與獲利方式,知識產權資產是否能給權利人帶來顯著、持續的可辨識經濟利益;

        (四)知識產權資產的法定壽命和剩余經濟壽命,知識產權資產的保護措施;

        (五)知識產權資產實施過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限制;

        (六)類似知識產權資產的市場價格信息;

        (七)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明確評估對象,并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利狀況以及法律、經濟、技術等具體特征。

        知識產權資產通常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和評估目的分析、判斷知識產權資產的作用,

        恰當進行單項知識產權資產或者知識產權資產組合的評估,合理確定知識產權資產的價值。

        第十七條專利資產是指專利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專利權益。

        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是指專利資產權益,包括專利所有權和專利使用權。

        專利使用權是指專利實施許可權,具體形式包括專利權獨占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和其他許可形式。

        執行專利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專利資產的權利屬性。

        評估對象為專利所有權的,應當關注專利權是否已經許可他人使用以及使用權的具體形式,并關注其對專利所有權價值的影響。

        評估對象為專利使用權的,應當明確專利使用權的許可形式、許可內容及許可期限。

        第十八條商標資產是指商標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注冊商標權益。

        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資產評估涉及的商標通常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商標資產評估對象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資產權益,包括商標專用權、商標許可權。

        評估對象為商標專用權的,應當關注商標是否已經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具體許可形式評估對象為商標許可權的,應當明確該權利的具體許可形式、內容和期限。

        第十九條著作權資產,是指著作權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著作權財產權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

        著作權資產評估對象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

        著作權財產權利種類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

        與著作權評估有關的權利通常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

        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所享有的權利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資產的財產權利形式包括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以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

        許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許可和授權許可;授權許可形式包括專有許可、非專有許可和其他形式許可等。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著作權資產的權利形式。當評估對象為著作權許可使用權時,應當明確具體許可形式、內容和期限。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還應當關注原創著作權和衍生著作權之間的權利關系以及著作權與有關權利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條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等在實務中通常稱為專有技術或者技術訣竅。

        執行商業秘密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商業秘密的保密級別、保密期限、應用范圍等,同時應當考慮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采取的保護措施,如競業禁止協議等對商業秘密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其中,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

        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產評估對象是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產的權益,包括專有權和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一)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復制;

        (二)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投入商業利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可以將其專有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

        在執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關注是否存在反向工程、強制許可、獨立創作的相同設計等情況,并考慮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植物新品種資產評估對象是指相關權利人擁有或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由農業部門或者林業部門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益。

        執行涉外轉讓植物新品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相關審批機關予以登記的證明、相關審批機關同意轉讓的批準回復以及相關審批機關發布的轉讓公告等經濟行為依據。

        執行植物新品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植物新品種是否已經由相關部門審定、以及審定對植物新品種應用范圍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確定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上述三種基本方法的適用性,選擇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編制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反映知識產權資產的特點,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資產的性質、權利狀況及限制條件;

        (二)知識產權資產實施的地域限制、領域限制及法律限制條件;

        (三)宏觀經濟和行業前景;

        (四)知識產權資產應用的歷史、現實狀況與發展前景;

        (五)知識產權資產的獲利期限;

        (六)評估依據的信息來源;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說明評估過程和依據,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值類型的選擇及其定義;

        (二)評估方法的選擇及其理由;

        (三)各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與測算過程;

        (四)對測算結果進行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的過程;

        (五)評估結論成立的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

        (六)可能影響評估結論的特別事項。

        第三章以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

        第二十六條執行以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知曉評估對象通常為知識產權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要求委托人明確評估對象。

        第二十七條執行以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以出資、轉讓、許可使用等交易為目的的通常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投資價值。

        第二十八條執行以轉讓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委托人已經確定的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等因素,確定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轉讓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執行以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許可使用的具體形式、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許可使用期限和范圍等,確定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許可使用的具體形式、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許可使用期限和范圍等。

        第四章以出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

        第三十條執行以出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熟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知識產權出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以出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者增資時,對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知識產權資產進行的評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其他非公司法人類型企業所涉及的以知識產權資產出資的資產評估;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出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出資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資,但不得對評估對象是否可以作為出資資產進行確認或者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對重組、改制企業的知識產權資產進行評估時,應當關注的內容通常包括:

        (一)資產的權利人與出資人是否一致;

        (二)出資人的經濟行為是否需經有權機構批準,并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三)設定他項權利的資產是否與其相對應的負債分離;

        (四)企業重組、改制方案以及批復文件和相關法律意見書等。

        第三十四條執行知識產權出資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可使用期限對其價值的影響,并結合知識產權資產法定保護期限以及受益期限評估其價值。

        第三十五條采用收益法評估知識產權資產時,應當結合出資目的實現后評估對象合理的生產規模、市場份額、技術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未來收益預測的合理性。

        第三十六條對以包含知識產權的資產負債組合出資的,應當依據同口徑的可靠財務數據,分別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對各項資產和負債價值進行評估,以資產組合方式列示其價值。

        第五章以質押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

        第三十七條執行以質押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關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出質知識產權需要具備的以下基本條件:

        (一)出質人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產權關系明晰;

        (二)出質的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依法轉讓;

        (三)以專利權出質的,應當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規定;以商標專用權出質的,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相關規定;以著作權出質的,應當符合國家版權局關于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規定;

        (四)構成知識產權組合的各單項知識產權,如果共同出質設定為質押對象,應當符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質押登記的有關規定;

        (五)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出質知識產權的具體情況:

        (一)在評估共有知識產權時,應當關注知識產權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將該知識產權進行質押;

        (二)評估對象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出質限制,包括時間、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質押、訴訟等權利限制;

        (三)涉及知識產權質物處置評估時,應當關注與質押知識產權資產實施和運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資產是否一并處置。

        第四十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質,但不得對評估對象是否可以作為出質資產進行確認或者發表意見。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將評估基準日設定在確定貸款審批發放或者作出其他質押融資決策之前的,為了解知識產權資產在通常條件下能夠合理實現的價值并以此確定貸款額度,可以委托評估其市場價值或者其他類型的價值。

        委托人將評估基準日設定在出質人違約、擬處置知識產權資產時,為確定處置底價或者可變現價值提供參考依據,可以委托評估其市場價值或者清算價值。

        第四十二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質押風險對資產評估報告相關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對相關事項作出充分披露。

        第四十三條需要在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情況下作出評估相關判斷的,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盡可能充分估計知識產權資產在處置時可能受到的限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作出必要的風險提示。法定優先受償權利等情況的書面查詢資料,應當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附件。

        第四十四條跟蹤評估出質知識產權市場價值或者其他類型的價值,應當對知識產權實施市場已經發生的變化予以充分考慮和說明。

        第六章以訴訟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

        第四十五條執行以訴訟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熟悉國家司法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關知識產權訴訟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執行以訴訟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和相關當事人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案情基本情況,并且通過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等確認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訴訟評估的知識產權資產通常為涉案資產或者其他相關經濟利益。

        其他相關經濟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費用增加等,通常包括侵權損失、資產損害,以及由于個人或者法人經營、合同糾紛等行為引起的相關經濟利益變化。

        第四十七條執行以訴訟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提醒委托人根據評估對象和具體案件的不同,合理確定評估基準日。評估基準日可以是過去或者現在的某一時點。

        第四十八條執行以訴訟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案件具體情況以及所處階段的不同,合理確定涉案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價值類型。

        第四十九條執行以訴訟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盡可能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確認,同時通過市場調查、專家訪談等方式收集評估資料。

        第五十條執行以訴訟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盡可能在委托人、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配合下進行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時應當保留必要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等資料,以書面形式記錄調查的時間、地點、過程、結果等,并與參加現場調查的委托人、其他相關當事人等共同確認。

        如果調查時出現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相關人員不予配合等情況,則應詳細記錄現場情況,收集必要的證據資料,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條編制以訴訟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重點披露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資產評估委托合同(委托要約)對資產評估基本事項約定不明確,或者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與資產評估委托合同(委托要約)約定不一致的情形;

        (二)涉案知識產權資產以及其他相關經濟利益的具體內容以及價值構成;

        (三)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過程中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配合情況;

        (四)其他可能影響正確理解評估結論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的事項。

        第七章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

        第五十二條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評估業務,應當提醒委托人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以及會計準則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對象。評估對象可以是單項知識產權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資產組合或者與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組成的資產組。

        第五十三條執行會計準則規定的合并對價分攤事項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購買方取得的被購買方擁有的但在其財務報表上未確認的知識產權資產被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源于合同性權利或者其他法定權利;

        (二)能夠從被購買方資產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和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第五十四條執行會計準則規定的合并對價分攤事項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如果知識產權資產是不可分離的或者其市場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應當將該項知識產權資產所在的最小資產組作為評估對象;如果與知識產權資產相聯系資產的單獨市場價值能可靠計量,并且各單項資產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壽命,可以將該項知識產權資產所在的最小資產組作為評估對象。

        第五十五條執行會計準則規定的減值測試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知曉,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知識產權資產一般每年都進行減值測試,而使用壽命確定的知識產權資產只有在存在明顯的減值跡象時才進行減值測試。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關于印發〈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指南〉的通知》(中評協〔2015〕82號)同時廢止。

        (發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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