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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區別
1、什么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比如:1997年,沙縣政府主導成立了“沙縣小吃同業公會”的組織。為了建立一個統一的標準和規范,整合沙縣小吃,沙縣小吃同業公會于2014年4月28日向商標局提交了在第43類(餐飲住宿)注冊集體商標的申請,并于2016年12月13日成功注冊。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比如:我們熟悉的綠色食品標志等都是著名的證明商標。
2、二者有哪些共同點
從法律角度講,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有2個共同點:
(1)注冊人注冊以后都享有商標專用權,但自己并不使用商標,而是由注冊人以外的人(集體商標是集體組織的成員;證明商標是符合商品特定品質的企業等)按照規定的條件使用。
(2)注冊人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使用都負有監控的責任等。
3、二者有哪些區別
注冊的主體不同
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是工商業團體、協會等具有團體性、集體性特點的組織。而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在進行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以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否則不予核準注冊。
商標的使用主體不同
集體商標注冊以后,凡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所屬成員,在履行必要的手續之后,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值得注意的是,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p>
而證明商標注冊以后,使用人不能是注冊人的所屬成員,并且法律嚴格禁止證明商標注冊人自己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所以,證明商標的使用人只能是除注冊人以外的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在履行證明商標注冊人所規定的手續之后都可以在自己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注冊的目的不同
集體商標申請人的注冊目的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產品特征、便于進行統一的廣告宣傳,便于建立集團整體的信譽、盡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而對產品或服務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
注冊證明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如產品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對這種特定的品質擔負保證的責任。
在是否可以轉讓方面,法律的要求不同
由于集體商標與特定主體(協會、團體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聯,所以法律嚴格禁止集體商標的轉讓。
而對證明商標的轉讓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即受讓人能夠向商標局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其具有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并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公告后,即可產生證明商標轉讓的法律效力。
(發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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