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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解決方式
專利糾紛解決方式
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
協商(合同效力、保密)
調解(合同效力、保密)
仲裁(合同效力、保密)
行政處理(有約束力、公開)
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2條規定,專利行政執法包括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三個方面:
1、侵權糾紛:
當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后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出具處理決定書,在行政方面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處理決定書具有法律強制力,侵權人在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調節專利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達成之后一方當事人不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3、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調解:
專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五)其他專利糾紛。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另外包括:侵權賠償數額。
特點:
依申請啟動,調解協議無強制力,程序簡便高效
司法訴訟(有約束力、公開)
專利侵權行為的訴前停止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證據保全
第六十七條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訴訟時效
《專利法》第68條第1款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2001]21號司法解釋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p>
舉證
舉證責任,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六十一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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