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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
實施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涉及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國家和地區有美國、英國、日本、韓國、臺灣等,下面逐一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
1.美國
(1)美國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歷史發展
美國自《1793年專利法》規定了專利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已有200多年的歷史經驗。美國現行的《1952年專利法》第284條第2款規定,當損害賠償不是由陪審團認定時,法院應當核定損害賠償。無論是由陪審團認定還是法院核定損害賠償,法官都可以將損害賠償加重至所認定或核定數額的三倍以內,由此第284條第2款規定的加重賠償作為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聯邦第七巡回上訴法院在1960年UnionCarbidev.Graver案中,奠基起只有在有意侵權(willfulinfringement)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才適用的先例。因為該案例是在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以下簡稱CAFC)成立之前,雖然CAFC也會參考該案例,但基于案例法原則,CAFC在2007年InreSeagate案中再次明確,加重賠償具有懲罰性,僅適用于有意侵權。然而在成文法中并沒有對“有意侵權”進行定義,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判例法對“有意侵權”作出解釋,CAFC在2007年SRIv.Advancedz案中將“有意侵權”解釋為“謹慎性和合理性標準(prudenceandreasonability)”,即謹慎的人是否有完全合理的理由相信專利權無效或未侵犯專利權。
(2)律師意見與懲罰性賠償認定之間關系的演變
CAFC在1983年UnderwaterDevicesv.Morrison-Knudsen案中確立了積極注意義務規則,即被告在收到專利權人的通知后,有積極注意義務,特別是要在實施潛在侵權行為之前獲得合格的律師意見【這里提到的律師意見,即本文中的FTO調查報告】,如果律師意見的結論是專利權無效或被告不構成侵權,則被告可以據此作為有意侵權的抗辯。CAFC在1986年Klosterv.Crucible案中,確立了不利推定規則(adverseinference),即只要被告沒有獲得律師意見或不愿意提供律師意見【因為一旦提供,被告將被視為放棄律師與被告之間保密的交流和討論的內容(waiverofattorney-clientprivilege),此舉會導致被告在美國專利訴訟中非常不利】,直接推定有意侵權成立。CAFC在2004年Knorr-Bremse案中推翻了不利推定規則,但并未推翻積極注意義務規則。此后,企業為了避免懲罰性賠償在收到專利權人的侵權通知,除非特殊情況,皆會積極獲取律師意見。CAFC在2007年InreSeagate案以及2010年《美國發明法案》推翻了積極注意義務規則。CAFC在InreSeagate案中將懲罰性賠償的標準上升為輕率標準(recklessness),專利權人需要提供清楚且具有說服力的證據(clearandconvincingevidence)證明被告在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至少存在輕率(recklessness)的主觀意圖,地區法院才有可能實施自由裁量權適用懲罰性賠償。此后,由于輕率標準(recklessness)提高了懲罰性賠償的門檻,許多故意、惡意的侵權都難以進行懲罰性賠償。美國最高法院在2016年Halov.Pulse案中推翻了Seagate案中的客觀要件和清楚且具有說服力的舉證標準,確定了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僅為主觀要件,舉證標準降低為優勢證據標準(preponderanceofevidencestandard)。根據普華永道的《2018專利訴訟報告》請求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由Halo案之前的36%上升到了Halo案之后的54%。
綜上所述,在美國是否構成侵權或專利權無效的律師意見僅僅是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的因素之一,不再作為簡單推定為有意侵權的唯一標準,而是和其它因素一起考慮被告是否構成有意侵權,但是如果被告能夠出具合格的不構成侵權或專利權無效的律師意見,例如,2016年Toolsv.SearsHoldingsCorp案,無疑會有力的幫助被告證明自己的侵權不構成有意侵權。
2.英國
英國雖作為懲罰性賠償的發源地,一直在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上非常謹慎。英國上議院在1964年Rookesv.Barnard案中,大大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范圍,該案將懲罰性賠償限制在三類案件中:(1)政府雇員壓制行為的訴訟;(2)行為帶來的利潤超過應該給原告的賠償;(3)成文法明確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訴訟。2007年英國《損害賠償法》規定不在民事立法領域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延伸,因此英國現行的成文法中并沒有關于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明確規定。但是,由于英國為判例法國家,英國上議院在2001年Kuddusv.ChiefConstableofLeicestershireConstabulary案中,Slynn大法官指出在舊的制度下,一項懲罰性賠償的請求能否被支持,并不是基于一定的原則,而是基于訴訟的具體情況。Kuddus案擴大了懲罰性賠償適用的類型,因此,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專利權人仍有可能申請懲罰性賠償。
3.日本
根據日本《專利法》第102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需要滿足侵權人故意要件,專利權人想實現懲罰性賠償需要舉證侵權人存在主觀故意或過失,則可以超過專利權人或專用實施權人所受損害的金額。在日本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十分注重對侵權人主觀惡性的判斷,只有舉證確定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的情況下,法院才可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否則就會按照大陸法系普遍的填平原則進行判決。
4.韓國
韓國明確規定了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根據韓國《專利法》中第128條規定,懲罰性賠償金需要認定侵權者是故意或者過失,專利權人可以申請超過其實際損失的懲罰性賠償,并沒有對懲罰性賠償金額的計算作出進一步規定,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倍數。
5.臺灣
我國臺灣地區在《1994年專利法》第89條規定了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并于2000年修訂專利法將懲罰性賠償的上限由二倍提升至三倍,由于不符合民法填平原則,2011年專利法暫時刪除了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但是5個月后專利法第85條又恢復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即恢復到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根據目前臺灣地區現行的專利法規定,懲罰性賠償主要包括,專利侵權行為的成立并確定損害賠償的基礎;僅適用于侵權人主觀故意侵權,不包括重大過失與善意無知侵權;懲罰性賠償可以由專利權人主動申請,法院根據案情決定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金額以損害賠償基數的三倍為最高限額。
6.其它國家
還有一些英美法系的國家如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也存在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這些國家對于過高的懲罰性賠償都比較謹慎。例如,根據1999年澳大利亞《專利法》第122條規定,法院可以在認為必要的情形下,將附加數額計入專利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必要的情形包括侵權行為人的侵權極其惡劣、必須嚴懲以震懾阻止類似侵權行為發生。專利侵權人在承擔補償性賠償之外還需承擔一定的附加賠償金需要考慮侵權行為人主觀惡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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