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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前海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購置補貼和租金補貼申報所的條件和要求_項目申報的條件和要求
目前深圳前海合作區已經開啟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租金補貼申報,但對于從為申報過的企業來說,申報這類補貼都不知從何入手。今日特訊就整理一份2022年深圳前海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購置補貼和租金補貼申報所需要的條件和要求,方便有需要的朋友們。
2022年深圳前海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購置補貼和租金補貼申報所的條件和要求
申報主體
(一)申請購置補貼的主體條件: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首次購置辦公用房自用的機構,符合《集聚補貼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的扶持對象,其中第九條提及的其他重點機構為《集聚補貼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規定的機構。
(二)申請租金補貼的主體條件: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原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承租或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區承租符合《集聚補貼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的扶持對象。申報單位所入駐的辦公樓宇已通過前海管理局產業載體認定(詳見附件5),申報單位所入駐的辦公樓宇尚未通過前海管理局產業載體認定的,待完成相關認定程序后另行申報。
申報要求
已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企業回歸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法》(深前海規〔2019〕8號)享受租金補貼的機構,不再重復享受《集聚補貼辦法》租金扶持政策。
(一)申請購置補貼的要求
1.申報單位填寫《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2.同時符合《集聚補貼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
3.同一家機構不得同時享受《集聚補貼辦法》規定的購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4.已獲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的機構不得享受《集聚補貼辦法》規定的購置扶持。
5.購置前海管理局產業用房的,視為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再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
(二)申請租金補貼的要求
1.申報單位填寫《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2.同時符合《集聚補貼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
3.同一家機構不得同時享受《集聚補貼辦法》規定的購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4.租賃前海管理局產業用房的,視為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再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
以上就是2022年深圳前海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購置補貼和租金補貼申報所的條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