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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深圳市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報條件和獎勵_國際科技合作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報條件
申請自主合作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在深(含深汕合作區)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非企業類單位申請的,應當有至少一家中國(含港澳)企業作為合作單位,并由企業提供至少與政府資助等額的配套出資;
(二)深方和外方簽署合作協議或意向書,明確雙方在合作研發中的貢獻和分工,包括技術、人力、設備、資金等;
(三)合作研發的成果由雙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四)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海外院校設立聯合實驗室的,不受第一項限制。
申請活動交流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在深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且是交流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
(二)交流活動應當圍繞“20+8”產業并在國際學科和科技領域具有權威性、國際性和領先性,并在深圳舉辦;
(三)交流活動參加人數100人以上,其中外賓人數30人以上(不包括港澳臺),含參加線上發言的外賓;
(四)國際會議須按程序通過市外事部門或者主辦方外事主管部門完成報批、備案手續。承擔市政府及其部門在深圳或國外舉辦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會、科技合作項目對接會的,應當獲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或者批復;
(五)交流活動預算按照財政部《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5〕371號)編制和執行;
(六)活動交流須在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舉辦。
交流活動已獲得市級其他部門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重復資助。
申請人員交流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二)應邀外國專家學者應當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同等于國內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以上的職稱;
(三)外國專家學者為申請單位非兼職或者全職人員。
(四)人員交流活動須在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舉辦。
外國專家學者來深交流相關費用已在國家、省和市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復資助。
限項要求:申請可持續發展專項、國際合作項目(活動交流項目、人員交流項目除外)、深港澳科技計劃項目的,有數量限制:
申請單位為企業的:對于申請單位為企業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限項申報。
(一)一般企業
1.每個計劃類別項目,同一單位限牽頭申請1個項目;
2.2021年獲批立項或2021年期間申請,并且2022年獲批立項的牽頭承擔單位,獲批立項對應的計劃類別項目不得牽頭申請。
(二)獲得2020年度、2021年度國家或廣東省科技獎勵獲獎,或屬于2021-2022年度廣東省重點支持大型骨干企業目錄的企業
1.每個計劃類別項目,同一單位限牽頭申請2個項目;
2.2021年獲批立項或2021年期間申請,并且2022年獲批立項的牽頭承擔單位,獲批立項對應的計劃類別項目限牽頭申請1個項目。
(三)2021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5億元的企業,不受上述限項要求限制。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獎勵:
有數量限制,受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額控制,本批次資助資金納入2023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自主合作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方式,資助比例不超過中方研發投入資金的50%,最高資助100萬元;
活動交流項目,采用事后補助方式,資助比例不超過活動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資助100萬元。
人員交流項目,采用事后補助方式,資助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資助100萬元。
附件1:國際科技合作自主合作項目申請書(填報說明).docx
附件2:國際科技合作活動交流項目申請書(填報說明).docx
附件3:國際科技合作人員交流資助申請書(填報說明).docx
附件7:2023年度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形式審查要點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