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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瞪羚品牌”認定措施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吳亞男)近日發布的《深圳市商務局瞪羚品牌認定辦法(試行)》(簡稱“《認定辦法》”),對“瞪羚品牌”釋義、申報條件、認定程序等予以明確,旨在加快落實“品牌瞪羚計劃”,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備成長和發展潛力的消費品牌,進一步推動深圳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
“瞪羚品牌”指成功跨越初創期,具有較強品牌運營能力、市場影響力、管理能力和發展潛力的高成長性新興消費品品牌。
哪些企業能夠申報?根據《認定辦法》,申報“瞪羚品牌”的企業須成立時間10年以內,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獨立法人,在“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業、零售業和餐飲業”;屬于消費電子、時尚服飾、黃金珠寶、鐘表眼鏡、美顏美妝、食品餐飲、家裝家居、工藝美術、音像器材、汽車汽配、文化創意、體育旅游等領域的消費品企業,不包括品牌代理機構;同一企業或同一企業集團只能申報一個品牌,該品牌上一個完整年度的銷售額(營業額)不低于1000萬元;已取得所申報品牌的商標權,且不存在權屬爭議等。
《認定辦法》同時明確,申報企業須具備一定的品牌運營能力、市場影響能力、管理能力和發展潛力。消費電子、黃金珠寶、汽車汽配領域企業上一個完整年度的營業收入需在5000萬元以上,15億元以下;時尚服飾、鐘表眼鏡、美顏美妝、食品餐飲、家裝家居、工藝美術、音像器材、文化創意、體育旅游等領域企業上一個完整年度的營業收入需在3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此外要求申報企業須持續經營三年或三年以上,近三個完整年度的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大于等于20%;尚未在境內外股票市場上市(新三板及各類非主板股權交易市場除外),且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購的企業。
文章來源:深圳特區報http://sztqb.sznews.com/PC/content/202212/15/content_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