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2023年廣州市促進外貿發展方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申報
廣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2023年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事項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發揮出口信保穩外貿、促發展的積極作用、規范我市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事項的申報工作,根據《廣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商務規字〔2022〕3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市商務局制定了《2023年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事項申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請各區商務主管部門積極發動企業申報,各有關保險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前按相關要求將申請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提交至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綜合窗口(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受理,并同時提交與書面內容一致的掃描電子版至我局。
專此通知。
廣州市商務局
2022年12月14日
(聯系人及電話:市商務局貿發處 林嵐,81096078;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 韓崗,31559683;人保財險廣州市分公司 任禹,87355400;平安產險廣東分公司 馮馨熠,18320403197;太平洋產險廣東分公司 張豫,13660789186;大地保險廣東分公司 胡欽龍,28832620)
2023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申報指南
為做好2023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申報工作,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支持期限和資金預算
本次資金支持的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保險公司開具發票的時間為準。
二、支持對象
申請本資金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依法登記注冊,具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企業;
(二)自主向國家批準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并已繳納保費(含保險公司墊付,下同)的企業,且有開展出口業務;
(三)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三、支持內容和標準
對自主向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并已繳納保費(含保險公司墊付,下同)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企業就同一保險標的重復投保的,不予補助。
(一)對于投保“一般企業類”保險產品的企業,按照實際繳納保險費給予不超過30%的資助。
(二)對于投保“小微企業類”或“普惠平臺類”保險產品的企業,如實繳保費不超過資助額上限的,取實繳保費金額為應資助金額;如超過資助額上限的,取2021年度出口額的0.048%為應資助金額。“小微企業類”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普惠平臺類”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保單生效日期為準。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險種的企業分類,具體解釋詳見附件1。
四、申報程序和材料
(一)資金申報流程。
由符合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市級以上保險公司組織企業申報,收集材料并復核確認,保險公司需對企業申報材料與投保資料進行核對無誤,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承擔審核責任,并填報申請匯總表,將企業申請材料及相關匯總表等一并上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完成評審、復核工作后撥付資金,其中對于申請小微企業類/普惠平臺類專項保費資助,且保險公司墊付保費的,資金直接撥付給保險公司,其余撥付給申請企業,并把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省商務廳備案。
(二)申報材料要求。
以下申請材料需裝訂膠印成冊,一般企業類一個項目一冊。
1.一般企業類保費申報材料:
(1)《一般企業類業務專項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件2,保險公司填寫并加蓋公章、騎縫章)
(2)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申請表(附件3,企業填寫);
(3)一般企業類投保明細表;(附件4,企業填寫);
(4)保單明細表(復印件加蓋投保企業公章);
(5)保險費通知書或最低保險費通知書(第一頁復印件加蓋投保企業公章);
(6)企業付款銀行水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7)保險費全額發票(復印件);
(8)與申報企業相關的發票清單匯總表(保險公司提供電子表格)。
2.小微企業類或普惠平臺類保費申報材料:
(1)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申請表(附件3,企業填寫);
(2)保單文件(復印件加蓋保險公司公章);
(3)保險費全額發票(墊付、非墊付企業均須提供復印件并加蓋保險公司公章);
(4)小微企業類/普惠平臺類專項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5①或②,保險公司填寫并加蓋公章、騎縫章);
(5)相關應收款臺賬(保險公司提供電子表格)。
對于小微企業/普惠平臺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線上投保/續轉的,由省商務廳登錄“單一窗口”查詢和下載投保企業明細清單,并發送至市商務局供評審使用,無需提供上述資料中的(1)申請表、(2)保單文件。
非墊付的小微企業/普惠平臺還需提供保險費通知書(第一頁復印件加蓋投保企業公章)、企業付款銀行水單(復印件加蓋投保企業公章)。
3. 專項評審、復核過程中認為所需要補充的其他佐證材料
五、資金監督和檢查
(一)企業和保險公司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相關規定作相應的會計處理,建立健全項目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市商務、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市商務局根據有關規定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市財政局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各保險公司應在2023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險資金績效情況報告(包含基本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和意見建議等內容)。
(四)組織申報的保險公司應嚴格審核申報材料,確保申報金額準確性和申報材料的真實、完整性,防止重復申報的行為,并對項目的真實性負責。
本指南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
1.申報指引注意事項
2. 2023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一般企業類專項資金申請匯總表
3. 2023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促進外貿發展方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申請表
4.一般企業類投保明細表
5.小微企業類/普惠平臺類業務申請匯總表
6. 專項資金收款賬戶信息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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