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深圳市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2023年1-6月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資助
深圳市商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商務局對外投資合作扶持計劃(階段性支持商貿經濟運行若干措施—2023年1-6月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資助事項)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市商貿經濟平穩有序度過疫情防控轉段期,幫助我市重點行業抱團拓展海外市場,我局現發布《深圳市商務局對外投資合作扶持計劃(階段性支持商貿經濟運行若干措施—2023年1-6月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資助事項)申報指南》。請各單位按照申報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時間等要求,認真準備申報材料,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完成申報,我局將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審核并撥付資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務局
2023年2月14日
深圳市商務局對外投資合作扶持計劃(階段性支持商貿經濟運行若干措施—2023年1-6月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資助事項)
申報指南
一、支持領域
對2023年1-6月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予以資助。2023年1-6月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是指列入深圳市商務局2023年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計劃且實際舉辦時間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間的展覽項目。支持組展單位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鼓勵重點企業“走出去”,加強深圳優質產品推介。
支持企業上半年參加重點境外展覽,市級財政按現行政策對組展和展位實際支出費用補貼,各區按市級支出的50%給予配套支持。
二、設定依據
(一)政策依據
1.《深圳市關于推動對外投資合作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務合作字〔2021〕37號)。
2.《關于階段性穩經濟運行若干措施》(深發改〔2023〕38號)。
3.《深圳市商務局<關于推動對外投資合作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商務規〔2022〕8號)。
(二)管理依據
《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
三、支持數量和資助方式
(一)支持數量
有數量限制,受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視申報情況和預算安排,我局據以對資助金額、支持比例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資助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按照舍尾法確定。項目申請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資助方式
事后資助。資助撥款按照申報材料中的銀行賬戶信息辦理。因申請單位名稱變化、賬戶信息更改或填寫錯誤等原因導致撥款不成功的,原則上予以辦理一次撥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撥款。
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由組展單位統一申報或由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自行申報。
四、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
1.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2.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3.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諾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4.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二)專項條件
1.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資助申請的申報單位為已列入《深圳市商務局2023年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計劃》并于2023年1-6月實施相應組展項目的組展單位,及參加《深圳市商務局2023年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計劃》所列2023年1-6月線下展會的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
2.每個組展單位申請的項目數量不超過4個(包括線上展和線下展);每個線下展項目實際組展規模不少于20個標準展位(每個標準展位面積以項目主辦方簽署合同為準)或180平方米,組團參展企業不少于10家。
3.組展單位對組織參加境外展覽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
4.企業參展取得積極成效并獲取訂單,每家參展企業均應提交《展會成效一覽表》。
5.境外展覽項目應當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間完成,已支付費用并取得相關單據資料和銀行出具的支付憑證。
6.申報項目主體須與相關費用單據資料、支付憑證和合同協議等申請材料信息相一致。
7.資助費用僅支持申請單位對公賬戶支付,不支持現金、個人和關聯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對組展單位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重點項目給予展位費和承辦費資助,對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給予展位費資助。每個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組展單位申報資金的資助上限不超過200萬元。每個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參加一次展會獲資金資助上限不超過50萬元,合計不超過200萬元;不納入單個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資金資助上限不超過200萬元的統籌中。
市級財政按現行政策對組展和展位實際支出費用補貼,各區按市級支出的50%給予配套支持。同一項目市區兩級財政合計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
(一)展位費
1.中心展位費:中心展位是指用于深圳市城市整體形象和產業發展成果展示,及為參展企業提供公共洽談區域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展位,由組展單位搭建管理。全額資助中心展位費,每次展覽最多2個,總金額不超過10萬元。其中,申報的組展計劃總展位在50個及以下的,資助1個中心展位的展位費;總展位在51個及以上的,資助2個中心展位的展位費。
在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計劃申報材料中未填報中心展位計劃的不可申請該項資助。
2.企業展位費:給予每個企業不超過50%的展位費資助,按照每個標準展位給予資助,每個企業最多資助2個展位。
(二)承辦費
對于組展單位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的承辦費用給予資助,金額最高為20萬元。實際組展總展位在50個及以下的,每次資助承辦費10萬元;51個以上展位的,資助承辦費20萬元。
(三)重點參展企業展位費
對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線下參加2023年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所發生的展位費給予50%的資助。每家境外展覽重點參展企業參加一次展會所獲資金資助上限為50萬元,合計不超過200萬元。
六、申請材料
(一)基礎材料
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務局—搜索境外展覽重點支持項目資助事項,在線填報申請書,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二)項目材料
1.展位費發票或單據復印件(驗原件收復印件);
2.招展通知、展位確認合同、各企業與組展單位簽署的展位合同協議或展位申請表;
3.支付憑證復印件(驗原件收復印件);
4.承辦費單據(重點參展企業無需提供);
5.展會相關照片(A4紙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展前培訓、中心展位、企業展位、參展人員及展品等照片);
6.展會績效總結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展覽項目的總體情況,如規模、影響力、知名度和國際參與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傳統市場、開拓新興市場以及推動產業發展;
(2)參展企業組織情況,包括企業清單、參展企業構成、名優企業比例、企業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3)參展企業接待專業觀眾和客商的數量和質量,收集客戶信息情況;
(4)參展企業現場簽訂投資貿易和經濟合作項目情況,意向協議統計情況和后續跟蹤落實情況,每家參展企業均提交《展會成效一覽表》;
(5)深圳展團整體宣傳效果和產品展示成果;
(6)組展單位的組織管理工作情況和服務工作質量,包括展前培訓、涉外安全教育和知識產權工作情況(重點參展企業無需提供);
(7)申報組展計劃執行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重點參展企業無需提供);
(8)企業對組展單位的評價(重點參展企業無需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的還需加蓋騎縫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一式兩份,A4紙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裝訂成冊(膠裝)。外幣單據材料折算人民幣注明。
七、申請表格
本指南第六條(一)規定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填報申請書,網址:http://www.gdzwfw.gov.cn/。
八、申請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深圳市商務局。
(二)受理時間:
1.網絡填報時間:2023年7月17日9:00—2023年7月28日17:45;
2.紙質材料提交時間:2023年7月17日9:00—2023年8月4日17:45;
申報單位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在線填報、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九、申請決定機關
深圳市商務局。
十、辦理流程
發布申報指南——申報單位網上申報——初審——申報單位向市行政服務大廳收文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專項審計——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根據需要核查比對:資質情況,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有無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有無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等情況)——核定資助計劃——社會公示——申報單位辦理撥款手續——撥付資金。
十一、辦理時限
180個工作日。
十二、證件及有效期限
證件:無
有效期限:無
十三、證件的法律效力
無
十四、收費
無
十五、年審或年檢
無
十六、補充說明
(一)已經獲得同類獎勵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經核實屬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的項目,將取消該單位的申報資格并追究責任。
(二)我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為申報單位代理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事宜。請相關企業自主申報。我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我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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