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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五部門聯合發布“前海金融30條”
“前海金融30條”涵蓋民生金融、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現代金融產業發展、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加強金融監管合作等六大方面,提出——
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金融業擴大開放、人民幣國際化為重點的政策體系和管理體制,基本實現與香港金融市場高水平互聯互通,金融風險監測、防范和化解體系更加完善,金融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支撐作用日益彰顯
到2035年,實現以負面清單為基礎的更高水平金融開放,跨境資金高效便捷流動,基本建成與國際接軌的金融領域規則體系,金融環境達到世界一流水平,為全國金融業擴大開放起到更強示范引領作用
■ 深圳特區報記者 鄒媛
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聯合發布《關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以下簡稱“前海金融30條”),提出30條金融改革創新舉措,涵蓋民生金融、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現代金融產業發展、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加強金融監管合作等方面,為前海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重大合作平臺提供堅實的金融支撐的同時,依托前海合作區加強深港金融合作,將進一步發揮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作用,促進深港兩地之間金融服務業的開放與聯通。
民生優先 香港居民將可實現信用卡視頻面簽
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將優先從服務民生領域的金融創新展開。“前海金融30條”提出,擴大香港居民代理見證開立內地個人II類、III類銀行賬戶試點銀行范圍,探索在前海合作區加強線上業務創新,試點開展信用卡視頻面簽;同時,在香港居民信用融資方面,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況,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并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臺,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
拓展香港金融業發展空間方面,支持香港打造資產管理中心,允許香港私人銀行、家族財富管理機構等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專營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資產管理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合資理財公司,依法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且支持高水平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為香港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跨境辦公以及香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級提供空間載體;不僅如此,還將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與香港金融機構依法聯動開展金融業務創新,提高相關國際業務能力,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務。
創新加碼 支持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債券平臺
深港金融市場和基礎設施如何實現更進一步互聯互通?“前海金融30條”提出,要擴大港資金融機構業務范圍,支持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的分支機構取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支持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在境內開展跨境業務試點、承銷熊貓債業務等。不僅如此,“前海金融30條”還提出允許證券業金融機構在香港開展直接融資,允許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通過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資方式補充資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依法利用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臺進行融資及開拓海外業務,以及利用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將優質地產及基礎設施項目在香港上市及進行融資。
在深港交易合作與創新方面,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債券平臺,推動內地與香港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建設;
且加快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區保險機構與香港保險機構合作開發針對合作區居民符合規定的醫療險、養老險、航運險、信用保險等跨境保險產品;同時,依法合規建設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平臺,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開展大宗商品跨境現貨交易人民幣計價結算業務,并依法合規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的業務及功能,有序豐富交易品種,增強大宗商品定價能力。
擴大開放 跨國企業可在前海率先設立財資中心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在前海擴大開放。“前海金融30條”提出,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拓展內地業務;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基金銷售公司。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同時,允許跨國企業在前海合作區率先設立財資中心。
提升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水平方面,要在前海合作區實施更便利的貨物貿易資金結算措施,對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實施更便利的資金收付措施。對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貨物貿易超期限等特殊退匯業務免于事前登記措施。支持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允許銀行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企業開展真實、合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允許前海合作區內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在境外直接購匯后支付給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探索運輸發票網上核驗,便利境內運費劃轉。
值得一提的是,“前海金融30條”提出,在前海發展特色金融產業,培育以服務“擴區”后產業體系和中小微企業為導向的金融業態。在綠色金融領域,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開展環境(包括與氣候相關,下同)信息披露試點,探索深港互認的、統一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標準;在供應鏈金融領域,鼓勵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在金融科技發展方面,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領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實驗室。
文章來源:深圳特區報http://sztqb.sznews.com/PC/content/202302/24/content_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