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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東省開展2019~2020年度粵港澳科技合作專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對粵港澳大灣區重要論述和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省委省政府“1+1+9”、“一核一帶一區”等工作部署要求,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結合《粵港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安排》《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與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的安排》,現啟動2019~2020年度粵港澳科技合作專題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方式
項目由符合申報條件、具備完成能力的有關單位按照指南要求進行申報,經推薦、審核、評審等程序后擇優扶持。項目申報單位通過省網上辦事大廳或省科技廳陽光政務平臺提交有關資料。
二、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應根據《2019~2020年度粵港澳科技合作專題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及所需證明材料,且保證項目內容真實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實力與技術、經濟指標。各單位須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供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項目一經立項,將根據申報書內容轉化生成合同書,無正當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調整。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或牽頭申報單位不得進行申報或通過資格審查:
1.項目負責人有廣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3項以上(含3項)未完成結題的,或有項目逾期一年未結題的(平臺類、普惠性政策類、后補助類項目除外);
2.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審計、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規行為的;
3.同一項目通過變換課題名稱等方式進行多頭申報的;
4.項目主要內容已由該單位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申報并已獲得省科技計劃立項的;
5.省內單位項目未經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的;
6.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的。
(三)申報單位應認真做好項目經費預算,原則上應按申報指南規定額度申請財政扶持資金,并按具體要求配套自籌經費。
三、項目組織說明
(一)公開競爭擇優。符合條件的單位自行申報,經推薦單位推薦至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競爭性評審,按規定擇優支持。
(二)項目庫管理。采用項目庫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項目一并入庫,按年度財政科技預算分批出庫支持,當年未能出庫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安排預算予以支持。
四、項目內容
專題一:粵港聯合創新資助項目(專題編號:20190514)
(一)支持內容。
支持廣東省創新主體聯合香港合作伙伴,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技術、高端制造裝備、智能機器人、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大氣及水污染治理)、生物技術(腦科學)、食品安全九個新興技術領域開展聯合技術研發、技術轉移及產業化合作。鼓勵香港合作伙伴同時向港方管理部門申請同一項目的經費資助,并優先支持粵港合作雙方均通過評審的項目。項目實施周期為2年。
(二)申報條件。
1.牽頭申報單位為依法在廣東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良好科研開發能力和基礎,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
2.本專題申報必須包括至少1家香港參與單位。
3.香港合作伙伴向港方管理部門申請同一項目的經費資助時,雙方項目申報書中關于項目名稱、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實施周期等關鍵信息必須一致。香港合作伙伴須按港方管理部門要求進行申報,具體信息可登錄香港創新科技署官網查詢。
4.牽頭申報單位須具備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與各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關系,并簽訂合作協議。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員。
5.如有內地企業參與合作,則內地企業必須提供不少于本專題財政資助金額的自籌經費。多家內地企業參與合作時,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財政資助金額。
6.項目負責人應為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關專業博士學歷且畢業后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10年以上。
7.項目負責人應無在研的省級粵港聯合創新領域(粵港聯合資助計劃)或國際科技合作領域項目。
8.合作協議中必須包含知識產權條款。
(三)考核指標。
1.基礎研究類和社會公益類合作項目:應解決我省公共技術或社會民生問題;與香港合作方共同發表國際科研合作論文不少于1篇;培養研究生不少于1名;申請或授權國內發明專利或國際PCT專利不少于1件;加強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或經濟效益。
2.應用開發及產業發展類合作項目:攻克關鍵技術,形成具有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或產品不少于1項;申請或授權國內發明專利或國際PCT專利不少于1件;培養或引進高層次創新人才不少于1名;產生良好經濟效益。
(四)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予以事前立項資助。優先支持粵港合作雙方均通過評審的項目,此類項目粵方每項資助100萬元;適當支持僅通過粵方評審的優秀項目,每項資助50萬元。
專題二:粵澳聯合創新資助項目(專題編號:20190515)
(一)支持內容。
支持廣東省創新主體聯合澳門合作伙伴,在電子信息、生物醫藥(中醫藥)、節能環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學等涉及兩地民生發展和前沿科技的領域開展聯合技術研發、技術轉移及產業化合作。鼓勵澳門合作伙伴向澳方管理部門申請同一項目的經費資助,并優先支持粵澳合作雙方均通過評審的項目。項目實施周期為2年。
(二)申報條件。
1.牽頭申報單位為依法在廣東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良好科研開發能力和基礎,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
2.本專題申報必須包括至少1家澳門參與單位,且要求牽頭及參與單位中必須包括至少1家廣東或澳門的企業。
3.澳門合作伙伴向澳方管理部門申請同一項目的經費資助時,雙方項目申報書中關于項目名稱、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實施周期等關鍵信息必須一致。澳門合作伙伴須按澳方管理部門要求進行申報,具體信息可登錄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官網查詢。
4.牽頭申報單位須具備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與各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關系,并簽訂合作協議。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員。
5.如有內地企業參與合作,則內地企業必須提供不少于本專題財政資助金額的自籌經費。多家內地企業參與合作時,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財政資助金額。
6.項目負責人應為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關專業博士學歷且畢業后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10年以上。
7.項目負責人應無在研的省級粵港聯合創新領域(粵港聯合資助計劃)或國際科技合作領域項目。
8.合作協議中必須包含知識產權條款。
(三)考核指標。
1.基礎研究類和社會公益類合作項目:應解決我省公共技術或社會民生問題;與澳門合作方共同發表國際科研合作論文不少于1篇;培養研究生不少于1名;申請或授權國內發明專利或國際PCT專利不少于1件;加強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或經濟效益。
2.應用開發及產業發展類合作項目:攻克關鍵技術,形成具有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或產品不少于1項;申請或授權國內發明專利或國際PCT專利不少于1件;培養或引進高層次創新人才不少于1名;產生良好經濟效益。
(四)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予以事前立項資助。優先支持粵澳合作雙方均通過評審的項目,此類項目粵方每項資助100萬元;適當支持僅通過粵方評審的優秀項目,每項資助50萬元。
專題三:港澳科技成果來粵轉化項目(專題編號:20190516)
(一)支持內容。
支持港澳機構以擁有知識產權、目標市場明確、產業化前景良好的技術成果為基礎,與廣東省創新主體合作,開展以產業化為目標的研究開發,向市場提供新產品或新服務。重點支持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智慧城市、新一代信息通訊、新一代半導體、先進制造、新材料、節能環保、海洋科技等領域的項目。項目實施周期為2年。
(二)申報條件。
1.本專題牽頭申報單位應在“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商確定的港澳高校名單”中(名單見附件3),或者是特區政府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立非牟利研發機構。
2.本專題申報必須包括至少1家廣東企業作為參與單位。鼓勵牽頭申報單位聯合其他國家的創新主體共同申報。
3.牽頭申報單位須具備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與各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關系,并與合作各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研發任務和分工。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員。
4.內地參與合作的企業必須提供不少于本專題財政資助金額的自籌經費。多家內地企業參與合作時,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財政資助金額。
5項目負責人應為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關專業博士學歷且畢業后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10年以上。
6.合作協議中必須包含知識產權條款。
7.合作協議中必須包含在廣東省內進行產業化的條款。
8.同一項目已申報本指南專題一、專題二或“2019~2020年度國際科技合作專題”的,不重復進行支持。
9.項目牽頭申報單位需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及本指南要求完成申報及相關后續程序。
(三)考核指標。
1.形成新產品或新服務、新工藝等不少于1項,并提供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或對新產品、新服務、新工藝等進行應用推廣,并獲得用戶證明不少于2項。
2.培養或引進高層次創新人才不少于1名。
3.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明顯。
(四)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予以事前立項資助,每項資助100萬元。
專題四: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培訓交流項目(專題編號:20190517)
(一)支持內容。
支持面向粵港澳三地青年舉辦創新創業培訓交流項目,建立穩定的創新創業交流機制,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為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提供更多機遇和更好條件。重點圍繞我省科技創新政策與管理、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兩類主題。項目實施周期為1年。
(二)申報條件。
1.牽頭申報單位為依法在廣東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良好基礎和合作渠道,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
2.牽頭申報單位應與香港或澳門機構已簽署合作協議,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并曾在過去2年內(以本指南發布日期為準)成功組織過不少于4次相關主題的跨境培訓交流項目,參與總人數不少于120人次。
3.申報單位需具備標準化培訓服務體系和專業培訓資源渠道,目的和意義明確,內容和計劃合理。
4.優先支持承擔過省級(含)以上政府部門立項培訓項目的單位牽頭申報。
5.申報項目名稱應統一按照“XXX培訓交流項目”的格式填寫,其中“XXX”指具體的培訓交流內容。
(三)考核指標。
1.與香港或澳門機構聯合組織創新創業培訓交流項目不少于1次。
2.培訓交流的師資應選擇具有良好政治素質,與項目目的和內容相符,在領域或行業內知名度高、影響力大的專家(含外籍專家)進行專題授課。
3.總參與人數不少于30人,且港澳學員占比不少于30%;除項目牽頭單位及參與單位人員外,其他單位參加的人員占比不少于80%,且每單位最多選派2名參加人員(多于2名按2名計)。
4.完成項目總結及政策建議報告1篇。
5.??顚S?,設置專賬進行管理。
(四)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予以事前立項資助。根據項目規模和周期,資助分為15萬元、20萬元、30萬元三檔。
省科技廳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