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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了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營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精神,我局結合深圳實際對《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F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5月24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6009號綠景NEO大廈B座1003室收,聯系電話:82979489(郵編:51804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wangtao@zxqyj.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2023年4月24日
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共服務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四章 創新推動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六章 資金支持
第七章 融資促進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營商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創造,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在本市設立,符合國家劃型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第三條【權益與義務】 中小企業及企業家的人身權、財產權、經營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合規經營,誠實守信,履行環境保護、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質量標準等各項義務,踐行企業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政府職責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競爭中性原則,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制定和實施相應政策措施,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五條【政府職能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各部門涉及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司法行政、人力資源保障、稅務、市場監管、商務、統計、金融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聯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
第六條【人大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屆任期最后一年上半年,將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的基本情況、政策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同級人民政府就中小企業的特定事項作專項報告。
第七條【國家戰略】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融入、服務粵港澳大灣區、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等國家戰略,引導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推動中小企業做優做強做大。
第八條【信用體系】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征集、信用評價、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制度,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二章 公共服務
第九條【服務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社會化公益服務相結合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完善服務激勵和效果評價機制,提升服務支撐能力。
第十條【政務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行數字化、規范化、效能化的政務服務,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中小企業設立、生產經營和退出提供便捷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全市統一的企業服務平臺,加強中小企業服務事項集成,拓展服務場景,完善服務生態。
第十一條【服務告知】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與中小企業有關的辦事流程、期限、申報材料、收費標準、優惠政策等信息及服務承諾在本部門網站和辦事窗口予以公布。
監察機關應當會同工作部門建立流程監督和反饋評價機制,監測有關部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辦事流程,為各部門優化服務流程提供信息。
第十二條【企業梯度培育】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發展水平,完善分層分類扶持政策,構建從孵化培育、成長扶持到推動壯大的全生命周期梯次培育體系。
有關部門應當構建優質企業培育庫,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優質企業的需求特點,堅持精準服務和動態管理相結合,培育更多具有行業領先地位、擁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
第十三條【企業參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種途徑,鼓勵中小企業參與涉企政策的制定。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大決策涉及企業利益時,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以其他形式聽取有關中小企業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統計分析】 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開展中小企業統計分析工作。
第十五條【產業用地保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規劃產業用地,創新土地供應方式,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高成長性中小企業合理的用地需求。
第十六條【產業用房保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租售并舉的多層次產業用房保障體系,優化資源供給和配置,為中小企業提供適宜的生產經營場所。
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產業用房分類分級管理機制,規范產業用房租賃行為,加強產業用房價格監管和引導,促進產業用房市場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社會組織服務】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以及產業園區依法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的需求和建議,開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服務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委托行業協會、商會、產業園區運營商、市場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市場化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興辦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市場化服務的機構。
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舉措,支持市場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開展創業輔導、市場開拓、技術支持、投資融資、信息服務、法律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質量檢驗等服務。
第十九條【公益服務】 工作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協會、商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協同合作,發展志愿服務隊伍,完善公益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條【企業創辦】 鼓勵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創辦各種類型的企業,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有關部門應當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創辦企業提供便利以及相關配套服務。
第二十一條【創業協作】 鼓勵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社會資金、技術等,與創業項目、創業平臺合作,依法投資創辦企業。
鼓勵大型企業通過生產協作、開放平臺、共享資源、開放標準、共建載體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和創業者發展。
第二十二條【創業教育】 鼓勵本市職業高中、職業技術院校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機構對學生開展創業教育,傳授創業的基本理念和方法。
職業高中、職業技術院校和高等院校,可以為在校學生提供創業實訓平臺。
第二十三條【創業服務】 工作部門、人力資源保障、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創業服務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和企業界人士成立創業輔導專家團隊,為創業人員提供法律政策咨詢、創業輔導、創業培訓等服務。
鼓勵各類市場服務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輔導、創業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創業扶持】 本市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和小型微型企業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人員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符合規定的還可以向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創業補貼。
第二十五條【創業創新基地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的規劃和建設,增強創業創新基地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項目策劃、技術支持、融資擔保、商務代理等服務功能。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用現有開發區、高新產業園區、舊城區、閑置廠房等投資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基地。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產業園、創業創新基地等載體提供一定的資金扶持。
第二十六條【創業創新基地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資助建設的創業創新基地,應當優先接納本市鼓勵發展產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創業創新基地考評和獎勵機制。
第二十七條【粵港澳大灣區創業支持】 鼓勵中小企業依托粵港澳大灣區各類合作平臺和機制,加強對接與協作,實施創業項目。
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指導、產業空間供給、住房保障、融資促進等方面加強服務保障,支持香港青年就業創業,便利港人港企發展。
第四章 創新推動
第二十八條【創新支持】 支持中小企業圍繞市場需求,開展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加快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步伐,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以及采取研發資助等激勵措施,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創造活動。
第二十九條【數字化發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業應用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產經營方式,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
鼓勵數字化服務機構、工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等主體,聚焦中小企業數字化共性需求,開發和推廣具有細分行業特性的數字化轉型產品服務,滿足中小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等數字化需求。
第三十條【創新服務平臺】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應用、質量標準、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
對整體經濟和多數產業發展起重大作用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政府應當出資建設,其提供的服務應當免費或者按照規定收取必要的運營維護費用。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建設運營面向中小企業需求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政府可以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三十一條【創新項目資助】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發展需要,每年向社會征集并資助科技創新項目,支持中小企業參與項目實施,提升技術創新水平。
第三十二條【鼓勵企業研發】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發機構。中小企業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的研發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市級以上研發中心的,由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資助。
第三十三條【技改支持】 市級財政應當安排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提質增效、智能化改造、設備更新和綠色發展等技術改造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提供匹配的金融服務。
第三十四條【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 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水平。
中小企業與有關機構開展專利許可、專利轉讓等轉化運用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五條【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推進將符合條件的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以適當方式許可給中小企業使用,降低中小企業獲取專利技術門檻。
發揮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交易等平臺的作用,推進中小企業科技成果交易和轉移轉化,推動技術要素市場化配置。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中小企業轉移、實施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政府重點資助的科技創新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開發合同的約定進行推廣或者利用。
第三十六條【開放協同】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和中小企業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儀器設備,選派科技人員參與中小企業創新活動,培訓專業技術人才。
鼓勵大型企業和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和核心技術攻關。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后續支持等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開放共享、協同創新行為給予獎勵或者資金支持。
第三十七條【數據場景開放】 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開放醫療、政務、交通、教育、城市管理等領域的相關公共數據資源和應用場景,支持中小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開展應用示范。
第三十八條【創新成果支持】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產品納入創新產品推廣應用目錄,支持新技術的產業化、規?;瘧?。
支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對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首臺(套)高端智能裝備、首版次軟件產品、首批次新材料等領域的優質產品給予優先采購或者資金支持,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產品的首購、首用。
第三十九條【質量體系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業加強質量技術基礎保障能力。
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研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小企業從事技術標準研制并作為該技術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條【人才培訓與支持】 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發展需要,實施產業緊缺人才培訓和企業家培育工程等項目,所需費用由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各類培訓中介機構建立定向、訂單式人才培養計劃,合作培養培訓各類專業人才、技能人才。
中小企業引進的高精尖缺人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住房、配偶就業和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本市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創新活動支持】 鼓勵相關機構或者組織舉辦全行業或者分行業的創業創新大賽,政府可以對創業創新大賽的組織實施給予適當資助。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立足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需求,構建完善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組織舉辦職業技能競賽,提高中小企業職業技能水平。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中小企業創新推薦會,向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推薦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企業信息化項目、品牌建設項目。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四十二條【市場準入】 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不得對其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市場體系,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市場協作】 鼓勵和支持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技術開發等方面的協作關系。
有關部門應當圍繞產業特色,定期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供需對接、協作配套交流活動,促進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供應鏈或者采購系統。
第四十四條【展會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國際展會活動,為中小企業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幫助中小企業建立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鼓勵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為中小企業的產品交易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電商促進】 鼓勵中小企業利用各類電子商務平臺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擴大產品銷售渠道。
市人民政府應當搭建跨境電商一站式服務平臺,提供國際商務法務咨詢、產品認證、知識產權保護、出口信用保險辦理、技術性貿易措施、爭端解決等服務,為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條【認證支持】 中小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社會責任標準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的,可以由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采購:
(一)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企業;
(二)依法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降低投標成本、優先采購等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項目;
(三)鼓勵政府采購項目根據需求特點和專業領域進行打包采購,支持中小企業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四)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除按照國家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四十八條【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跨境貿易、境外投資等方面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服務,監測重點行業供應鏈穩定和進出口異動情況,跟蹤進出口涉案產業,對產業安全、貿易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預警,指導和服務中小企業有效運用貿易救濟等應對措施。
第四十九條【品牌培育】 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完善品牌培育和建設激勵機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打造更多具有美譽度、影響力與競爭力的深圳品牌。
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申請注冊商標、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申報“老字號”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條【協同發展】 鼓勵中小企業加強與香港、澳門方面的合作聯動,對接國際資源,發揮互補優勢,共同拓展國內國際市場。
第六章 資金支持
第五十一條【專項資金】 市、區財政年度預算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基金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實際依法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融資擔?;?、科技創新基金等基金類型,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引導創業投資機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重點投資本市鼓勵發展產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五十三條【資金與基金使用】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與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有關的各類資金和基金的使用,充分發揮各類資金和基金的支持、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五十四條【資金審計評估】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各類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和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和審計,評估和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融資促進
第五十五條【信貸激勵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創新政策性融資支持工具,提高中小企業融資的覆蓋面、可得性與便利度。
有關部門應當與金融機構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開展金融合作。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中小企業信貸產品、增加信貸投入、創新金融服務、完善授信制度。對創新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六條【貸款風險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并按照規定對金融機構發放中小企業貸款產生的不良貸款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第五十七條【融資服務創新】 支持銀行機構、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手段,改進授信審批和風險管理模型,加強對中小企業普惠金融業務投放的監測評價與考核激勵,持續擴大中小企業首貸、續貸、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的覆蓋面。
鼓勵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機構及其他金融服務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存貨、機器設備、知識產權、訂單、倉單、應收賬款、特許經營收益權、收費權、股權等動產和權利質押融資。
鼓勵金融機構及有關市場主體依托大型企業供應鏈的交易數據、資金流和物流信息,發展面向上下游中小企業的供應鏈金融服務。
第五十八條【融資服務優惠】 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行業內有條件的企業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為本行業或者產業鏈相關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五十九條【鼓勵擔保發展】 鼓勵和規范擔保行業的發展,完善信用擔保風險補償機制,支持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市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與擔保相結合的投資、委托貸款、投融資咨詢等服務。政府設立的擔保機構應當重點支持中小企業為開展產品和技術創新而進行的融資活動。
市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為會員擔保機構符合條件的擔保業務提供一般信用再擔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考核激勵機制,通過風險補償、資本注入、降低盈利考核標準等方式,促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規模,降低擔保費率水平。
第六十條【投資基金】 鼓勵各類社會資本設立風險投資機構或者私募投資基金,鼓勵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投資基金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投資政府鼓勵發展的產業與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政策優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保險促進】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需求的保險產品。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中小企業政府統保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出口信用等保險產品和服務。
中小企業投保相關保險,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給予保費補貼。
第六十二條【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 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內外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上市、掛牌,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
健全債券發行機制,支持中小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債券、增信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券產品。
工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股權融資和發行債券開展分類指導、梯度培育、上市輔導、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第六十三條【融資配套體系】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臺,推動信息互通和共享應用,促進區域內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小型微型企業等實現資源、信息和業務對接。
支持征信機構發展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征信產品和服務,鼓勵信用評級機構開展高質量評級服務,促進信用評級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采信應用。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六十四條【監督檢查】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并控制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創新中小企業監管理念和方式,健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程度確定監管內容、方式和頻次,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
第六十五條【行政合規】 有關部門對涉嫌違法的中小企業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條件、程序進行。
有關部門應當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制度。中小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不認定為失信行為。
第六十六條【刑事合規】 對于涉嫌刑事違法的中小企業,符合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適用范圍的,有關部門依法設定一定的合規監督考察期,通過合規承諾、開展有效合規建設等方式,在企業合規整改合格后,可以依法不追究或者從輕追究企業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應急救援救助】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小企業應急救援救助機制,結合實際設立救援救助相關專項資金,對于遭受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較大影響的中小企業出臺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救助,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八條【款項支付保障】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中小企業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市、區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協調機制。支持中小企業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違約違規拖欠款項行為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干擾中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評優、達標、升級、排序等活動;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指定培訓、指定服務、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保險;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接受有償新聞、征訂報刊;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提供贊助或者捐贈;
(五)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對同一收費項目在法定期限內重復收費;
(六)在招標采購活動中,限制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標;
(七)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沒有明確監督檢查事項的檢查。
對前款所列行為,中小企業有權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中小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有權拒絕。
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對中小企業的舉報、投訴予以受理并答復。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定期檢查】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環境評估】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二條【法律責任】 工作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二)貪污、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財政扶持資金的;
(三)不按照規定發放或者故意拖延發放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財政扶持資金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
(五)對中小企業的舉報、投訴或者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協助中小企業進行的維權行為予以阻攔、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