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2023年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申報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2023年度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資助獎勵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深圳標準領域建設相關工作,大力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開展標準化建設,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資助獎勵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現就2023年度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資助獎勵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申報時間
2023年5月15日—6月18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等項目申報指南
應為2020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正式發布的標準(團體標準培優項目另行規定)。
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申報條件:國際標準須是經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發布的國際標準,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以及其他重要組織發布的國際先進標準的制定或者修訂。
申報要求:申請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應提交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或國際先進標準的發布公告、已發布的標準文本和相關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譯文本),包括:
(1)提案被采納的材料(如決定項目負責人的會議報告、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出具的認定材料、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審核表等);
(2)在標準制定、修訂期間,召集人(或等同職位的項目負責人)或參與人為申請單位全職員工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及標準編制期間繳納一年以上的社保明細等);
(3)參與程度和投入的材料(如國際會議邀請函、參會注冊專家名單、簽到表、會議照片、會議記錄報告等)。
2.國家標準制定項目
申報條件:國家標準制定項目須是經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的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推薦性國家標準,且申請單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申報要求:申請國家標準制定項目,應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公告及已發布的標準文本、標準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且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請單位須在申報材料中自我聲明并提交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出具的系列標準說明材料。
3.行業標準制定項目
申報條件:行業標準制定項目須是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現行有效的行業標準,且申請單位排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申報要求:申請行業標準制定項目,應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公告及已發布的標準文本、標準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且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請單位須在申報材料中自我聲明并提交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出具的系列標準說明材料。
4. 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申報條件: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須是已獲批發布的現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標準,且申請單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兩名。
申報要求:申請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應提交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已發布的標準文本;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的,且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請單位在申報材料中須自我聲明,并提交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出具的系列標準說明材料。
5. 深圳市團體標準培優項目
應為2020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正式實施的標準。
申報條件:深圳團體標準制定項目須是經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有3家及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采用并有效實施一年以上,并經專家評審認定為優秀的團體標準。優秀團體標準應具有標準水平先進、標準創新性突出等特點,且通過實施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申報要求:申請團體標準制定項目,應提交如下材料:
(1)標準編制說明、標準通過審查的有關文件、標準發布通知公告、已發布的團體標準文本、標準查新報告、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1年以上的相關材料;
(2)3家及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采用并自我聲明公開,或在產品、服務上對外明示的相關材料;
(3)技術水平先進性有關說明材料(如性能、技術指標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比較等)、創新性有關說明材料(如填補空白、專利應用等)、經濟或社會效益有關說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場增長、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4)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的,且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請單位在申報材料中須自我聲明。
6.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主導制定、修訂標準的單位:
(1)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申請單位在該項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且其提案為該項標準核心內容。
ISO、IEC標準主導單位以國家標準委公布由我國牽頭制定、修訂國際標準項目清單中的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準;
其他國際標準的主導單位以在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中擔任的職位或其他有效材料等作為判定依據。
其他判定材料指申報單位和申報項目之間的關聯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贅藴柿㈨棔h紀要,明確項目立項的牽頭單位、或負責人、召集人;
?、谥饕獏⑴c標準編寫人員,出席會議時間,參會照片、機票、會議簽到表、會議專家團名單,在會上提交提案的相關材料;
?、蹍⑴c編寫人員為申報單位全職員工的相關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和標準編制期間一年以上社保明細等);
?、軜藴薯椖垦杏?、審批、發布等過程中編寫人員提交的技術提案,被最終采納的投票結果、會議紀要、以及該提案對應的標準文本內容等。
(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申請單位為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兩名的起草單位。
深圳市地方標準如排名前兩名的起草單位中有行政機關單位(或財政全額核撥單位)的,申請單位名次可相應順延。
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制定標準”相關材料。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視為參與制定標準。
7.同一個項目涉及深圳市多個單位的,由各單位協商確定資金分配協議及牽頭單位,由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資金分配協議。
8. 國家、行業標準制定項目和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中,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的,依照該類項目相應的資助標準,按照標準前言注明的系列標準數量平均分配資助金額。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請單位須在申報材料中自我聲明并提交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出具的系列標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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