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科技計劃項目-2024年度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項目申請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發布《2024年度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申請指南》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2024年度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申請指南》(以下簡稱《申請指南》)已發布,請各有關單位按照《申請指南》要求積極申報。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網上填報受理時間:2023年6月12日-2023年7月12日(截至18:00)。
項目受理時,申請單位無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在網上填報受理時限內,申請單位可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按照本指南申請材料的要求上傳其他申請材料的電子掃描件(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后上傳),并點擊“簽字蓋章頁打印”,將打印文件簽字蓋章后掃描上傳并提交審核(系統受理狀態為“待窗口受理”),無需向行政服務大廳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二、按照《申請指南》辦理程序,申請單位經審定獲得資助的項目,須提交紙質申請材料。我委將另行通知提交紙質材料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特此通知。
附件下載:
附件2:2024年度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申請書填報說明.pdf
附件3:2024年度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形式審查要點.pdf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3年6月9日
2024年度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
配套申請指南
一、申請內容
為鼓勵深圳市的各類創新主體積極承擔國家和廣東省科技項目,對獲批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的科技計劃項目或者市政府確定支持的國家和省其他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國家和省項目)予以配套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發〔2016〕7號;
(二)《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
(三)《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局,深科技創新規〔2019〕2號;
(四)《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與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科技創新規〔2020〕14號;
(五)《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科技創新規〔2023〕1號。
三、支持強度與方式
(一)支持強度
配套資助比例受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具體如下:
1.國家和省申請指南或者下達文件等有明確配套資助要求,原則上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或者出具配套資助承諾函,并且任務書或者合同的經費預算表中有地方財政資金配套資助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執行;
2.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沒有明確配套資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項目申請單位有自籌資金的:牽頭承擔國家項目的配套比例(即上級實際資助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比例,下同)不超過1:1、參與承擔的不超過1:0.5,牽頭承擔省項目的配套比例不超過1:0.5、參與承擔的不超過1:0.25;單個項目配套資金不超過3000萬元,資助金額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
3.市政府有相關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關文件或者政策執行。
(二)支持方式
采用項目驗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簡稱前配套方式)或者項目驗收通過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簡稱后配套方式)。
四、申請條件
申請前配套方式的項目應當是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即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或立項資助金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國家科技項目)或國家和省有明確配套的項目,申請后配套方式的項目應當是國家和省已驗收通過的項目,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其中,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或者課題)牽頭單位為深圳市內的,可以由牽頭單位聯合深圳市內其他參與單位共同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當牽頭承擔或者參與承擔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并且在深圳市擁有開展項目的必要條件;
(三)申請單位獲得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財政資助總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
(四)申請的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財政到賬資助資金(以下簡稱上級到賬資金)未獲得過本市財政配套資助;
(五)采用前配套方式的項目,上級到賬資金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采用后配套方式的項目應當是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國家和省已驗收通過的項目,且上級到賬資金日期為2021年及以后;
(七)項目申請單位、項目負責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和超期未申請驗收名單,項目負責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驗收不通過名單,項目申請單位不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回財政資金的情況,申請單位未列入國家或深圳市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協同創新科技計劃國家和省計劃配套資助申請書原件;
(二)2022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三)經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備案的含有二維驗證碼封面的2022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未能完成2022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單位,提交2021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復印件)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
(四)國家和省項目下達文件、任務書或合同書(含項目和課題)復印件;
(五)上級到賬資金的銀行回單等相關進賬憑證復印件;如申請單位是國家和省項目牽頭單位,須提供給項目參與單位撥款的銀行回單復印件;
(六)科研誠信承諾書原件;
(七)國家或省驗收通過的證明材料復印件(采用后配套方式的);
(八)可選擇提供國家和省要求配套文件、深圳市配套承諾文件、歷史配套資助下達文件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特別提醒:項目申請單位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掃描件及復印件應該清晰;提交的國家和省項目任務書中應該有相關單位正式簽章,進賬銀行憑證、轉撥銀行憑證應該完整。
六、申請表格
本指南規定提交的表格,由申請人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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