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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申報資助認定企業補帖一站式創新企業高效服務平臺
        高品質服務高成功率全流程跟蹤一站式解決方案

        【操作規程】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印發《光明區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印發《光明區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光明區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

          2023年6月14日

          光明區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深府〔2022〕1號),加快實施《深圳市培育發展未來產業行動計劃(2022-2025年)》,充分發揮光明科學城在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的優勢,聚焦未來產業推動形成“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生態鏈,打造全球合成生物創新策源地和產業集聚地,根據《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光府規〔2022〕9號)、《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規〔2023〕1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規定,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適用于《若干措施》規定的相關項目,具體包括:支持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項目,支持承接國家、省、市重點科技專項項目,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基礎研究項目,促進創新成果轉化項目,支持企業強化研發投入項目,支持開展聯合技術攻關項目,加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項目,鼓勵企業高質量發展項目,支持高標準廠房建設項目,支持取得專業資質認證項目,加大用房租金支持項目,支持產業平臺建設項目,支持舉辦創新創業賽事活動項目,強化論壇、峰會等活動支持項目,推動形成學術氛圍項目,加大投融資支持項目,支持搭建投融資合作對接平臺項目。

          第三條 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資金根據不同事項情形采用相應資助方式,包括事前資助、事后資助、免申即享、直接獎勵、一事一議。

          (一)事前資助。在立項后完成前,給予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資助,且項目按照要求使用資金。

          (二)事后資助。對已實施完成或已發生實際投入,且符合條件的項目,按一定標準給予資助。

          (三)免申即享。對支持條件標準及依據明確、支持額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間,且各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掌握和核實是否發生支持事項及是否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按一定標準給予資助。

          (四)直接獎勵。對獲得相關國家、省、市、區獎勵的項目,按一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五)一事一議。確有必要突破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經發資金”)現行產業政策支持條件或支持金額以及屬于經發資金現行產業政策未覆蓋但確有必要予以支持的重點企業、重點產業項目、重大創新平臺及重大事項,由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確定資助方案。

          第四條 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資金遵循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程的資助與獎勵資金在光明區經發資金中列支,有數量和額度限制,受區經發資金年度預算總額控制。

          第二章 支持對象、標準、方式和項目申報條件

          第六條 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光明區從事合成生物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單位”)。

          第七條 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一)依法依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

          (三)守法守信規范經營,申請資助時未存在違反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相關規定的情形;

          (四)申報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區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五)所從事行業或開展的業務按照有關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核準、備案或需取得相關資質的,應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光明區經發資金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經區政府同意的其他申報單位。

          第八條 各申報項目的支持標準、方式和具體條件:

          (一)支持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若干措施》第1條)。

          支持區內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圍繞合成生物科學前沿領域,牽頭組織或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開展基礎研究。對項目牽頭發起單位(第一發起人)或參與單位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二)支持承接國家、省、市重點科技專項(《若干措施》第2條)。

          1.支持標準:對獲得“合成生物學”“綠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組”“生物安全技術”“科技攻關重點項目”等國家、省、市級重點專項或課題的承擔單位,對國家級項目按所獲資金的2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對省級項目按所獲資金的3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對市級項目按所獲資金的3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國家、省、市級重點專項或課題的牽頭或參與單位;

          (2)申報單位獲得“合成生物學”“綠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組”“生物安全技術”“技術攻關項目”等合成生物領域的國家、省、市級重點專項或課題立項;

          (3)申報單位所獲國家、省、市級專項或課題資助資金已實際到賬。

          (三)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基礎研究(《若干措施》第3條)。

          支持社會資本以捐贈或建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基礎研究,對在光明科學城設立用于資助合成生物領域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的科技類公益基金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捐贈人可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四)促進創新成果轉化(《若干措施》第4條)。

          1.支持標準:對國內外創新創業團隊在區內落地的合成生物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資助。

          2.支持方式:免申即享。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五)支持企業強化研發投入(《若干措施》第5條)。

          1.支持標準:對合成生物企業按每年度研發費用總額的2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所獲資助最高100萬元,資助期最長三年。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2)申報單位研究開發活動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范疇,且已按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上一自然年度加計扣除申報。

          (六)支持開展聯合技術攻關(《若干措施》第6條)。

          1.支持標準:組織區內企業聯合高校、科研機構開展合成生物領域關鍵技術攻關,單個項目最高支持1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所獲資助最高300萬元。

          2.支持方式:事前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光明區內企業,具有良好的研發基礎和條件、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優秀的技術及管理團隊;

          (2)項目申報人為該項目負責人,是申報單位全職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實質性任務,從事工作應與申報項目研究方向相關;

          (3)項目申報單位、項目申報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均未被列入光明區超期未申請驗收名單;項目申報人、項目組主要成員未被列入光明區驗收不通過名單。

          (七)加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若干措施》第8條)。

          1.支持標準:對新增的合成生物領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的合成生物領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25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直接獎勵。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2)申報單位為上一自然年度或本年度新增、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八)鼓勵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9條)。

          1.支持標準:區內合成生物企業初次認定為國家工信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一次性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初次認定為廣東省、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獲更高層級認定的,按更高層級獎勵金額進行差額獎勵。單個企業各級獎勵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2.支持方式:直接獎勵。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2)申報單位上一自然年度或本年度初次被正式授予工信部專精特新“小巨人”、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

          (九)支持高標準廠房建設(《若干措施》第10條)。

          1.支持標準:對區內合成生物企業新建或改造高標準廠房的,按照企業實際投入費用總額的10%,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對區內合成生物企業新建或改造GMP廠房的,以不超過5000元/㎡的標準,按企業實際投入費用總額的50%,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2)申報單位需對應滿足下列條件:

          1)高標準廠房建設資助項目:申報單位在光明區內新建或改造的廠房符合潔凈廠房標準。

          2)GMP廠房建設資助項目:申報單位在光明區內新建或改造的GMP廠房已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GMP符合性檢查并完成生產許可證登記或變更工作。

          (十)支持取得專業資質認證(《若干措施》第11條)。

          1.支持標準:對新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日本藥品醫療器械局(PMDA)等機構批準獲得境外上市資質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按實際投入的研發費用給予每個產品最高100萬元資助。對新取得新藥臨床試驗批文(IND)的機構每個產品,按實際投入的研發費用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對通過美國DMF、歐洲CEP、日本MF注冊的生物原料藥,按實際投入的研發費用給予每個產品最高50萬元資助。對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的藥用輔料認證和化妝品原料目錄認證的材料,按實際投入的研發費用給予每個產品最高20萬元資助。以上每年每家企業資助金額最高500萬元。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2)申報單位需對應滿足下列條件:

          1)藥品、醫療器械境外上市資助項目:申報單位的藥品、醫療器械已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日本藥品醫療器械局(PMDA)等機構批準獲得境外上市資質。

          2)新藥臨床試驗資助項目:申報單位的產品已取得新藥臨床試驗批文(IND)。

          3)生物原料藥注冊資助項目:申報單位的生物原料藥已通過美國DMF、歐洲CEP、日本MF注冊。

          4)藥用輔料及化妝品原料目錄認證資助項目:申報單位的材料已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的藥用輔料認證和化妝品原料目錄認證。

          (十一)加大用房租金支持(《若干措施》第12條)。

          1.支持標準:對入駐合成生物產業園的合成生物企業,連續3年給予最高45元/㎡/月的租金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所獲資助最高500萬元;對入駐其他產業園的合成生物企業,連續3年給予最高25元/㎡/月的租金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所獲資助最高300萬元。對上一自然年度營收超過5億元的合成生物企業,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的租金補貼。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或一事一議。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十二)支持產業平臺建設(《若干措施》第13條)。

          1.支持標準:支持培育行業龍頭合同研發機構(CRO)、合同外包生產機構(CMO)、合同定制研發生產機構(CDMO)等產業公共服務平臺,按平臺所獲市級資助的25%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對合成生物領域中試、動物實驗、合成生物專用CNAS認證測試實驗室等共享平臺,按實際建設投資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對上述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平臺,每年按照上年度服務收入的10%,給予最高30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在光明區從事合成生物經營活動;

          (2)申報單位需對應滿足下列條件:

          1)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配套資助項目:申報單位所獲市級資助經費已實際到賬;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

          2)共享平臺建設資助項目:如果申報單位為非財政預算單位,則共享平臺需已完成建設并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或驗收通過,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如果申報單位為財政預算單位,則共享平臺需已完成建設并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或驗收通過,僅對共享平臺建設投資的自籌部分給予資助,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自籌部分經費。

          3)服務收入資助項目:申報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完成合成生物領域服務項目不少于5項且對外服務收入不低于10萬元。

          (十三)支持舉辦創新創業賽事活動(《若干措施》第16條)。

          1.合成生物領域創新創業大賽活動資助項目。

          (1)支持標準: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合成生物領域創新創業大賽,按活動實際支出的50%,給予活動承辦方最高20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合成生物領域創新創業大賽應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2.合成生物領域賽事配套獎勵項目。

          (1)支持標準:對獲區內外大賽決賽前三等次的單位,在光明區從事合成生物領域經營活動的,按所獲賽事獎金的10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50萬元。

          (2)支持方式:直接獎勵。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2)深圳市外大賽活動需為地級市及以上政府主辦的賽事,深圳市內大賽活動需為區級及以上政府主辦的賽事;

          3)申報單位應在光明區從事合成生物領域經營活動滿半年(含)以上。

          (十四)強化論壇、峰會等活動支持(《若干措施》第17條)。

          1.支持標準:對經區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合成生物領域論壇、峰會、博覽會等活動,按每場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活動承辦方最高200萬元資助。對舉辦上述活動且邀請權威組織在論壇、峰會等活動現場發布合成生物領域科學技術、潛力企業、高端人才等評比榜單的,按每場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活動承辦方最高30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合成生物領域論壇、峰會、博覽會等活動應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十五)推動形成學術氛圍(《若干措施》第18條)。

          1.期刊、協會、智庫成立資助項目。

          (1)支持標準:對經國家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合成生物領域期刊、協會、智庫等,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對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合成生物領域期刊、協會、智庫等,給予最高30萬元資助;對經市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合成生物領域期刊、協會、智庫等,給予最高1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經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合成生物領域期刊、協會、智庫等。

          2.入選期刊獎勵項目。

          (1)支持標準:對入選“雙高期刊”“雙獎期刊”“雙百期刊”“雙效期刊”的,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直接獎勵。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期刊為合成生物領域且正式入選“雙高期刊”“雙獎期刊”“雙百期刊”“雙效期刊”。

          (十六)加大投融資支持(《若干措施》第19條)。

          1.支持標準: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投融資機構股權投資的合成生物企業,按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總額最高300萬元資助,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撥付。每家企業可申請一次本項目。

          2.支持方式:直接獎勵。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2)向申報單位投資的股權投資機構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光明區引導基金及其參股子基金管理人;

          2)深圳天使母基金及其參股子基金管理人;

          3)深圳市引導基金及其參股子基金管理人;

          4)入選近兩年清科中國股權投資年度排名榜單。

          (十七)支持搭建投融資合作對接平臺(《若干措施》第20條)。

          1.支持標準:對建立合成生物投融資平臺、提供投融資估值評價服務、促進合成生物企業股權交易的,按服務金額的5%,每年給予服務平臺最高10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合成生物投融資平臺應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且提供投融資估值評價服務、促進合成生物企業股權交易。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條 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區級專項資金資助,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第三章 項目受理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區科技創新局(以下稱“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本規程按以下程序受理申報項目:

          區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申請指南或受理通知——申報單位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電子版及紙質版)——區科技主管部門形式審查——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質性審查——區科技主管部門編制擬資助項目并提請分級審定——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或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社會公示

          (一)區科技主管部門在光明區政府在線網站或光明區企業服務門戶發布申請指南或受理通知,明確支持對象、方向、方式、標準和申報條件等內容。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均可在規定時間按申請指南或受理通知的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免申即享項目無需申報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二)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區科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并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齊的材料。

          (三)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根據項目審核實際需要開展實地核查、組織專家評審。

          (四)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審查結果編制擬資助項目,按照項目類別及支持額度提請分級審定。

          (五)經審定的擬資助項目在光明區政府在線網站公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項目除外),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處理,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處理情況;區科技主管部門無法處理的異議,須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核處理。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程序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中,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審標準、實施方案、組織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專家根據評審標準對每個項目給出評議意見,評審小組匯總評議意見后對異議進行討論,形成統一意見,無法達成統一的,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區科技主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或協助審核。

          第四章 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資助方式為事前資助的,申報單位應與區科技主管部門簽訂合同,并按照項目合同要求使用資金,區科技主管部門加強過程監管并開展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的財政資金根據相關規定需退回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督促申報單位按相關規定退回應退回財政資金部分。

          第十五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經發資金績效評價、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獲得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相關部門的要求提供績效自評材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在申報財政資金資助時應當誠實守信,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向區科技主管部門簽署誠信承諾書,并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申報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在財政資金的申請、使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協助騙取、違規使用財政資金或拒絕配合財政資金監督檢查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區級財政資金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被證實存在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五年內停止其財政資金申請資格。

          第十八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對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在財政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與申報單位串通、弄虛作假的,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程對支持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驗證和成果轉化基地項目、加強產業空間供給項目、加大建設用地支持項目、加強專業人才保障項目(《若干措施》第7、14、15、21條)不作規定,由區相關主管部門參照有關政策文件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區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可進行相應調整?!豆饷鲄^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深光科創〔2022〕25號)同時廢止。對于符合《光明區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深光科創〔2022〕25號)規定,在本規程生效后未完成資助的項目,按原規程規定受理。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程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

          除特殊說明外,本規程所支持的項目認定時限均為政策施行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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