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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規程】光明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光明區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的通知
光明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光明區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響應《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細化《光明區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各項目的支持條件,確保專項資金準確使用,結合實際情況及征求意見制定《光明區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光明區住房和建設局
2023年6月26日
光明區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加強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支持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形成規?;夯l展的產業生態體系,建立較為完善的支持建筑業發展政策體系。根據《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光府規〔2022〕9 號)、《光明區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規〔2022〕13 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規定,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實施主體】 本規程所稱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資金從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適用于《若干措施》規定的相關項目,具體包括:光明區住房和建設局組織實施的支持建筑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支持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領域特色應用場景項目,支持綠色低碳城市建設項目,支持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項目,支持 BIM、CIM 軟件研發與應用項目,支持建筑產業互聯網應用平臺項目,支持企業規?;l展項目(企業首次納統支持項目、企業產值增速支持項目),支持創建精品工程項目,支持工程監理、工程設計項目,支持勞務管理、物業管理項目,支持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發揮優秀企業示范標桿作用項目;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的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發展項目(支持企業技術中心項目)。
第三條【資助方式】 本規程資金根據不同事項情形采用相應資助方式,主要為事后資助。
第四條【基本原則】 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資金遵循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標準、方式和項目申報條件
第五條【支持對象】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資金的支持對象,為符合《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光府規〔2022]9號)第九條“支持對象基本條件”的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或對光明區經濟發展有重要貢獻的其他單位。建筑業企業包括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活動的企業;上下游企業包括從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管理、檢驗檢測、物業管理、部品部件及材料生產、建筑科技創新等活動的企業。
第六條【基本條件】申請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依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
(三)申請資助時不存在違反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相關規定的情形;
(四)申報的項目應符合有關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五)所從事行業或開展的業務按照有關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核準、備案或需取得相關資質的,應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具體內容】各申報項目的支持標準、支持方式和具體條件:
(一)支持建筑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若干措施》第三條第一款)。
1.支持標準:依托區內工程項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臺開展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特色應用場景項目,申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計劃項目以及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科技計劃項目的,對申報單位按省級和市級政府財政專項資金資助金額的50%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和20萬元配套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本項獎勵的省級或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其科技應用場景應在光明區內開展,或相關研究成果應基于光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臺開展。
(2)本項獎勵的省級或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其申報單位需于2020年1月1日后獲得過省級或市級相關專項資金資助后,才能申報本項目。
(3)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省級科技創新計劃項目補助上限為50萬元,市級科技計劃項目補助上限為20萬元。
(4)同一項目同時獲得省級和市級資助的,按最高金額給予差額扶持。
(二)支持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領域特色
應用場景(《若干措施》第三條第二款)。
1.支持標準:依托區內工程項目開展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領域特色應用場景項目,對獲得國家、省、市示范試點的按其項目建設投資額的10%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助;對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級智能建造相關競賽(工業互聯網大賽、建設行業數字化創新應用大賽、智能建造技術創新大賽、BIM應用大賽)獲得前三等次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本項獎勵僅支持依托區內工程項目認定的示范試點或獲獎的智能建造相關競賽,且參與的示范試點和智能建造競賽的申報時間應在2022年1月1日之后;
(2)本項獎勵的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領域特色應用場景項目,是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或相關行業協會認定的示范試點項目;同一項目同時獲得國家級、省級或市級資助的,按最高金額給予差額扶持;
(3)本項獎勵的智能建造相關競賽應經國家、省、市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備案或由市級以上建設行業協會或建筑科技相關行業協會主辦;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只能申請一次智能建造相關競賽獎勵,同一項目同時參加了國家級、省級或市級競賽的,按最高金額給予差額扶持。
(三)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發展(支持企業技術中心項目)
(《若干措施》第四條)。
1.支持標準:鼓勵企業申報企業技術中心,新認定為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本項獎勵的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應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或公布的。
(四)支持綠色低碳城市建設(《若干措施》第五條第二款)。
1.支持標準:對認定為深圳市綠色建筑產業基地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認定為深圳市近零碳排放企業試點、獲得綠色產業企業或綠色企業稱號的給予50萬元獎勵。物業管理企業其位于區內的物業項目認定為深圳市二星級和三星級綠色物業管理項目的,分別給予20萬元和5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本項獎勵的綠色建筑產業基地,應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認定或公布的;
(2)本項獎勵的近零碳排放企業試點、獲得綠色產業企業或綠色企業稱號,應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或其他市級職能部門認定或公布的;
(3)本項獎勵的綠色物業管理項目應位于光明區內,且應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認定或公布的,同一企業同一年度最多獎勵1個項目。
(五)支持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若干措施》第六條)。
1.支持標準: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本項獎勵的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應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認定的;
(2)同一企業先后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或市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按最高金額給予差額扶持。
(六)支持BIM、CIM軟件研發與應用(《若干措施》第七條第一款)。
1.支持標準:企業研發的 BIM可視化系統、智慧工地管理系統、智能設計管理系統、智能協同管理系統等已實現產業化并投入使用的產品,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的,給予30萬元補貼;下一年度營業收入同比增長20%以上,再次給予50萬元補貼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本項獎勵僅支持2022年1月1日之后營業收入達到規模的企業;
(2)年度營業收入指單個產品或多個產品的全年銷售收入;
(3)同一企業最多只能申請一次獎勵和一次額外獎勵。
(七)支持建筑產業互聯網應用平臺(《若干措施》第七條第二款)
1.支持標準:企業建立勞務管理、材料采購、數字化協同設計、項目協同管理等建筑產業互聯網應用平臺,對用戶企業數量50家以上且平臺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用戶企業數量達到100家以上且平臺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再給予10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本項獎勵僅支持2022年1月1日之后用戶企業數量及營業收入達到規模的企業;
(2)本項獎勵的建筑產業互聯網應用平臺應達到行業級或企業級;
(3)同一企業同一平臺最多只能申請一次獎勵和一次額外獎勵。
(八)支持企業規?;l展(企業首次納統支持項目)(《若干措施》第八條第二款)。
1.支持標準:新引進及既有建筑業企業首次納入光明區一套表調查單位范圍且次年實現產值正增長的給予2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新引進企業為2022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區新注冊的企業。
(2)至申請時間,企業持續納統一年以上,且仍在庫納統。
(九)支持企業規?;l展(企業產值增速支持項目)(《若干措施》第八條第三款)。
1.支持標準:新引進建筑業企業首個完整年度建筑業產值不低于20億元、既有建筑業企業產值在光明區首次達到20 億且當年增速不低于光明區建筑業產值平均增速的,給予5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新引進企業為2022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區新注冊的企業。
(2)新引進企業在光明區納統當年產值達到20億元,也可獲得本項獎勵。
(3)既有企業在2022年以前在光明區納統年度產值已經達到過20億元的,不再給予本項獎勵。
(十)支持企業創建精品工程(《若干措施》第九條)。
1.支持標準:企業作為主承建單位新獲得“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給予100萬元獎勵;新獲得“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或“中國鋼結構金獎”的給予50萬元獎勵。企業新獲得“全國建設工程優秀項目管理成果一等獎”“工程項目管理優秀獎”或“工程總承包金鑰匙獎”的給予30萬元獎勵;新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本項獎勵僅支持2022年1月1日之后的獲獎項目;
(2)支持光明區企業承建區外項目獲獎,也支持區外企業聯合區內子公司承建光明區內項目獲獎;
(3)每年度每個企業的同一項目僅能申請一次獎勵;(十一)支持工程監理、工程設計(《若干措施》第十條第一款)。
1.支持標準:對具有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的給予50萬元獎勵,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新引進企業在光明區納統當年營業收入達到獎勵標準的也可申請本項獎勵;
(2)既有企業在2022年以前在光明區納統的營業收入已經達到過1億元或2億元的,不再給予本項獎勵;
(3)本項獎勵就高不重復,即企業已獲得1億元營收獎勵的,達到2億元營收時可再申請差額獎勵50萬元;
(4)每個企業僅可獲得一次本項獎勵。
(十二)支持勞務管理、物業管理(《若干措施》第十條第二款)。
1.支持標準:勞務管理、物業管理企業首次納入光明區一套表調查單位范圍、次年實現營業收入正增長,且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分別不低于2億元、1億元的,給予5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本項獎勵支持2022年1月1日后納統的企業,至申請時間,企業持續納統一年以上,且仍在庫納統。
(2)企業納統后任意兩個連續完整年度的營業收入達到要求即可獲得本項獎勵;勞務管理企業要求其建筑勞務相關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物業管理企業要求其物業管理相關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
(3)每個企業僅可獲得一次本項獎勵。
(十三)支持全過程工程咨詢(《若干措施》第十條第三款)。
1.支持標準:對累計完成5個以上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本項獎勵支持2022年1月1曰后完成項目驗收的位于光明區的全過程項目,不限定項目起始時間;
(2)本項獎勵支持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包括全過程管理以及投資咨詢、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監理、運行維護咨詢、檢測等專業咨詢服務;
(3)每個企業僅可獲得一次本項獎勵。
(十四)發揮優秀企業示范標桿作用(《若干措施》第十四條)。
1.支持標準:對扎根光明區發展的企業,結合其在促進建筑業經濟發展、科技創新、上下游協同等方面的突出業績,授予光明區“建筑業突出貢獻企業30強”稱號,包括“建筑業產值10強”“建筑科技創新10強”和“建筑產業協同10強”等。
2.支持方式:人才住房評分加分。
3.具體條件:
(1)每年度每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稱號;
(2)“建筑產業產值10強”為上年度光明區建筑業總產值排名前十的企業。
(3)“建筑科技創新10強”采用評分法,選擇得分前十的企業,若得分相同則按營業收入或產值排序,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近兩年研發經費占主營收入比值(25分):
知識產權數量( 25分):與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技術與設計服務、檢驗檢測服務等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1項發明專利加3分;1項實用專利加1分;1項軟件著作權加1分??莎B加累計加分,上限為25分。
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25分):
A.15%以上(25分)
B.10%-15% (20分)
C.5%-10%(15分)
D.0%-5% (10分)
研發項目數量(25分):近兩年總計研發項目數量,每項加2分,上限為25分。
附加分:獲得以下其中一項獎勵或稱號的可額外獲得加分:
A.近兩年內獲得國家級工法,每項加15分;
B.近兩年內獲得省級工法,每項加10分;
C.近兩年內獲得市級工法,每項加5分;
D.上一年度獲“深圳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項目”,每項加5分;
E.上一年度獲市智能建造技術,每項加5分。
(4)“建筑產業協同10強”重點支持與區內企業有較多聯動發展和業務往來,或與光明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協同發展的企業或非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本項采用評分法,選擇得分前十的企業,若得分相同則按營業收入或產值排序,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與區內企業業務合作金額總額( 30分);
A.第1名(30分)
B.第2~3名(25分)
C.第4~6名(20分)
D.第7~10名(10分)
與區內合作業務類型數目(20分):
A.4項及以上合作業務類型(20分)
B.3項及以上合作業務類型(15分)
C.2項及以上合作業務類型(10分)
D.1項及以上合作業務類型(5分)
與光明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合作項目數量(20分):
A.與4個及以上光明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合作(20分)
B.與3個及以上光明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合作(15分)
C.與2個及以上光明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合作(10分)
D.與1個及以上光明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合作(5分)
與光明區內注冊的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合作項目數量(30分):
A.與4個及以上光明區內注冊的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合作(30分)
B.與3個及以上光明區內注冊的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合作(25分)
C.與2個及以上光明區內注冊的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合作(20分)
D.與1個及以上光明區內注冊的建筑業及上下游企業合作(10分)
第八條【申報單位要求】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九條【不重復申報】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區級專項資金資助,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第三章項目受理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支持建筑科技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資金由光明區住房和建設局和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稱“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程在光明區政府在線網站或光明區企業服務門戶發布申請指南或受理通知,明確支持對象、方向、方式、標準和申報條件等內容。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均可按申請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對申報單位符合申報條件材料齊全的,區相關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對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限期補足材料;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區相關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
(二)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現場考察、專家評審或專項審計,對項目進行實質性審查。
(三)區相關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初步審核意見,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并審查是否存在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情形。
(四)核準類項目由區相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并根據項目審核實際需要開展實地核查。區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審核。經審核后,按照不同額度分級審定:
1.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各分項資金主管部門辦公會議審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各分項資金主管部門辦公會議審核后,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單筆資助金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各分項資金主管部門辦公會議、分管區領導審核后,報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五)經審定的擬資助項目在政府網站公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項目除外),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處理,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處理情況;區相關主管部門無法處理的異議,須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核處理。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相關主管部門按程序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項目審核,承辦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區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應退回已獲得資助資金情形的,由區相關主管部門督促申報單位退回財政資金。
第十五條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獲得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區相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區相關主管部門可組織專業機構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開展評價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核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監督。
第十八條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專業機構、第三方機構等,就項目申報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財政資金情形的,由區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程所稱“以上”“最多”“最高”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條本規程對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認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支持企業規?;l展(新引進企業租賃樓宇支持項目)以及保障企業人才配套政策支撐項目(《若干措施》第四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三條)不作規定,由區主管部門參照有關政策文件實施。
第二十一條已獲得上級政策獎勵的同一事項,可同時享受本規程資金的資助,上級政策明確規定不得重復獎勵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本規程涉及的支持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有數量和額度限制,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
第二十三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可進行相應調整。本規程由光明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