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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各有關單位、人士:
為加強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范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行為,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至我局。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發展改革和財政局
2023年8月4日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范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行為,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在全區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管理,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制,目錄清單內的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本辦法。專項資金目錄由資金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提出,報區財政部門匯總發布目錄清單。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包括專項資金名稱、主管部門、設立年限、資金規模、績效目標、主要用途等內容。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目標明確、績效優先、標準科學、管理規范、公正透明、厲行節約的原則。專項資金應當按規范程序設立,并根據資金績效進行調整、管理和動態統籌。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核、評價應確保標準科學、規范公開。項目審核、評價意見應向申報單位(即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反饋。
第六條 資金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預算應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報,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在部門預算批復后應達到可執行狀態。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突發類事項的,在預算編報階段可以不落實到具體項目。以各級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項目,原則上不給予財政專項資金扶持。同一事項不得重復扶持。
第七條 資金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和國有權益加強管理,分類核算,保證國有資產和國有權益安全完整。
第八條 專項資金應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按職責建立專項資金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制度、年度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制度。
第二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九條 區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區本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指導資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對專項資金設立、續期、調整、撤銷等事項進行前置性審核;
(三)負責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匯總、編制、調整和發布;
(四)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部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組織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續期、調整績效評價報告,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
(五)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條 資金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執行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或參照市級部門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嚴格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適時修訂完善已印發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續期申請,開展續期、調整績效評價,清理期滿退出或者被撤銷的專項資金,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目錄和預算,提出專項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
(三)負責實行專項資金項目從申報指南(通知)發布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四)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受理并審核具體項目申報,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區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
(五)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其他部門(個人)職責: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申報單位應對申報事項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并配合資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
受資金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中介組織、依法確定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定機構”)等,按約履責,并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政策依據。專項資金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國家、省、市和我區有關政策要求,符合上級和區黨工委、區管委會決定部署,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及公共財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原則上每項專項資金明確一個資金主管部門,避免多頭管理,確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資金主管部門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三)具有明確的存續期限。專項資金首次設立期限不超過5年,確需續期的,每次續期期限不超過5年;
(四)具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范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設置科學、合理,滿足預算管理要求和財力保障可能;
(五)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專項資金;
(六)符合市場規律。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設立:
(一)資金主管部門應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必要時資金主管部門可組織專家論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面向社會接受公開申報的專項資金要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要以正式文件(含公平競爭書面審查結論)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規模、期限、具體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區財政部門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照程序要求報區管委會審議;
(四)區管委會審議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納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經區管委會批準設立后,由資金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程序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公布施行。資金主管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發布、項目申請、受理、評審、驗收、資金撥付、監督管理、績效管理等事項進行規范。
資金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各項制度規范要簡明扼要,面向社會接受公開申報的專項資金,在制定制度規范時應杜絕過度復雜、流程繁多等情況,注重簡明扼要、操作性強、易于理解。
第十五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在存續期屆滿1年之前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并將評價和審計結果報區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資金主管部門研究認為專項資金確需續期的,應于期限屆滿6個月之前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序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續期申請,并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程序報區管委會審議。
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間,需對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使用范圍進行變更、增加的,資金主管部門應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序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程序報區管委會審議。屬于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內的調整按其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經批準續期或調整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于批準后的首個年份起生效以及安排資金預算。
第十七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根據存續期內的績效評價、審計結果等情況對專項資金進行不定期清理。
專項資金連續兩年預算支出執行進度較慢、或績效評價結果與原設立的績效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的,應當壓縮資金規模。
存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金主管部門應當申請撤銷該專項資金,區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由資金主管部門報區管委會審議:
(一)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已完成,或者因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發生變化、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設立依據已被廢止的。
(三)在監督檢查、專項審計或者績效評價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
(四)其他需要撤銷的情況。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不再續期或被撤銷的,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資金主管部門應會同區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清理回收等必要的后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編制
第十九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預算編制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績效目標,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并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區財政部門。
區財政部門結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結果等資料,對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需求提出審核意見,匯總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
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制完成后,如因新增專項資金、調整資金規模等原因需要調整,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未按規定程序報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會議及領導講話中,對專項資金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規定或要求。
第二十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以執行為導向,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不安排預算。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年度收支預算由區財政部門同步按照部門預算審核流程進行審核,編入年度財政預算草案。
第二十二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前期論證與評估,細化年初預算編制,除用于突發類事項的專項資金外,未明確到具體預算項目的不得納入財政預算,著力提高專項資金的年初預算到位率,確保預算盡快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各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資金主管部門如需對專項資金的具體細化項目間的資金額度進行調劑,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調劑;資金主管部門對當年難以支出或績效目標無法實現的資金應及時向區財政部門提出,根據區財政部門工作安排進行動態統籌;專項資金結余年終統一收回財政。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后,資金使用單位應及時對專項資金年度經費使用情況開展財務決算,并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項目管理,資金主管部門應組織項目申報、做好項目儲備、進行項目審核并按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七條 面向社會接受公開申報的專項資金,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依據,制定申報指南(通知)并按規定提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知)應當明確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用途范圍、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通知)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二)項目計劃或者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項目預期效益或者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審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合規性、項目可行性以及預算績效目標設立等情況。對于專業性較強的項目,資金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評審。
(二)嚴格資質核查,資金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應當按照《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對申報單位和項目進行核查,申報單位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專項資金失信懲戒管理制度,加強與其他資金主管部門溝通銜接,及時共享申報誠信情況。
(三)審核獨立科學,涉及專業機構評審的專項資金,資金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專業機構對專項資金項目審核的獨立性,專業機構應當完善內控制度,制定審核辦法,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保證專項資金項目審核客觀科學、公平公正。
(四)專項資金申報審核中的其他要求,需在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做出清晰、明確、可執行的規定,并遵照執行。
第三十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報送區財政部門前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審核,編制項目年度收支預算; 在根據財政部門下達預算編報控制數,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將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隨同其部門預算草案再次報送區財政部門前,對申報單位為預算管理單位的,通知其按要求編入單位部門預算。
第三十一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擇優排序后編報部門預算。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實行??顚S?、專賬核算、量入為出。除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一律不得計提管理費、會議費、工資福利經費、辦公經費等一般行政運行經費以及原定方向外的其他經費用途。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資金主管部門應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及相關政務平臺上公開如下信息:
(一)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涵蓋范圍、符合條件的對象、審批單位、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內容。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專項資金名稱和類別、項目名稱、申報單位名稱、分配金額、項目簡介、績效目標等。對未立項的項目應告知申報單位不通過的原因。
(四)投訴受理以及處理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內容。
(五)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專項資金相關信息確因保密需求無法公開的,按照國家保密制度辦理;非面向社會接受公開申報的專項資金按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予以公開;如部分專項資金未包含上述所有程序對應內容,可根據實際包含內容做相應公開。
第三十四條 對需驗收的項目,資金主管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組織對項目的驗收工作,應對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等明確規定并及時組織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總結和評價。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五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做好事前績效評估。設立專項資金前,應對新出臺政策開展事前績效評估,重點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并形成績效評估報告,加強事前績效評估結果運用。
第三十六條 資金主管部門要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在專項資金設立時應設置績效總目標,在各年度預算編制階段應設置年度績效目標,并及時向區財政部門報送績效目標申報表格等材料,預算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運行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資金主管部門要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在專項資金執行過程中,對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預算績效目標偏離、無效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條 資金主管部門要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以及專項資金續期、調整、退出時均要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對照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檢查資金的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整改落實??冃гu價報告應當及時向區財政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檢查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區財政部門對資金主管部門績效管理各環節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單位整改落實,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審核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區審計、財政和資金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及個人,發現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區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一條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等在專項資金的申請、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按照市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以及申報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資金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并會同區財政部門收回專項資金。
區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按照有關財經紀律和《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參照《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此前我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