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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裝電梯補貼細則】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深圳市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深圳市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深規土規〔2018〕9號)、《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深府辦函〔2022〕43號)、《深圳市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方案》、《深圳市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工作指引 》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的補貼范圍為福田區轄區范圍內既有住宅,符合《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要求,在2025年12月31日(含當日)之前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以生效日期為準)的加裝電梯項目,包括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加裝電梯項目。此前已享受過相關政府資金補貼的加裝電梯項目,應予扣除已補貼金額。
第三條 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堅持先建后補、共同協商、自主申請、集中申報、統一撥付的原則。
第四條 補貼標準為按照加梯住宅的樓層數予以補貼,其中七層及七層以上35萬元/臺、六層32萬元/臺、五層29萬元/臺、四層26萬元/臺。
第五條 在加裝電梯完成規劃驗收、與專業機構簽訂運維托管協議后,加裝電梯單元的申報業主應授權委托1名自然人或出資人、電梯安裝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運維企業等單位為申請人,向屬地社區工作站遞交申請材料。
第六條 申請人須向屬地社區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1)《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1,原件);
(2)加裝電梯意愿征集表或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證明文件(驗原件,收復印件);
(3)申報業主的身份證明、權屬證明材料(驗原件,收復印件)和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簽名加手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驗原件,收復印件);
(4)《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使用計劃協議書》(原件);
(5)加裝電梯項目發票等財務憑證;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7)《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8)《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驗收相關材料(驗原件,收復印件);
(9)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材料(驗原件,收復印件);
(10)電梯運行維護托管協議、合同(驗原件,收復印件);
(11)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等。
若加裝電梯審批和驗收相關工作的政策發生變動,按照新規定執行,申請材料相應調整,具體由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加梯辦”)另行通知。
第七條 屬地街道辦事處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7月1日至10月31日組織社區工作站接收申請材料,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
審核通過的,屬地街道辦事處組織社區工作站在加裝電梯所在的小區、單元等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補貼金額、補貼接收賬戶戶名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收到的異議,街道辦事處進行核實并處理。審核未通過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引導申請人進行補充完善。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定期將補貼申請資料統一申報至區加梯辦。
第九條 區加梯辦組織有關單位對申請材料及補貼資格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在區住房和建設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加建電梯的時間、地點、申請人、財政補貼數額等信息。
第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已妥善處理的,區加梯辦統籌將全區加裝電梯財政補貼申請納入區住房和建設局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區住房和建設局核準后向區財政局申請財政資金,資金下達后將補貼發放至《福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申請表》載明的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資金補助資格,相關費用自行承擔:
(一)電梯加裝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員傷亡的;
(二)建設、驗收過程中,對于相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兩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事實騙取補貼的;
(四)補貼資金用于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無關支出的。
第十三條 區住房和建設局、區財政局、各街道辦事處應結合實際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進行處理,并按規定收回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實施后,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8 月17 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