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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新聯合體】福田區創新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

          福田區創新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深圳市培育發展未來產業行動計劃(2022—2025年)》等國家、省、市、區關于建設創新聯合體相關決策部署,進一步激勵福田區企事業單位加大基礎研究投入,加快產學研深度融合,高質量推進創新聯合體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支持的創新聯合體應符合福田區“8+3”產業集群培育發展行動計劃以及福田區現代產業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等要求。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三條【認定原則】開展創新聯合體認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規、科學規范、鼓勵創新原則,堅持企業申報與專家評分相結合,按照量化評分方式科學認定創新聯合體。

          第四條【基本條件】 牽頭單位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牽頭單位注冊地、稅務登記地和統計關系均在福田區,注冊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法人機構;

          2.牽頭單位主要聚焦半導體與集成電路、生物醫藥、軟件和信息服務、量子信息、區塊鏈以及區政府重點引進企業等,原則上應為行業龍頭企業或知名科研院所,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等法人機構;

          3.牽頭單位具備整合產業鏈上下游優質企業、聯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單位的能力,具備從事聯合攻關、協同攻關的全職科研人員及相應的軟硬件條件;

          4.牽頭單位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近兩年的年平均研發投入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

          5.創新聯合體首席技術負責人必須為牽頭單位的全職在職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五條【評價指標】創新聯合體認定采取專家評分方式,分別對牽頭單位、參與單位情況、創新聯合體建設運營方案進行綜合評價。

          (一)牽頭單位及參與單位綜合評價指標如下:

          1.牽頭單位具有清晰明確的業務方向和成熟的商業模式,近兩年的年平均營業收入或研發投入資金指標良好;

          2.聯合體成員單位近三年承擔深圳市級及以上技術攻關或創新載體項目;

          3.聯合體團隊成員具有豐富的研發經驗,鼓勵科研經驗豐富的高水平科研人員參與研發;

          4.聯合體成員單位重視基礎領域研究,已累計取得相關發明專利或在SCI等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單位發表論文或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制定,且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5.聯合體成員單位具有較好的研發基礎條件,具備進行研發設計、協同攻關的能力,有必要的科研儀器、設備;

          6.參與單位原則上應為注冊滿一年以上的法人機構,且技術能力良好。

          (二)創新聯合體建設運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簡介、項目實施的背景和意義、技術發展趨勢及國內外發展現狀、項目主要研究內容、項目預期目標、項目實施方案、現有的工作基礎和條件、研發團隊等內容,并重點評價以下專項指標:

          1.創新聯合體具有清晰的研究定位和目標,研究領域應與主營業務方向相同或相近;

          2.創新聯合體研究方向屬于國內外技術前沿方向,研究內容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創新性;

          3.創新聯合體具有明確、可量化的經濟指標、學術指標及技術指標等績效指標;

          4.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簽署正式合作協議,并明確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的研發內容分工、知識產權分配等內容。

          第六條【限制申請】 牽頭單位僅限申報1個創新聯合體項目,參與單位限參與不超過2個(含)創新聯合體項目。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申報材料受理】牽頭單位向區科技創新局(下稱“區科創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區科創局組織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及現場核查。相關認定材料包括:

          1.福田區創新聯合體認定申請表(蓋章);

          2.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蓋章);

          3.信用報告(自行在“信用中國”下載打印,且報告日期在申報日前的一個月內)交原件(蓋章);

          4.經備案的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驗原件、交復印件(蓋章);

          5.申報認定時經備案的近兩年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審計報告驗原件、交復印件(蓋章);

          6.創新聯合體建設運營方案(蓋章);

          7.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合同書交復印件(蓋章);

          8.全職人員勞動合同或社保證明交復印件(蓋章);

          9.相關人員職稱證書交復印件(蓋章);

          10.其它必要的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蓋章)。

          第八條【專家評審】區科創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集中評審。

          第九條【認定結果公示】區科創局對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審核通過后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項目除外。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科創局按照政策給予支持。

          第四章 實施過程

          第十條【統一授牌】 通過認定后,區科創局予以統一授牌。

          第十一條【監管協議】 通過認定的創新聯合體需由牽頭單位與區科創局簽訂書面監管協議并遵守相關承諾。

          第十二條【首席技術負責人】 創新聯合體由牽頭單位指定一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專職科研人員擔任首席技術負責人,負責技術攻關、日常管理和資源對接。

          第十三條【經費使用范圍】 創新聯合體經費只能用于設備費、人力資源費、科研材料及事務費和其它經營性費用等各項與創新聯合體相關的必要支出,不得用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資活動以及其它與研發經營無直接關系的支出。

          第五章 驗收階段

          第十四條【項目期限要求】 創新聯合體建設期一般為兩年。建設期滿后,由牽頭單位向區科創局提出考核驗收申請,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經濟、學術、技術等指標無法完成的特殊情況可延期一年申請驗收考核,但需要出具書面的延期驗收說明并加蓋牽頭單位及參與單位公章提交區科創局批準。對建設期滿(含延期期限屆滿)后半年內未申請延期驗收且拒不申請驗收的,撤銷其創新聯合體稱號。對提前完成監管協議要求任務或建設期內獲得與創新聯合體高度相關的市級(含)以上技術攻關或創新載體項目立項的,可申請提前驗收,并可在下一年度繼續申請創新聯合體項目。牽頭單位在建設期內應每年向區科創局提交一份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情況、技術進展、發明專利、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年度績效報告。

          第十五條【驗收材料受理】 牽頭單位向區科創局提交相關驗收材料,區科創局組織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及現場核查。相關驗收材料包括:

          1.認定為區創新聯合體的相關證明文件驗原件、交復印件(蓋章);

          2.建設期內取得的專利、論文、標準等文件驗原件、交復印件(蓋章);

          3.經備案的建設期內財務審計報告驗原件、交復印件(蓋章);

          4.經備案體現建設期內創新聯合體項目投入的專項審計報告驗原件、交復印件(蓋章);

          5.能夠證明創新聯合體成果的相關文件驗原件、交復印件(蓋章);

          6.創新聯合體項目驗收報告(蓋章)。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 區科創局組織符合條件的專家對創新聯合體建設運營情況進行評審驗收。驗收的結論分為合格、結題和不合格三種。

          (一)經專家綜合評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合格”:

          1.項目達到研究目的,按期按質完成監管協議約定研究內容和指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監管協議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經專家綜合評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結題”:

          1.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監管協議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指標無法完成,但已按監管協議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履行勤勉義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監管協議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較大突破或者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經專家綜合評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不合格”:

          1.項目實施期間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的;

          2.未達到驗收“合格”及“結題”標準的;

          3.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存在抄襲、弄虛作假、違反科研倫理要求等科研誠信問題的;

          4.其它驗收不通過的情形。

          第十七條【驗收結果公示】 區科創局對專家組驗收結果進行集中審核,審核通過后應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項目除外。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區科創局按照政策進行支持。

          第十八條【項目驗收支持】 項目驗收后,支持資金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綜合驗收為“合格”且牽頭單位和首席技術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按照相應政策給予驗收資金支持。

          (二)項目驗收結論為“結題”的,不再給予驗收資金支持,且牽頭單位原則上應在驗收結果公示后30個工作日內退回認定支持資金中經專項審計的結余部分。

          (三)項目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不再給予驗收資金支持,且牽頭單位應在驗收結果公示后30個工作日內退回認定支持資金中經專項審計的結余部分和使用不規范資金及利息。逾期未驗收且無書面理由說明的,視同驗收“不合格”并按照本條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區科創局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對創新聯合體開展監督檢查。區科創局將監督檢查及項目驗收情況作為創新聯合體牽頭及參與單位申請區產業資金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異常檢查】 對驗收過程中收到有關項目舉報、信訪的,經核實后,由區科創局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重整撤并】區科創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創新聯合體運行狀況,可在科學嚴謹論證基礎上對創新聯合體進行重組、整合、撤銷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材料弄虛作假行為處理】 創新聯合體的各單位對驗收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采取相應措施追回全部支持資金,且在查實后五年內不得申請相同或相似政策支持,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不配合資金追回行為的處理】 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退回支持資金的,區科創局將通過司法途徑追繳支持資金。

          第二十四條【專家法律責任】 在認定及驗收中,專家組成員出現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終止或者取消其參與創新聯合體各項工作的資格;視情況撤銷專家組已作出的相關結論,重新組織相關評審工作。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法律責任】 區科創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實施效力】本辦法中提到的近兩年,共分為兩類:涉及需審計、財務核算的,按照申報之日前兩個會計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不涉及審計、財務核算,按照申報之日前24個月計算。牽頭單位、參與單位存在其自身或主要成員依法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被實施失信懲戒措施的,不得根據本辦法申請支持。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由區科創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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