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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大型科研儀器購置評議實施細則》的通知
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大型科研儀器購置評議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深圳市大型科研儀器購置評議工作,推進深圳市大型科研儀器資源的合理布局和開放共享,提高深圳市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深圳市促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深府辦規〔2022〕3號),結合實際,特制定《深圳市大型科研儀器購置評議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9月5日
深圳市大型科研儀器購置評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大型科研儀器購置評議工作,減少重復購置,促進資源共享,推進本市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資源的合理布局和開放共享,不斷提高本市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深圳市促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深府辦規〔2022〕3號),結合深圳市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單臺(套)利用本市財政資金投入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儀器”)購置,適用本細則。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購置評議是指購置單位對新購科研儀器的學科相關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自行組織內部評議或向市科技創新委申請進行聯合評議的行為,從源頭上避免科研儀器重復購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條 購置評議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實效導向、優化配置、科學論證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新購單臺(套)利用本市財政資金投入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科研儀器時,購置單位應當向市科技創新委申請進行聯合評議。
新購單臺(套)利用本市財政資金投入50萬元人民幣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科研儀器時,購置單位自行組織內部評議(以下簡稱自行評議),自行評議結果按年度報科技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參考模板見附件3)。
第六條 購置單位新購單臺(套)利用本市財政資金投入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科研儀器時,應當在購置前或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市科技創新委提出查重申請,通過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市共享平臺)提交查重報告(參考模板見附件1),查重內容包括擬購置科研儀器基本信息、購置單位及所在區級區域同類科研儀器的存量及使用情況等。
科研儀器查重依托市共享平臺數據和相關信息組織開展。
查重結果作為自行評議或聯合評議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科技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是由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等單位共同組成,負責協調全市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推動制度建設,組織開展科研儀器購置聯合評議,評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創新委。其職責為:
(一)根據國家和深圳市的要求,研究制定科研儀器購置評議政策措施和標準規范;
(二)組織、協調和監督本市的購置單位開展科研儀器購置評議相關工作;
(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完成購置評議結果的落實執行,推動科研儀器優化配置。
第八條 本細則所稱主管部門指購置單位的主管預算部門,其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本部門科研儀器購置評議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管理監督本部門所轄單位開展科研儀器的購置評議工作;
(三)管理監督所轄單位完成購置評議結果的落實執行,推動科研儀器優化配置,做好開放共享工作。
第九條 本細則所稱購置單位是指申請購置科研儀器的法人單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其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和深圳市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規章制度;
(二)制定科研儀器年度購置計劃,并按要求組織開展自行評議或向市科技創新委申請進行聯合評議工作;
(三)建立全面、準確的科研儀器信息臺賬,包括但不限于名稱、類別、型號、應用范圍、使用情況等,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創新委定期報送;
(四)對科研儀器進行集約化管理,做好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
(五)組織本單位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工作;
(六)合理統籌利用現有資源,減少科研儀器重復購置,提高資源和資金利用效率。
第三章 購置要求
第十條 利用部門預算購置科研儀器的,購置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同時提交科研儀器購置計劃及評議結果。
第十一條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購置科研儀器的,資金安排部門應當在項目申請過程中要求購置單位提交科研儀器的查重或評議結果。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或資金安排部門審批同意購置的科研儀器,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購置變化時,購置單位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或資金安排部門報批,并提交調整后的擬購置科研儀器查重或評議結果。
第四章 聯合評議流程
第十三條 聯合評議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請
1.年度部門預算中涉及單臺(套)利用本市財政資金投入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科研儀器購置的,購置單位應當向市科技創新委提出聯合評議申請,通過市共享平臺提交《聯合評議申請報告》(參考模板見附件2)。
2.申報項目中涉及單臺(套)利用本市財政資金投入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科研儀器購置的,購置單位應當在提交申報材料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向資金安排部門提交《聯合評議申請報告》,由資金安排部門匯總后,統一向市科技創新委提出聯合評議申請。
(二)評審
1.形式審查。市科技創新委受理聯合評議申請并對《聯合評議申請報告》進行形式審查,未按要求填寫完整的,予以退回,并告知購置單位退回原因,購置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報告進行補充完善,重新提交。
2.專家評審。市科技創新委根據提交的《聯合評議申請報告》,組織不少于5位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審。
評審內容包括:
(1)購置單位學科發展的相關性和購置科研儀器的必要性;
(2)擬購置科研儀器功能及技術指標的先進性、適用性、合理性;
(3)購置單位及所在區級區域同類科研儀器保有情況,包括數量、規格型號、使用年限、年平均工作機時、共享情況、當
前狀態等;
(4)購置科研儀器的安裝運行條件、技術隊伍等配套支撐保障;
(5)開放共享方案;
(6)購置和運行經費預算;
(7)進口科研儀器免稅或國產科研儀器退稅補充說明;
(8)實施計劃安排(供貨來源、采購方式、運行經費、預期效益等)。
3.評議委員會審議。市科技創新委將專家評審結果報送評議委員會審議,由評議委員會確定最終評議結果。
(三)結果反饋及申訴
1.聯合評議結果經評議委員會審定后,于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部門和購置單位反饋。
2.購置單位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議結果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創新委提出申訴,并提交申訴材料,市科技創新委將申訴材料報評議委員會進行研究并出具最終處理意見。
第五章 購置標準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議購置:
(一)購置單位及所在區級區域無同類科研儀器;
(二)購置單位及所在區級區域雖有同類科研儀器但機時飽
滿,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
(三)購置單位及所在區級區域雖有同類科研儀器,但由于
功能、實驗性質和條件所限不適合共享;
(四)申請購置的科研儀器為已有科研儀器的配套和升級改造等。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建議購置:
(一)購置單位及所在區級區域現存同類科研儀器較多,
功能可以滿足當前研究需要,并且利用率較低;
(二)申請購置的科研儀器與本項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對申請購置的科研儀器刻意拆分、打包或不使用規范名稱規避查重;
(四)購置單位缺乏專職/兼職的科研儀器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在同等條件下,主管部門或資金安排部門應當優先批準存量科研儀器使用率高、共享服務良好的購置單位的申請。
第六章 評議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評議結果作為科研儀器審批購置及資金資助的重要參考。
對購置單位提交虛假資料或未按規定開展查重或評議的科研儀器購置申請,不予安排資助資金。
第十八條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購置科研儀器后,不履行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使用義務的,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