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廣東省2024年度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項目申報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發布2024年度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粵澳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進一步強化粵港澳大灣區產學研創新協同,加快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動橫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臺建設,現啟動2024年度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粵澳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題設置
(一)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本專題支持廣東創新主體聯合香港合作伙伴開展科研和成果產業化合作。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香港創新科技署聯合實施,雙方同步發布指南組織申報,經獨立評審,對雙方同時支持立項的項目,由雙方分別資助各方創新主體。
(二)粵澳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本專題支持廣東創新主體聯合澳門合作伙伴開展科研和成果產業化合作。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聯合實施,雙方同步發布指南組織申報,經聯合評審,對雙方同時支持立項的項目,由雙方分別資助各方創新主體。
二、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應根據通知及附件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單(詳見附件4),且保證項目內容真實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實力與技術、經濟指標。牽頭申報單位須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供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項目一經立項,將根據申報書內容轉化生成合同書,無正當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調整。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或牽頭申報單位不得申報或通過資格審查:
1.項目負責人有廣東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3項以上(含3項)未完成驗收結題的或有省級粵港澳科技合作、國際科技合作項目1項以上(含1項)未完成驗收結題的;項目負責人2023年(自然年)提交的廣東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申請書累計已達到2項(含2項)以上的;項目負責人或企業法人有項目逾期一年未完成驗收結題的(平臺類、普惠性政策類、后補助類項目除外)。
2.發生科研失信行為且仍在懲戒期內的。
3.同一項目通過變換課題名稱等方式進行多頭申報的,同一項目已申報2024年度省科技廳其他業務專題或此前已在省科技廳立項的。
4.項目主要內容已由該單位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申報并已獲得省科技計劃立項的。
5.省內單位項目未經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的。
6.違背科技倫理規范的。
7.其他不適合資助的情況。
三、申報方式
(一)網上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或“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提交有關資料進行申報。
(二)平臺注冊。首次申報的單位可在廣東政務服務網進行注冊后轉入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進行申報;或者由單位科研管理人員在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注冊單位信息,獲得單位用戶名和密碼,同時獲得為本單位項目申報人開設用戶賬號的權限,項目主要負責人從單位科研管理人員處獲得用戶名和密碼,填寫個人信息后進行申報。已注冊的單位繼續使用原有賬號進行申報和管理。
(三)審核推薦。各級主管部門在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對申報項目擇優推薦。其中各地級以上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申報項目,應由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審核推薦;其余省直等相關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申報項目,由主管部門審核推薦。
(四)網上申報時間。網上集中申報時間為2023年11月13日~2024年1月12日17:00,主管部門網上審核推薦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19日17:00。
(五)紙質申報材料報送方式。本指南項目在申報階段不需送交申報書紙質材料,待項目立項后,將任務書(一式6份)與申報書(一式1份)等紙質材料一并報送至省科技廳綜合業務辦理大廳。
2024 年度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申報指南
一、支持內容
粵港科技創新聯合資助專題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香港創新科技署聯合征集、聯合資助。支持廣東省創新主體聯合香港合作伙伴,在新一代信息技術、半導體與集成電路、人工智能、區塊鏈和金融科技、生物醫藥與健康、食品安全、前沿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智能機器人與高端裝備制造、海洋科技等涉及兩地民生發展和前沿科技的領域開展技術研發及成果產業化合作。
本專題優先支持在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臺實施的項目。
二、申報條件
1.粵港雙方合作伙伴各自作為牽頭單位分別向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香港創新科技署申報,單方申報無效。香港牽頭申報單位按照香港創新科技署發布的2023年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丙(一)類項目(包括平臺項目及合作項目)同步申報,具體信息可登錄香港創新科技署官網(ttps://www.itc.gov .hk/gb/index.html)查詢。
2.廣東牽頭申報單位應當為依法在廣東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香港牽頭申報單位應當為香港公營科研機構或香港特區政府成立的5所研發中心(清單詳見附件3)。
3.粵港雙方項目申報書中關于項目名稱、雙方牽頭申報單位、雙方項目負責人和實施周期等關鍵信息必須一致。
4.雙方牽頭或參與申報的單位必須至少有1家為企業。牽頭或參與的廣東企業須提供自籌經費,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項目財政資助金額。自籌經費投入情況將作為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據之一。
5.廣東牽頭申報單位應與項目參與各方簽訂合作協議,未簽署合作協議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合作協議明確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等內容,且必須符合雙方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6.項目負責人應全職受聘于廣東牽頭申報單位。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員。
7.項目如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樣本與信息數據,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考核指標
1.攻克關鍵技術,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良好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1項。
2.合作期間,粵港雙方合作團隊至少有1次赴對方機構的交流訪問(廣東單位赴香港單位,或香港單位來訪廣東單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開1次合作各方主要負責人員參加的項目工作會議(形式不限)。鼓勵對以上活動采用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進行宣傳報道。
3.廣東企業與香港高校合作的項目,廣東企業在項目執行期內至少為合作的香港團隊提供1個短期研究生實習崗位(3個月以上,形式不限)。
四、資助方式
由廣東省科技廳與香港創新科技署分別向廣東及香港的創新主體提供資助。廣東省財政對廣東創新主體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項資助,每項資助不超過100萬元。項目實施周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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