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龍華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2023年龍華區第二批人工智能企業投融資獎勵項目申報
龍華區科技創新局關于開展2023年龍華區第二批人工智能企業投融資獎勵項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支持區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根據《深圳市龍華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和《深圳市龍華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我局現開展2023年龍華區第二批人工智能企業投融資獎勵項目受理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請人工智能企業融資獎勵,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地址和稅務登記地址均位于龍華區的人工智能領域獨立法人單位(不含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若單位納入了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其統計關系需在龍華區;
(二)申請單位應為近2年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基金投資入股,且單輪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業;
(三)申請融資獎勵的,若融資資金為單筆撥付,則融資資金到位時間須在申報之日前兩年內;若融資資金為多筆撥付,則申請獎勵的融資資金首筆與最后一筆到位時間須均在申報之日前兩年內,對于超出兩年期限的融資資金不予獎勵(此處“兩年”均指順延年);
(四)申請單位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申請人工智能企業投資獎勵,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從區外新引進人工智能企業落戶于龍華區,且近2年內對該企業單輪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
(三)申請投資獎勵的,若投資資金為單筆撥付,則投資資金到位時間須在申報之日前兩年內;若投資資金為多筆撥付,則申請獎勵的投資資金首筆與最后一筆到位時間須均在申報之日前兩年內,對于超出兩年期限的投資資金不予獎勵(此處“兩年”均指順延年);
(四)申請單位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本操作指引中所述的新引進企業,是指2021年10月8日后,企業首次將注冊地遷入龍華區,且申請之日時遷入龍華區時間不超過2年。
二、資助標準
(一)經評審,對近2年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基金投資入股,且單輪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業,按本輪到位資金的10%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兌現。獲得本款獎勵后再次獲得融資的,不再給予獎勵。
(二)經評審,對新引進人工智能企業到龍華落戶,且近2年內對該企業單輪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輪實際投資資金的2%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同時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進同一家企業時,僅對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獎勵。
三、申報方式
(一)申報流程
企業注冊賬號——賬號審核(已注冊的不需重復注冊)——網上填報資料——網上初核通過——網上打印申請表格——紙質材料提交受理。
(二)網上申報地址
廣東政務服務網(https://www.gdzwfw.gov.cn/)→法人登錄→搜索需要申報事項→在線辦理→選擇辦理區域“龍華區”→填寫表單→上傳材料。
(三)紙質材料提交時間及地址
另行通知。
四、申報及受理時間
2023年12月1日9:00至2023年12月31日18:00
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局
2023年11月28日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把握“雙區”驅動、“雙區”疊加發展機遇,全面推進“數字龍華、都市核心”建設,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在每年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總預算內對各類項目實施資助。
第三條 本措施扶持對象為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均在龍華區的人工智能類(含計算機視覺、智能語音處理、生物特征識別、自然語言理解、智能決策控制、新型人機交互、人工智能芯片及智能傳感器、支撐深度學習的大規模計算平臺及海量數據庫、人工智能硬件終端、人工智能系統集成等)獨立法人機構以及區內外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條 支持人工智能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支持建設人工智能技術服務、檢驗檢測、概念驗證、小試、中試等平臺,經評審通過的,給予平臺實際建設投入的 30%、不超過 2000 萬元資助。
每年資助的人工智能公共服務平臺不超過 2 家。
第五條 支持建設人工智能專業孵化器
經評審,認定為龍華區人工智能專業孵化器的(基本條件除達到區級孵化器要求外,還需滿足“入駐人工智能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比重達 70%及以上”),連續 3 年每年經審計后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上年度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以及投融資服務、知識產權、法律、創業輔導等孵化服務所產生費用 50%、不超過 100 萬元獎勵(需年度考核通過)。對入駐龍華區人工智能專業孵化器的人工智能企業,給予最高 30 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 20 萬元
的房租資助,每家企業最長資助 3 年。
每年認定的人工智能專業孵化器不超過 3 家。
第六條 推進人工智能應用
支持人工智能與工業、服務業等的融合應用,對被認定為省級、國家級人工智能應用典型案例、創新項目、優秀應用、智能工廠、示范智能車間等的企業(項目),經審核,分別給予省級 20 萬元、國家級 30 萬元獎勵。同一企業(項目),通過國家級和省級認定的,按照國家級標準給予獎勵。
第七條 支持人工智能初創企業創新產品與服務推廣
鼓勵市場主體(非代理機構)購買人工智能初創企業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對于區內首購龍華區人工智能初創企業創新產品和服務的市場主體,經審計,給予實際交易金額 30%、最高 100 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支持人工智能投融資項目
(一)經評審,對近 2 年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
資等基金投資入股,且單輪投資在 1000 萬元以上的人工智能企
業,按本輪到位資金的 10%給予最高 200 萬元的獎勵,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兌現。獲得本款獎勵后再次獲得融資的,不再給予獎勵。
(二)經評審,對新引進人工智能企業到龍華落戶,且近 2
年內對該企業單輪投資在 1000 萬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輪實際投資資金的 2%給予最高 100 萬元的獎勵。同時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進同一家企業時,僅對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獎勵。
第九條 支持人工智能企業做大做強
對于認定為廣東省人工智能骨干企業的,給予一次性 30 萬
元獎勵,入選廣東省人工智能培育企業的,給予一次性 20 萬元獎勵。
第十條 人工智能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獎勵
對經認定通過,在龍華區舉辦的具有國際或全國影響力的人工智能領域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獲獎項目,注冊地位于龍華或獲獎后一年內落戶龍華,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評估確有產業化潛力的,分別給予 50 萬元、40 萬元、30 萬元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措施涉及資助條款執行范圍結合區政府工作重點確定,具體以當年發布的申請指南為準;涉及資助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實際資助比例和金額受年度金額預算總量控制。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
龍華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于本措施,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它扶持政策時,企業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二條 企業在獲得專項資金資助(分批資助的,按獲得最后一筆專項資金資助之日起算)后需承諾三年內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均不遷離我區(本措施第八條明確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并在我區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對于違反承諾的,須主動退回獲得資助金額。龍華區科技創新局將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對獲資助企業異常情況進行排查。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主管部門查實后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停止撥款、追回專項資金、三年內不予受理專項資金申請等措施。
第十三條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過”等表述未作具體說明的均包括本數。資助金額按萬元計,不為整數時取兩位小數(只舍不入)。本措施中“近 2 年”是指申報之日(含申報之日)前
2 年內。“上年度”指上一個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四條 本措施中提及的評審、認定、評估、審計、年度考核等均由龍華區科技創新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龍華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各項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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