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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審計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局財政專項資金審計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2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審計工作,提高審計服務質量與效率,結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專項審計工作(以下簡稱專項審計)。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或推薦申報國家或省級產業資助項目,需組織專項審計的,按照國家或省相關規定執行;國家或省無相關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審計,是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各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及其申報單位開展審計的活動。
第四條 專項審計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結論可作為實施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 相關單位職責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專項審計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考核,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和修訂專項資金有關審計原則和標準、審計報告模板等標準、文書模板;
(二)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專項審計工作;
(三)對受委托實施專項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審計人員進行綜合考評;
(四)受理有關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專項審計的異議和投訴;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的工作。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審計人員負責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具體開展專項審計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相關要求開展審計;
(二)制定專項審計工作方案,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審計結論,加強在專項審計過程中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溝通;
(三)根據工作需要,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監督,配合開展與專項審計相關的監督、檢查、復核等工作;
(四)按規定做好審計音像資料留存等檔案管理與保密工作;
(五)依據合同約定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單位是專項審計的被審計對象,主要職責如下:
(一)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專項審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按審計材料清單的要求及時、全面提供扶持項目有關的各類資料和佐證材料;
(三)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專項審計及與專項審計相關的監督、檢查、復核等工作;
(四)應由被審計對象負責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專項審計的基本程序與要求
第八條 專項審計應當遵循以下程序開展: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政府采購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
(二)會計師事務所制定專項審計方案,成立專項審計項目組;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送達專項審計通知;
(四)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工作,形成審計結論并出具審計報告;
(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資料歸檔。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并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合同,明確委托業務的內容范圍、工作要求、權責劃分、費用結算、審計紀律、保密要求、回避承諾等具體事項。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審計相關資質,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和相關行業協會認證等;
(二)具備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審計經驗;
(三)近三年內沒有嚴重違紀違法,未因業務質量或職業道德問題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行業協會的行業懲戒等。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項目需求,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對相應產業政策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進行解讀說明,提出審計要求。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審計要求制定專項審計方案,成立專項審計項目組。參與專項資金審計的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組主審應當具備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
(二)無不良誠信記錄,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近三年沒有嚴重違紀違法,未因超出勝任能力執業等違反職業道德或違反業務質量相關規定等問題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行業協會的行業懲戒等。
(四)根據專項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其他專業條件。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將專項審計通知送達被審計對象。專項審計通知應當包含審計內容、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審計資料清單等信息。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專項資金有關審計原則和標準,開展專項審計工作,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四條 審計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計人員應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饋:
(一)被審計對象不配合的;
(二)相關政策文件規定不明確的;
(三)相關原則和標準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
(四)被審計對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
(五)其他應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饋的。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充分溝通和交換審計意見,形成審計結論,并按照規定格式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出具審計報告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將相關資料立卷歸檔,并按規定做好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 專項審計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同時由被審計對象委托開展其他審計的;
(二)與被審計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情形。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與被審計對象負責人及項目相關人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情形。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受托開展的審計服務進行綜合考評。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按年度對會計師事務所受托開展的審計服務進行抽查復核,可委托其他機構開展抽查復核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開展專項審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提醒會計師事務所,要求其及時改正;違反合同約定的,追究違約責任:
(一)審計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主動回避情形的;
(二)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項資金相關政策、有關審計原則和標準等理解存在偏差,影響審計工作開展的;
(三)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專項資金相關政策、有關審計原則和標準等影響審計結果的行為,未在審計結論或審計報告中反映,不影響審計結果或影響審計結果但未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
(四)在委托期內,審計人員因個人執業行為被行業協會認為存在超出勝任能力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行業懲戒的;
(五)其他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改正的。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終止審計,解除合同;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主動回避情形的;
(二)會計師事務所泄露被審計對象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的;
(三)未按專項資金相關政策、有關審計原則和標準開展審計,未規范編制、歸整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出現重大遺漏、錯報或瞞報等重大違規行為的;
(四)不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開展專項審計工作的;
(五)投標信息弄虛作假、夸大本單位能力和條件的;
(六)與被審計對象串通,出具虛假或失實審計結論的;
(七)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專項資金相關政策、有關審計原則和標準等影響審計結果的行為,未在審計結論或審計報告中反映,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
(八)會計師事務所在委托期內違法違規、受到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等情形,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九)利用開展專項審計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其他應當終止審計,解除雙方服務合同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終止審計項目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對涉及的項目重新組織審計。同一項目審計次數(不含因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終止審計項目的情況)原則上不得超過兩次。
重新組織審計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本辦法另行選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審計過程中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存在違反執業準則、職業道德等行為的,可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