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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申報資助認定企業補帖一站式創新企業高效服務平臺
        高品質服務高成功率全流程跟蹤一站式解決方案

        項目申報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2024年商業分項項目申報

        根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前海規〔2020〕3號)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的通知》(深前海規〔2022〕8號,以下簡稱《商貿物流辦法》)規定,現將2024年申報商業分項,《商貿物流辦法》(商業分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
        發布時間:2024-02-19 11:25:42 區級   項目申報

        資助方式:資助金額(500萬)

        組織部門: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申報日期:2024-03-20 / 2024-07-31

        免費咨詢

          關于開展2024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商業分項)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前海規〔2020〕3號)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的通知》(深前海規〔2022〕8號,以下簡稱《商貿物流辦法》)規定,現將2024年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第一批次:3月下旬-4月下旬

          第二批次:6月下旬-7月下旬

          二、申報條款

          《商貿物流辦法》(商業分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

          三、申報程序

          (一)遞交資料。登錄前海企業服務一體化平臺(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由“領補貼”專區進入商貿物流模塊,正式啟動申報后,該模塊將顯示“申報中”,屆時請按要求線上提交材料。

          (二)受理審核。前海管理局根據《商貿物流辦法》及申報指南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三)公示。審核通過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相應扶持并進行公示。

          (四)撥付資金。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申報主體提交銀行賬戶確認函、辦理人員身份證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扶持協議后,前海管理局將相應專項資金撥付至響應申報主體賬戶。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精神,促進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貿易、現代物流、航運服務、商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商貿物流產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扶持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審核、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監管等。

          第四條 扶持資金支持在前海合作區從事貿易、現代物流、航運服務、商業等業務的機構,以及在上述機構工作的個人。

          申請扶持資金支持的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機構屬于獨立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體工商戶,但本辦法其他章節另有規定除外;

          (二)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但本辦法其他章節另有規定除外;

          (三)主營業務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導向。

          第五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支持政策規定的,不得重復享受。

          第六條 扶持資金原則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當年扶持資金的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進行調整。

          第七條 扶持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制扶持資金績效目標,作為扶持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應及時開展扶持資金實施和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申請機構單一年度享受本辦法支持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其中,第四章規定的商戶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港資機構可按本辦法既定支持標準的1.2倍予以核定和執行,單項支持上限、合計支持上限不變。

          第十條 對促進前海合作區深港商貿物流合作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支持標準。前海管理局通過此方式進行支持的機構數量不得超過當年被支持機構總數的10%,且支持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支持總額的25%。

          第二章 貿易物流發展支持

          第十一條 本章適用于從事貿易、現代物流業務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十二條 支持一般貿易、保稅貿易、跨境電商、離岸貿易等外貿業態高質量發展,推進綜合保稅區產業升級,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樞紐。

          第十三條 以平臺消費交易為主營業務的企業,面向消費者的年度交易額不少于20億元,或面向企業的交易額不少于60億元的,按交易額的0.05%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

          第十四條 企業通過前海合作區內商品交易場所開展農產品、能源類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額不少于5000萬元的,按交收金額的0.02%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

          第十五條 企業通過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級認證且在有效期內的,一次性支持20萬元。企業獲得RCEP“經核準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內的,額外支持5萬元。

          第十六條 企業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保稅研發設計、保稅檢測維修、保稅展示等新型業務,年度上述業務收入不少于1000萬元的,支持20萬元,最多支持三年。

          第十七條 企業在綜合保稅區內租賃倉庫、配套辦公物業,分別按租金價格的5%、10%予以支持(租金價格取市場評估價格與實際價格較低者),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轉租或業主自用的,不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對綜合保稅區倉庫設施進行智慧化升級改造。2021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且未獲得過市級財政相關支持的單個項目,實際投入總額(不含日常使用及維護保養費用)不少于100萬元的,按其實際投入總額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同時申請多個項目支持的,合計支持金額每年最高600萬元。

          第三章 航運發展支持

          第十九條 本章適用于從事港口航運業務的獨立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以及相關個人。

          本章第二十條的申請機構不受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限制;本章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條的申請機構不受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限制。

          第二十條 依照國際船舶登記相關規定進行登記的“中國前海”籍國際船舶和海上設施,按以下標準予以支持:

          (一)按70元/總噸的標準予以一次性登記支持,單船或單個設施登記支持最高300萬元;

          (二)對自然年度在“中國前海”籍國際船舶上工作不少于183天的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等高級船員,予以2萬元/人/年的在船服務支持;對其他船員予以5000元/人/年的在船服務支持。每家企業每年可享受船員在船服務支持合計不超過200萬元(在船名單以深圳海事局統計數據為準)。

          第二十一條 國際船舶管理企業及其管理的船舶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企業實際管理的國際船舶總噸,以10元/總噸的標準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一)企業已取得船旗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船級社(限國際船級社協會成員)發放的符合證明;企業管理的船舶已取得船旗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船級社(限國際船級社協會成員)發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且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取得時間不短于3個月;

          (二)企業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具備自有郵輪(單艘郵輪總噸不低于1.8萬噸,下同)運力,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郵輪航線運營資質證書與營運許可的企業,按實繳注冊資本的1%予以一次性支持,每家企業最高2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郵輪企業在蛇口太子灣郵輪母港開辟新郵輪航線且年度安排航次不少于12次的,按航線類型予以一次性支持,同一郵輪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

          (一)將蛇口太子灣郵輪母港作為始發港的,每條航線支持150萬元;

          (二)將蛇口太子灣郵輪母港作為訪問港的,每條航線支持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國際船級社協會成員的船級社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法人機構或法人分支機構,予以30萬元一次性開辦支持。此類機構年度營業收入每增加1000萬元,予以10萬元年度發展支持,每家機構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對在與航運服務企業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且自2021年1月1日起取得無限航區一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或A類注冊驗船師證書的人員,一次性支持3萬元/人。

          第二十六條 企業或在前海合作區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購買單價不超過600萬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長期注冊登記的,按游艇單價的5%予以支持,同一企業或個人每年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艘游艇只能支持一次。

          第二十七條 經事前報備,企業舉辦游艇展會等游艇文化推廣交流活動的,按其實際費用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二十八條 企業新建游艇泊位,新增符合監管要求、用于監管的專用設施設備、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按其實際費用的20%予以支持,每個機構每年最高300萬元。

          第四章 商業發展支持

          第二十九條 本章適用于商業運營機構、商戶、開展電商直播的機構。

          第三十條 以國內批發零售為主營業務(占比不低于50%)且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0億元的,按其營業收入的0.06%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新開業的商業空間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m2的,按60元/m2的標準予以一次性支持(已支持面積不可重復享受),每家商業運營機構最高500萬元。

          第三十二條 新開業的不同區域品牌首店,按以下標準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國際奢侈品牌”開設亞洲首店、中國首店、華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別支持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30萬元;

          (二)“全球零售250強”開設亞洲首店、中國首店、華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別支持8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三)“CCFA中國時尚零售百強”開設亞洲首店、中國首店、華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別支持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第三十三條 新開業的非首店商戶及品牌,按以下標準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國內外知名優質品牌”商戶,按具體類別分別支持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二)商戶引入“香港本土品牌”,每個品牌支持5000元,最高30萬元。

          第三十四條 在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新開業且建筑面積不少于100m2的商戶,按60元/m2的標準予以一次性開業支持,每家商戶最高50萬元。

          第三十五條 在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新開業且建筑面積不少于100m2的商戶,按以下標準予以經營支持,連續支持12個月,每家商戶最高100萬元:

          (一)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新開業的,按60元/m2/月予以支持;

          (二)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新開業的,按40元/m2/月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條 在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新開業的特定類別商戶,按以下標準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五星級、四星級酒店類商戶,分別支持300萬元、100萬元;

          (二)零售類商戶,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0m2、20000m2的,分別支持200萬元、100萬元;

          (三)品質書店類商戶,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m2、1000m2的,分別支持100萬元、50萬元;

          (四)健身類商戶,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m2、2000m2的,分別支持50萬元、30萬元;

          (五)影院類商戶,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m2、3000m2的,分別支持100萬元、50萬元。

          第三十七條 企業開展電商直播業務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一次性支持100萬元:

          (一)直播間數量不少于10間;

          (二)簽約合作品牌數量不少于30個;

          (三)年度直播帶貨銷售額不少于5億元。

          第三十八條 在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舉辦由前海管理局作為指導單位的各類促消費商業活動,活動完成并經第三方專項審計的,活動主辦機構或其授權的執行機構可按以下標準予以支持:

          (一)舉辦“前海購物節”等系列活動,按活動實際支出的30%申請活動經費支持,每年最高200萬元;

          (二)舉辦符合深圳市商務局支持方向的專項商業活動,按活動實際支出的30%申請活動經費支持,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三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每年可通過一定額度的消費券、數字人民幣或以其他方式促進消費、培育商業,優先支持港資機構或香港居民開設的零售業、餐飲業店鋪等。

          第五章 其他支持

          第四十條 制定貿易、現代物流、航運服務、商業等領域有關標準并推廣應用的,每個標準按以下規定支持發起機構:

          (一)經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發布的國際標準、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其他重要組織發布的國際先進標準,以及經“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化組織批準發布的“一帶一路”區域標準,按獲得市級資金支持的50%,給予配套支持;

          (二)經國務院批準發布或授權批準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支持100萬元;

          (三)經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支持80萬元;

          (四)經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行業標準,支持50萬元;

          (五)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支持20萬元;

          (六)發布并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有兩家以上企業采用并有效實施一年以上的團體標準,支持10萬元。

          聯合前海管理局或駐區行政機構制定的,參照上述標準的50%對聯合發起機構(財政全額核撥單位除外)予以支持。本款申請機構不受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限制。

          第四十一條 2022年1月1日后新登記注冊在前海合作區的貿易、現代物流、航運服務、商業等領域的行業協會等非營利法人,按以下標準予以支持:

          (一)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且擁有100家以上會員的,一次性支持20萬元;

          (二)經香港特區備案認可且具有行業代表性的香港行業協會,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代表處、雇有至少2名員工的,每年支持30萬元,最多支持3年。

          第四十二條 入駐商貿物流產業載體且合同約定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機構,在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的基礎上,可額外享受5%的前海綜合保稅區倉庫租金支持,每家機構每年最高300萬元。

          第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機構每年最高2000萬元貢獻扶持:

          (一)年度利潤總額12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給予12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貢獻扶持;

          (二)年度利潤總額20億元以上的,給予2000萬元貢獻扶持。

          前款規定資金由機構發放給核心團隊成員,個人每年最高限額200萬元。

          核心團隊成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職務,及關鍵崗位骨干人員等。具體名單及分配方案由機構自主決定,并在申請時向前海管理局備案。機構應當在獲得支持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上傳資金發放回執。

          第四十四條 申請第四十三條支持的核心團隊成員應在第四十三條所述機構全職工作,與該機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申報人的境外雇主與該機構簽訂1年以上派遣合同。

          在第四十三條所述機構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同機構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出現中斷情況的,不得合并計算)。

          第六章 申請與審核

          第四十五條 扶持資金申請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請。扶持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機構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并授權前海管理局在審核認定爭議時向稅務等機關查詢核實相關信息。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支持資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據機構資金申請情況,與申請機構簽訂相關支持協議。涉及員工個人的支持,由所在企業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代為統一申請及領取資金,并將資金發放至員工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申請公告中以申請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享受本扶持資金支持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自享受支持之日起,5年內不將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及稅務關系遷離前海合作區;享受國際船舶登記相關支持的企業,其“中國前海”籍船舶自享受支持之日起5年內不得變更登記船籍港。5年內遷離或變更船籍的,按年度平均分攤年度支持資金,應按規定返還剩余年度支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違反產業監管協議中關于物業持有、在地經營時限等核心條款約定的,自前海管理局發出違約提示函之日起,應按規定返還支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四十九條 申請機構在申報、執行扶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應當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并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請機構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五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范圍。“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是指《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函〔2010〕86號)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是指2021年9月6日之前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或2021年9月6日后在前海合作區新注冊設立且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

          (三)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請機構在前海合作區內提供服務或商品,或申請機構日常管理與運營的主要辦公場地在前海合作區,區內主要辦公場地面積不低于按機構社保參保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m2的核算值(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八條中,自然年度在船工作累計不少于30天的船員不納入企業社保參保人數進行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四)本辦法支持的“港資機構”,是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企業;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規定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1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機構屬于香港投資者。

          澳資機構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機構執行。

          (五)本辦法支持的“商業運營機構”,是提供包括商業規劃、招商及運營管理等服務的獨立法人(商貿物流產業載體除外),若其商業、物業的運營機構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運營機構需提供相關運營委托材料,或其他相關材料。

          (六)本辦法支持的“商戶”為獨立法人及其分支機構,或個體工商戶,且與商業運營機構簽訂不少于2年的租賃合同,包含實際入駐經營的零售類、服務類及個別高端配套類商戶;其中零售類、服務類商戶包括百貨商店、超級市場、專門零售商店、品牌專賣店及提供生活服務配套等面向終端消費者的商戶;個別高端配套類商戶包括酒店、影院、健身、書店等經營業態。餐飲業(含熟食中心)可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餐飲業發展管理暫行辦法》(深前海規〔2022〕2號)享受支持。

          (七)本辦法所稱“新開業”,是指2021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合法經營必備證照并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的機構。

          (八)本辦法支持的“國內外知名優質品牌”包括以下三類。第一類是“國際奢侈品牌”,是指在世界奢侈品協會與中國貿促會于2012年1月11日舉辦的中國十年“全球奢侈品牌100強官方發布大典”發布的全球奢侈品牌100強榜單內且實際經營門店建筑面積不少于300m2的品牌商戶。第二類是“全球零售250強”,在德勤最新發布的《全球零售力量250強》榜單內且實際經營門店建筑面積不少于200m2的品牌商戶。第三類是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發布的“CCFA中國時尚零售百強”榜單內品牌且實際經營門店建筑面積不少于200m2的品牌商戶。本款涉及榜單的內容,如未來有更新,以更新版本為準。

          (九)本辦法支持的“香港本土品牌”,是香港品牌發展局(主辦機構)推行的“香港品牌名冊”入圍品牌。

          (十)本辦法所稱“直播帶貨銷售額”,是指直播期間下單總金額減去商品退換貨周期內退貨訂單總金額的實際成交金額。

          (十一)本辦法所稱“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以上”均含本數,“少于”“低于”“超過”“以下”不含本數。

          (十二)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寫明“美元”外,其他均為人民幣。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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