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計劃-深圳市2024年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計劃項目申報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發布2024年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計劃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支持我市重大技術裝備產品創新、推廣和應用,推動我市制造業發展,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深工信規〔2021〕2號),我局決定組織實施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計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資助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2年版)》、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深圳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2年版)》(剔除2023年度已資助產品)(見附件2)的要求。
二、受理時間:
網上填報受理時間: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6日18:00時;
書面材料受理時間: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15日18:00時(工作日時間)。
三、請各單位嚴格按照申報指南(見附件1)要求認真組織申報,并對申報項目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2年版)》,涉及15個大類90個小類產品。如按照《申報指南》申報項目涉及該目錄。請于2024年2月19日-2月23日期間聯系我局裝備工業處提交有關材料,經審核通過后預約查看紙質版目錄。具體經辦人需為企業法人或員工。有關材料如下:
(一)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
(四)經辦人員社保繳費證明材料;
(五)經辦人聯系人方式(名片等)。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19日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2024年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計劃申報指南
一、資助的領域
重點支持深圳市裝備制造企業提升重點技術裝備的創新水平,進一步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推廣應用。具體支持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2年版)》、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深圳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2年版)》(以下統稱“首臺(套)目錄”)(“首臺(套)目錄以申報指南通知附件為準)的首臺(套)產品。
首臺(套)裝備是指企業實現重大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尚未取得重大市場業績的裝備產品。納入扶持計劃的首臺(套)裝備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前三臺(套)裝備產品,首批次裝備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同批生產的裝備產品。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1〕1號)
(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深工信規〔2021〕2號)
三、支持方式和標準
事后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規定期限內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銷售額(不含稅)的30%,單個企業可申報資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套、臺、件、批分類嚴格按照首臺(套)目錄中產品單位的分類要求。
四、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登記注冊的工業企業,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內(裝備產品的研發、生產)。
(二)2022年2月19日至申報指南發布之日止實現銷售和量產,符合首臺(套)目錄的裝備產品。
(三)實現銷售是指能提供裝備產品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銀行到賬憑證且到款額須占售價的60%(含)以上、用戶收貨憑證、驗收證明、用戶使用報告等完整銷售行為的佐證材料,其中銷售合同、銷售發票、銀行到賬憑證需相互印證(如相關材料不對應,經審計確認后視為提供虛假申報材料)。
量產是指該裝備產品已形成規?;a能力,同類型系列裝備產品已經簽訂第二臺及以上的訂單或銷售合同。
(四)申報單位具有實授的相關裝備產品關鍵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權。
(五)申報單位守法經營,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成套裝備產品的主要設備、關鍵零部件及系統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裝備產品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采購國產化的關鍵設備、零部件、系統價值量占關鍵設備、零部件、系統價值量的比例)必須達到70%以上。
(七)裝備產品的申報單位與銷售客戶之間不存在關聯交易;申報多個項目的(包括往年獲得資助的首臺(套)項目),所用核心發明專利不存在重復使用情況(核心發明專利只能使用一次)。
(八)同一裝備產品不得在市政府多個部門申請;已獲得市級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的同一裝備產品不得再重復申請資助。
五、項目申報材料
申報項目按產品類別及名稱劃分(每個項目包含一類產品,對應一個首臺套目錄編號及名稱),申報項目的材料須按以下順序排列,不同材料間用紅色紙張相隔,編寫目錄及頁碼,材料一式1份,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并裝訂成冊(統一使用白色紙質封皮,書脊須打印年份、專題、項目名稱、單位名稱)。申報材料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在材料封面、封底加蓋公章及在材料側面加蓋騎縫公章。材料清單如下:
(一)《深圳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計劃申請書》(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選擇“深圳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搜索申報事項名稱“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計劃”,在線填報(http://wb.gxj.sz.gov.cn/indprom/sfm/#/
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28001)。
提供通過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版原件(申報承諾書須有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僅提供營業執照)。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告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
(五)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
(六)裝備研制企業和用戶在規定期限內(2022年2月19日至申報指南發布之日)簽訂的銷售合同(合同內容應包含申報裝備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且符合對應目錄主要參數指標。如銷售合同未包含技術參數,則應提供與銷售合同同時簽訂的技術合同等)復印件(如合同為外文的,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視為無效)。
(七)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發票開具人必須與申報主體一致;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可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中所列裝備產品名稱必須與申報裝備產品名稱一致,如發票為外文的,需翻譯成中文,否則視為無效;如有多張發票,應提供相應的發票匯總表格)。
(八)規定期限內銀行到賬憑證及到款額須占合同售價的60%(含)以上的清單。
(九)國產設備/零部件/系統的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十)用戶收貨憑證或竣工驗收報告(用戶使用報告復印件)、裝備產品現場安裝調試或使用照片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發明專利與申報裝備產品關聯性的說明,并提供相關已授權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涉及專利轉讓的,需提供發明專利變更申報書、專利轉讓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由省級資質以上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裝備產品檢測報告復印件(應加蓋“CMA”、“CAL”或“CNAS”等省級以上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標識)。檢測報告需包含目錄要求的全部技術參數的檢測結果。如檢測報告為外文的,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視為無效。如裝備產品型號不同則需分別提供對應的產品檢查報告。
(十三)申報裝備產品的保險合同復印件、保險費發票及支付保險費對應的支出憑證復印件,保險合同簽訂日期應在2022年2月19日至申報截止日期前(如有)。
(十四)申報裝備產品由承保保險公司出具的實地查勘報告及彩色照片(含裝備產品全貌和銘牌),其中出口裝備產品提供報檢報關完整資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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