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涉稅服務業創新發展十八條措施-2024年第一批第2條、第4至13條項目申報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涉稅服務業創新發展十八條措施》2024年第一批申報指南
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涉稅服務業創新發展十八條措施》(深前海規〔2023〕4號)(以下簡稱《措施》),為做好2024年前海合作區涉稅服務業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現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申報主體
前海合作區涉稅服務機構,以及符合《措施》規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含分支機構)。
二、支持期間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三、申報條款
《措施》第2條、第4至13條。
四、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實際經營、稅收繳納均在前海合作區,且辦公場地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行業協會不受面積限制);
其中,“實際經營”,是指機構注冊在前海合作區或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備案后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且生產經營、人員、賬務等在前海合作區。具體要求如下:
1、生產經營在前海合作區,指機構在前海合作區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納入前海合作區統計核算的“四上”企業;(2)在前海合作區內固定生產經營場所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總部企業或超過100平方米的其他機構。
2、人員在前海合作區,指機構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前海合作區實際工作。在前海合作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從業人數不滿3人的,全員在前海合作區繳納;(2)從業人數3人(含)以上不滿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區繳納;(3)從業人數10人(含)以上不滿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區繳納;(4)從業人數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區繳納。
3、賬務在合作區,指機構在前海合作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且有相關業務通過本機構在前海合作區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結算。
(二)申請支持時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申報主體為涉稅服務機構的,應為納入稅務機關實名制管理的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申報主體為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2023年度主營業務應相應為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服務,且相對應的業務收入占機構收入總額60%以上(不同行業不可合并計算)。
五、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申報受理時間及網上申報入口
1.申報受理時間: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二)受理及審核
前海管理局根據《措施》及本申報指南進行受理審核。
(三)公示
審核通過的申報主體名單將在前海管理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相應支持資格并進行公示。
(四)撥付資金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報主體提交銀行賬戶確認函、辦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后,前海管理局將相應支持資金撥付至申報主體賬戶。涉及一次性支持資金(不含發放至個人的資金)的,由前海管理局與申報主體簽訂支持協議。
六、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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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表 |
蓋章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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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報承諾書 |
蓋章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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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由政府部門頒發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2.如為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發放的行政許可文件 |
在申報平臺選擇電子證照上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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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為非法人組織應提交主要負責人身份證 |
身份證在申報平臺選擇電子證照上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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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辦公場地證明 |
租賃場地 |
前海合作區內辦公場地租賃合同及最近一個月的租金發票,如處于免租期無法提供租金發票的應提供物業管理費發票。 |
蓋章掃描件 |
自有場地 |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 |
蓋章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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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關聯方場地 |
關聯方租賃場地證明材料:前海合作區內辦公場地租賃合同及最近一個月的租金發票,如處于免租期無法提供租金發票的應提供物業管理費發票; 或關聯方自有場地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 |
蓋章掃描件 |
||
關聯方出具的場地使用說明。 |
蓋章掃描件 |
|||
6 |
實際經營承諾書 |
蓋章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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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3年度納稅證明 (備注:如為2024年新設立,提供2024年納稅證明) |
蓋章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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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社保參保人數查詢頁(申報當月或上月) |
蓋章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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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前海合作區開立的銀行賬戶信息 |
蓋章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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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業信用報告(完整版)(可登錄深圳信用網下載) |
直接使用電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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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有關材料 |
(二)分項材料
申報主體還應根據所申報條款提供以下分項材料:
序號 |
獎勵 條款 |
材料名稱 |
材料 要求 |
備注 |
1 |
第2條 |
1.如為新遷入,應提供商事變更登記(備案)文件,變更前的營業執照,以及歷次變更的行政許可文件; 2.如為全國百強稅務師事務所分支機構,應提供: 1)股權架構信息證明(登記管理部門的查詢結果頁面); 2)執業關系在申報機構的10名稅務師的稅務師證書、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最近一年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繳納清單(不滿一年的提供從開始繳納之月至今的清單)。 |
蓋章掃描件 |
1.“新遷入”是指2022年1月1日之后將注冊地由前海合作區外遷入,或實際經營地由前海合作區外遷入(指原在前海合作區內采取住所托管方式進行商事登記但實際經營地址不在前海合作區內,2022年1月1日后遷入前海合作區實地經營)。 2.分支機構是指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中子公司為控股50%以上的一級或二級子公司。 |
2 |
第4條 |
1.申請租金支持月份對應的租金發票; 2.申報主體如為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還應提供202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財務報告應體現主營業務的具體分類及其占比。 |
蓋章掃描件 |
租金支持自2023年5月起算。 |
4 |
第5條 |
1.如為全國百強稅務師事務所,應提供近三年首次成為全國20強、50強、100強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2.如為4A及以上稅務師事務所,應提供近三年首次被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評為4A及以上級別事務所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3.如為深圳營收前30名,應提供近三年首次進入深圳市營業收入前30名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
蓋章掃描件 |
“首次”指歷年來首次。 |
5 |
第6條 |
2022年度、202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蓋章掃描件 |
“營業收入”以申報主體及其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控股50%以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申報主體的下屬公司獨立申報本《措施》支持的,其下屬公司在申報認定當年核算的營業收入不再計入上級公司的統計核算。 |
6 |
第7條 |
1.企業引薦申報表; 2.引薦對象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蓋章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4 |
6 |
7 |
第8條 |
與前海管理局簽訂的合作協議 |
蓋章掃描件 |
|
8 |
第9條 |
1.如為港澳涉稅服務業行業協會,應提供行業商協會在香港或澳門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設立代表機構文件,代表機構設立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宗旨、業務范圍、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運營情況等)。 2.如為國家級涉稅服務業行業協會,應提供與前海管理局簽訂的合作協議。 |
蓋章掃描件 |
|
9 |
第10條 |
申請第一款支持的,應提供:股東持有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登記證書》,202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蓋章掃描件 |
|
申請第二款支持的,應提供:擔任股東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所取得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登記證書》,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蓋章掃描件 |
|||
10 |
第11條 |
1.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勞動合同、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港澳涉稅專業人士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登記證書》; 2.港澳涉稅專業人士最近一年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繳納清單。 |
蓋章掃描件 |
|
11 |
第12條 |
1.專業人士取得的內地稅務師證書、個人身份證; 2.專業人士最近兩年勞動合同、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繳納清單。 |
蓋章掃描件 |
|
12 |
第13條 |
1.境外分支機構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2.境外分支機構實際經營場地證明; 3.經公證認證的表明與境外分支機構關系的證明文件; 4.境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合同及對應的發票、銀行往來憑證(不少于1筆)。 |
蓋章掃描件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上述“個人所得稅繳納清單”,應按如下途徑提供(顯示所得來源單位):自然人電子稅局-首頁-常用業務-納稅記錄開具-納稅清單打印(深圳)
2.除另有說明外,所有材料均須加蓋申報機構公章,多頁須蓋騎縫公章;
3.審計報告須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并請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該會計師事務所與申請主體間應無控股、持股等股權關系。
4.申報材料蓋章掃描件,是指原件蓋章掃描件;
5.材料為外文的,需提供經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七、其他事項
(一)自申報期滿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自材料補正次日起算)。
(二)審核過程中如需申報主體補正材料的,請于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齊,申報主體補正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三)涉及發放至個人的支持資金,申報主體應在獲得支持資金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發放至個人,并于發放后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發放憑證提交至前海管理局。
(四)前海管理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企業代理專項資金支持計劃項目申報事宜。請相關機構自主申報。前海管理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舉報。
(五)前海管理局負責產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材料受理、審核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監管等。
(六)本申報指南及其他未盡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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