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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深圳市鹽田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鹽田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服務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深圳市鹽田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鹽田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服務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應急管理各領域人才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完善應急管理專家管理服務相關制度,區應急管理局法制宣培科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專家管理服務辦法》,結合鹽應急〔2021〕1號文實施情況,擬制了《鹽田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服務辦法(征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請相關單位和個人于2024年4月1日前填寫征求意見表(見附件2),通過以下兩種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反饋。郵箱賬號:yjjfzk@yantian.gov.cn。并請在主題上注明“鹽田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服務辦法意見征集”字樣。
二、郵寄反饋。地址:深圳市鹽田區深鹽路2130號鹽田區文化館6樓,并在信封上注明“修訂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我們真誠期盼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
深圳市鹽田區應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鹽田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服務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規范應急管理專家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深圳市應急管理專家管理服務辦法》有關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鹽田區應急管理專家的選聘和管理,以及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維護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管理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納入應急管理專家庫統一管理,為全區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的專業人才隊伍。
第四條 應急管理專家按照專業領域和本區實際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一級分類,包括5個專業領域: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綜合管理;第二級分類的專業組別,根據實際需要具體確定和調整。
第五條 結合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體制機制調整情況,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區應急管理專家庫工作,負責專家委員會的統籌組建、維護和服務,并具體負責事故災難類、自然災害類、綜合管理類的專家委員會專家名單的產生和相關類別突發事件處置的專家調度。
區衛生健康部門、公安部門分別具體負責公共衛生類、社會安全類的專家委員會專家名單的產生,和相關類別突發事件處置的專家調度。
第二章 專家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
第六條 專家接受區應急委成員單位(以下統稱委托單位)的委托,在日常咨詢評價、巡查檢查、事故調查以及應急管理中提供智力支持。
第七條 專家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區委、區政府關于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的決策提供咨詢服務;應邀參與對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分析、研判和應急處置,參與突發事件事后評估工作。
(二)對全區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改革發展規劃等提出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為我區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的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劃的研究、論證和制修訂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參與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領域的各類調研與探討、學術交流和課題合作,參與各類應急演練、宣教培訓和公眾傳播等活動;
(四)為我區各類安全風險進行評估、會商,提出防范對策;
(五)為我區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行政許可審批、技術審查、隱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提供現場技術指導;
(六)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等各類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為事故鑒定提供技術支持;
(七)參與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的相關科技成果推薦及鑒定,促進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八)完成委托或者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專家經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接受委托參與各類調研、評審、驗收、巡查檢查工作時,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進入現場勘查,調閱相關資料;
(二)提出專家意見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并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對全區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工作和本領域的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專家經聘任后,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接受委托任務時,遵守交通規則和服務單位相關制度,確保自身人身安全。
(二)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被服務(調查)對象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三)自覺遵守回避制度,及時向委托單位提出需回避的事項,接受委托單位提出的正當回避要求;
(四)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參加活動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提交年度工作總結;
(五)遇有突發緊急情況,接受委托任務時,按照相關應急響應的時限要求,到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專家的基本條件和產生程序
第十條 應急管理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守國家法律、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技術秘密,熱心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事業,客觀公正,堅持原則,認真負責,自愿或同意從事專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規范,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具有較豐富的事故和災害救援、調查、現場安全管理等經驗。
(三)學歷、工作、技能經歷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滿12年;
2.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滿10年;
3.碩士學歷,從事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滿8年;
4.博士學歷,從事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工作滿5年;
5.屬于在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實用型人才的,經提供相關材料,條件可適當放寬。
滿足上述任一條件,具備高級職稱或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消防工程師或注冊安全評價師(二級及以上)證書并在獲得證書后從事相關工作滿3年的,優先考慮。
(四)能深入現場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有較強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事故隱患、決策咨詢的能力,有較強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安全生產相關檢查、審查等能力;常居深圳中、東部片區,能第一時間響應的專家優先考慮。
(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兩院院士、特邀專家除外)。
(六)未出現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產生程序:
(一)區應急委成員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需征得所在單位同意);
(二)區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評審專家的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并將專家按時間靈活度分為常備專家和機動專家,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三)區應急管理部門在門戶網站對擬聘專家名單進行公示,公示7天期滿后無異議或經審定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專家委員會專家;
(四)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區應急管理部門頒發專家聘書,聘任期原則上為3年,聘任期時間自聘任之日起計算,聘任期滿后自動解聘;
第十二條 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區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解聘,且造成后果由專家個人承擔:
(一)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或擅自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專家工作證明材料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行業規范和保密要求,在執行任務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做出顯失公正或虛假的意見和結論的;
(三)技術工作中出現嚴重過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
(四)被委托并且已接受安排開展相關工作時無故缺席的;
(五)無正當理由一年內3次不參加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承辦或委托的活動的;
(六)未經委托單位同意,擅自以區應急管理專家名義從事應急管理相關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事項。
第十三條 對專家庫采用動態管理原則:
(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有關程序和條件,對專家名單進行動態增補,動態增補專家的任期截止日與當前任期內的其他專家相同;專家動態增補情況在區應急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公示。
(二)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經區應急管理部門與專家溝通后終止資格。
第四章 專家的服務與培訓
第十四條 堅持“行業對應、業務對應、場景對應”的原則,采用“隨機抽取、規范有序”的方式,由區應急委成員單位從專家庫中委托專家;對專家庫中專家未覆蓋的行業領域,在工作需要時,可臨時委托庫外專家,并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五條 專家參與應急管理相關工作結束后,委托單位應及時記錄、評價專家履職情況,詳細記錄本次專家工作任務內容、時間、地點、行業等信息,形成存檔記錄并提交給區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專家接受委托從事有關工作時,享有專家勞務費的保障,專家勞務費由委托單位承擔,具體費用標準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不定期地針對典型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組織專家開展日常培訓和演練,定期組織專家活動,建立日常聯絡溝通機制。
第十八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每年匯總專家意見或建議,對工作成績突出或做出較大貢獻的專家,予以通報表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鹽田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鹽田區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試行)》(鹽應急〔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