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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申報資助認定企業補帖一站式創新企業高效服務平臺
        高品質服務高成功率全流程跟蹤一站式解決方案

        項目申報2024年度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項目申報

        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實施辦法(試行)》(深前海規〔2022〕7號)(以下簡稱《支持辦法》),為做好2024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及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在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集聚發展有關事項的申請工作
        發布時間:2024-03-07 11:01:09 區級   項目申報

        資助方式:資助金額(600萬)

        組織部門: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申報日期:2024-03-06 / 2024-05-15

        免費咨詢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4年度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申報指南

          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實施辦法(試行)》(深前海規〔2022〕7號)(以下簡稱《支持辦法》),為做好2024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及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在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集聚發展有關事項的申請工作,現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申報主體

          《支持辦法》的支持對象是符合申報條件的前海合作區內參與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建設的法律服務機構、經營團隊以及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法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律師事務所、國際法律組織、仲裁、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商事調解以及合規等專業服務機構。

          二、申報時間

          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5月15日。

          三、適用范圍

          “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范圍為前海合作區全域。

          四、申報條件

          《支持辦法》的支持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海合作區內參與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建設的法律服務機構、經營團隊以及港澳法律專業人士:

          (一)在前海合作區依法注冊或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備案后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在前海合作區實際運作;

          (二)申請前已經在前海合作區購買辦公場所或者租賃150平方米以上辦公場所;

          (三)依法運作,申請支持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的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支持事項的,不受第(二)項規定的辦公場所條件限制。

          五、支持項目

        序號

        支持項目

        金額

        政策條款

        1

        境外知名律所與境內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聯營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200萬元。

        第九條第一款

        2

        境外知名律所與境內非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聯營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150萬元。

        第九條第二款

        3

        實施辦法規定的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師事務所和境內非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聯營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100萬元。

        第九條第三款

        4

        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設立代表機構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150萬元。

        第十條第一款

        5

        實施辦法規定的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師事務所設立代表機構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100萬元。

        第十條第二款

        6

        國際法律組織(不含律所)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30萬元。

        第十一條

        7

        聘用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支持

        按照截止申報時每一名被聘用并實際開展業務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每年3萬元的標準,給予機構用人支持;每家機構每年支持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聘用并實際開展業務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達到30人以上的用人機構,一次性疊加支持20萬元。

        第十二條

        8

        高端法律服務支持

        每個項目一次性申請20萬元高端法律服務支持,每個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度最高可以給予40萬元支持。

        第十三條

        9

        律師事務所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支持

        按該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在內地律師事務所業務收入的30%給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一申請人獲得此項支持累計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

        10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0萬元的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的律師事務所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10萬元。

        第十五條第一款

        11

        新設立或新遷入的仲裁、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商事調解、合規等機構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50萬元。

        第十五條第二款

        12

        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達到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經營所得800萬元以上的律師事務所或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總所的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100萬元。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13

        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達到年營業收入6000萬元以上、經營所得1500萬元以上的律師事務所的落戶支持

        一次性支持200萬元。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14

        實施辦法印發前已經申領過前海落戶補貼、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律師事務所的落戶支持

        可一次性申請扣除原來落戶支持資金后補差。

        第十六條第二款

        15

        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兩年以上、上一年度經營所得150萬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經營所得較前一年度增長50萬元以上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增長支持

        按年度支持經營所得增量部分的5%,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七條第一款

        16

        上一年度首次納入深圳市規模以上企業統計數據庫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增長支持

        一次性支持10萬元。

        第十七條第二款

        17

        對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前灣、桂灣、媽灣片區,且上一年度經營所得500萬以上3億以下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團隊支持

        按年度給予經營團隊1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貢獻支持。每人每年最高限額100萬元。

        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18

        對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前灣、桂灣、媽灣片區,且上一年度經營所得3億元以上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團隊支持

        按年度給予經營團隊600萬元貢獻支持。每人每年最高限額100萬元。

        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19

        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支持

        每年度按以下租金標準提供物業支持,租期不超過5年:

        (一)廣東優秀律師事務所總所及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分所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70%計算。

        (二)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總所及境外律師事務所駐深代表機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50%計算。

        (三)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中外聯營律師事務所、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駐前海代表機構、國際法律組織以及深港合作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30%計算。

        (四)民辦非企業等非營利性法律服務機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30%計算。

        第二十條

          六、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清單

          1.2024年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專項資金申請表(掃描件,見附件1);

          2.2024年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專項資金申報承諾書(掃描件,見附件2);

          3.申請單位應當提交:

          (1)申請主體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如為非法人組織應提交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包含證件正反面,掃描件);

          (3)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信用證明,或者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年度檢查考核的證明材料(加蓋公章,掃描件);

          (4)前海合作區內辦公用房租賃合同及最新月份租金發票,如申報截止日前處于免租期無法提供租金發票的應提供物業管理費發票,如為自有辦公用房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但申請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支持的除外(掃描件);

          (5)申報時上一個月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人數佐證材料(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系統-代扣代繳-單位申報記錄查詢頁面截圖,掃描件)。

          (二)分項材料清單

          申報主體還應根據所申報條款提供以下分項材料:

        序號

        申報條款

        分項申報材料

        1

        第九條第一款

        (1)境外聯營方律師事務所近三年登上國際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錢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單的證明材料(掃描件);

        (2)境內聯營方經司法部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掃描件)。

        2

        第九條第二款

        境外聯營方律師事務所近三年登上國際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錢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單的證明材料(掃描件)。

        3

        第十條第一款

        (1)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掃描件);

        (2)境外律師事務所近三年登上國際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錢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單的證明材料(掃描件);

        (3)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設立代表機構文件(掃描件);

        (4)代表機構設立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業務范圍、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運營情況等)(加蓋公章,掃描件)。

        4

        第十條第二款

        (1)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掃描件);

        (2)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設立代表機構文件(掃描件);

        (3)代表機構設立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業務范圍、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運營情況等)(加蓋公章,掃描件)。

        5

        第十一條

        (1)國際法律組織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掃描件);

        (2)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設立代表機構文件(掃描件);

        (3)代表機構設立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宗旨、業務范圍、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運營情況等)(加蓋公章,掃描件)。

        6

        第十二條

        (1)聘用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的名單(加蓋公章,掃描件);

        (2)聘用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包含正反面,掃描件);

        (3)聘用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港澳法律專業人士與申請單位所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加蓋公章,掃描件);

        (4)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粵港(澳)合伙聯營所港澳律師工作證、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證明任一證明(掃描件);

        (5)證明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申報前1年內到訪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至少2次或3個月以上的出入境記錄、交通記錄等證明材料(掃描件);

        (6)開展至少2次訴訟業務或2次非訴訟業務的證明文件,包括業務合同關鍵頁(包含合同團隊成員信息)及其他業務案件相關材料(加蓋公章,掃描件)。

        7

        第十三條

        (1)為涉外法律服務事項作出突出貢獻,挽回或獲得重大權益的證明材料,包括案件介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總結、作出突出貢獻或挽回重大權益的過程介紹)、業務合同關鍵頁(包括合同簽訂雙方主體、服務內容等)(加蓋公章,掃描件);

        (2)該法律項目被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向全國表彰推廣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聞報道、表彰函件等)(掃描件)。

        8

        第十四條

        (1)聘用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的名單(加蓋公章,掃描件);

        (2)聘用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包含正反面,掃描件);

        (3)聘用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港澳法律專業人士與申請單位所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加蓋公章,掃描件);

        (4)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取得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廣東省司法廳頒發的粵港(澳)合伙聯營所港澳律師工作證、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任一證明(掃描件);

        (5)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并合格的證明材料(不用參加考核的除外)(掃描件); 

        (6)港澳法律專業人士上年度在內地受聘律師事務所業務收入的個稅繳納證明(掃描件)。

        9

        第十五條第一款

        (1)如為新遷入,應提供變更登記(備案)文件(掃描件);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審計報告(掃描件)。

        10

        第十五條第二款

        如為新遷入,應提供變更登記(備案)文件(掃描件)。

        11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1)如為新遷入,應提供變更登記(備案)文件(掃描件);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審計報告(掃描件);

        (3)上一年度納稅證明(掃描件);

        (4)以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申報支持的,還應當提交經司法部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掃描件)。

        12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1)如為新遷入,應提供變更登記(備案)文件(掃描件);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審計報告(掃描件);

        (3)上一年度納稅證明(掃描件)。

        13

        第十六條第二款

        (1)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證明材料(掃描件);

        (2)此前已經獲得落戶扶持資金的扶持協議、收據等證明材料(掃描件)。

        14

        第十七條第(一)項

        前兩個年度納稅證明(掃描件)。

        15

        第十七條第(二)項

        上一年度首次納入深圳市規模以上企業統計數據庫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審計報告、上年度在深圳市的營業收入統計數據(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打印,須為帶水印的文件,掃描件)。

        16

        第十八條

        (1)上一年度納稅證明(掃描件);

        (2)經營團隊成員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其與申請單位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復印件或其他證明與申請單位所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執業證復印件及在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加蓋公章,掃描件)。

        17

        第二十條

        (1)若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供經司法部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掃描件);

        (2)若為廣東優秀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供經廣東省司法廳或廣東省律師協會認定的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掃描件);

        (3)若為境外律師事務所或國際法律組織駐內地代表機構的,應當提供(掃描件):

        ①境外律師事務所或國際法律組織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掃描件);

        ②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設立代表機構文件(掃描件);

        ③代表機構設立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宗旨、業務范圍、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運營情況等)(加蓋公章,掃描件);

        (4)若為深港合作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組織成立的正式批復文件(掃描件);

        (5)對業務用房需求的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單位設立宗旨、業務范圍、組織機構、工作人員人數、運營情況、申請的用房需求面積及用途描述等)(加蓋公章,掃描件)。

          (三)材料提交要求

          1.除另有說明外,所有材料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須蓋騎縫公章;

          2.審計報告須由第三方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并請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3.申報材料掃描件,是指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的掃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經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七、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申報受理時間及網上申報入口

          1.申報受理時間: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5月15日。

          2.申報入口:請登錄前海企業服務一體化平臺,線上提交電子版材料。

          網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及審核

          前海管理局根據《辦法》及本申報指南受理申報材料并進行審核。

          (三)公示

          審核通過的申報主體名單將在前海管理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相應扶持并進行公示。

          (四)撥付資金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報主體提交銀行賬戶確認函、辦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后,前海管理局將相應扶持資金撥付至申報主體賬戶。

          八、其他事項

          (一)自申報期滿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90日內完成審核(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自材料補正次日起算)。

          (二)審核過程中如需申報主體補正材料的,請于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齊。經補充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可延長不超過20日。

          (三)同一法律服務機構同一年度內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支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四)本申報指南及其他未盡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前海管理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企業代理本申報指南相關的支持項目申報事宜。請相關機構自主申報。前海管理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舉報。

          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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