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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科技創新和經濟服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 加快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科技創新和經濟服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 加快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發揮科技型骨干企業引領支撐作用,促進我區科技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科技和產業創新高地,構建更有競爭力的創新型科技產業生態體系,我局牽頭對《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加快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試行)》進行修訂,編制形成《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加快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如對該征求意見稿有任何意見建議,可在2024年4月1日18點前通過以下途徑提交反饋意見:
(一)受理地點: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仁和樓1棟3樓308室科技創新科,聯系電話:0755-22100929。
(二)電子郵箱:sskc_kjcxk@163.com。
(三)通過深汕網“征集調查”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以單位名義單位提交的,請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以個人名義提交的,請簽署真實姓名和注明聯系方式。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區科創經服局將不予受理。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科技創新和經濟服務局
2024年3月2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加快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機遇,全面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深圳自主創新拓展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在合作區依法注冊、納稅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適用本措施。
第二章 科技創新主體培育支持
第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資助
對首次在合作區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
(一)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或新遷入合作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資助10萬元。
(三)進入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
第五條 企業研發投入資助
對規模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已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的、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5%以上的,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補助。
上一年研發投入在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給予2萬元獎勵;
上一年研發投入在1000萬元-3000萬元(不含)之間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上一年研發投入在3000萬元-5000萬元(不含)之間的,給予30萬元獎勵;
上一年研發投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三章 科技金融支持
第六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
鼓勵企業進行專利質押融資,對其以專利質押所獲融資產生的利息,按照實際支付的4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20萬元。
第四章 科技服務支持
第七條 科技創新交流活動資助
鼓勵合作區企業或行業組織承辦有助于合作區對外宣傳和招商引資工作的科技合作交流活動及學術交流會議,按照實際發生的活動費用50%、最高5萬元的經費資助。
第八條 科普教育基地運營資助
(一)鼓勵相關單位積極參與組織科普活動,創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認定為市級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金資助。
(二)在全國科技活動周和深圳市科普月期間開展的科普活動,按活動規模給予主辦單位資助。單次科普活動參與人員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單次科普活動參與人員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資助3萬元;單次科普活動參與人員超過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
同一單位年度獲得第(一)、(二)項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五章 科技創新獎勵支持
第九條 國家、省、市科技配套資助
鼓勵合作區有實力的科研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參與“揭榜掛帥”等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對于獲得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支持的科技項目且前列條款未覆蓋到的:
(一)獲得國家科技計劃立項并扶持的項目,給予國家扶持經費20%、最高30萬元的配套資助。
(二)獲得廣東省、深圳市科技計劃立項并扶持的項目,給予廣東省、深圳市扶持經費20%、最高15萬元的配套資助。
已獲得合作區科技創新專項資助的同一項目,不再給予配套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和審核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具體執行由區科創經服局另行制定申報指南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總額控制,如果年度資助規模超出財政預算,則對資助項目應獲資助進行等比例核減。
第十二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不受“財力貢獻”限制。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多項優惠政策,也不得重復享受合作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同時滿足本政策第三條、第四條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合作區科技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責任部門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管委會審議。
第十五條 本措施(第六條除外)由區科創經服局負責解釋。本措施第六條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核、解釋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202X年X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加快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試行)》(深汕辦〔202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