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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見稿】深圳市龍崗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龍崗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修編)》(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

          深圳市龍崗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龍崗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修編)》(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

          按照龍崗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龍崗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起草了《龍崗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修編)》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詳見附件),現進一步公開征集社會公眾意見,歡迎社會團體組織和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4月3日至5月4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傳真或網絡郵件方式反饋意見。

          信函請寄至: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翔大道8033號1310辦公室

          龍崗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修訂稿)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利用市場的高效性和專業性,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的全面提高,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深圳市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龍崗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深龍府規〔2023〕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龍崗區采用代建模式實施的非城市更新類政府投資項目。城市更新類的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龍崗區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更新項目內及周邊公共設施管理最新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代建模式的定義】本辦法所稱代建模式,是指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使用或資產管理單位(以下簡稱 “委托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直接委托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驗收后交付委托單位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代建項目的投資規模要求】擬實行代建的項目總投資規模應為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五)款項目實行代建的,經項目分管區領導審定,投資規??傻陀?000萬元。

          第五條 【鼓勵采用代建模式的項目類型】以下項目優先采用代建模式:

          (一)位于城市重要區域、重要節點,具有重大標志性、示范性的項目;

          (二)技術復雜程度較高,或對質量、工期等管理目標有較高要求的項目;

          (三)社會投資項目紅線內或緊鄰其紅線,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四)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社會主體愿意承擔項目總投資額 51%及以上的項目;

          (五)與國家鐵路、城際鐵路、地鐵等軌道交通項目相鄰,需同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侵入國家鐵路、城際鐵路、地鐵等軌道交通項目安全保護區范圍或臨近營業線,可能對運輸安全造成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

          (六) 區委區政府研究確定的項目。

          第六條 【代建項目的提出】采用代建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由項目單位提出代建意向經項目分管區領導同意后納入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按照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審批程序報區政府會議審定。

          項目實施過程中終止采用代建模式的,經委托單位報項目分管區領導研究審定后向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依合同執行。

          第七條 【委托單位的確定】采用代建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由區建筑工務署作為委托單位,項目單位自身具備專業委托能力的情形除外。

          【代建制形式】區代建項目原則上實行全過程代建,即從項目立項后至缺陷責任期屆滿,由代建單位承擔全過程項目建設管理

          第八條 【代建項目實施的原則】代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循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政府部門對代建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代建項目執行招投標及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代建項目的造價審核、監理原則上由委托單位組織招標,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原則上由代建單位組織招標。代建項目招投標全過程應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規定納入區政府監管,由代建單位實施的招標方案、相關合同應取得委托單位的審核認可。

          第九條 【代建項目的主管部門】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代建項目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區相關職能部門和委托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決策及代建單位的確定

          第十條 【代建方案的提出及審定】經同意采取代建模式的項目,由委托單位提出代建方案報項目分管區領導批準后執行。代建方案主要包括項目概況、代建委托內容和管理要求、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代建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代建合同計價方式、監督管理方式、退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的基本條件】代建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和經驗,包括但不限于:能夠提出詳細、先進、可行的項目管理方案,能夠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設管理技術提高代建項目管理水平。

          (二)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關文件中應明確實際參與代建項目的負責人和其他專業責任人。代建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工程師職稱,擁有相應的項目管理能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具有豐富的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業績)。

          (三)具有良好的資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單位和主要專業責任人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履約保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的確定方式】代建方案獲批后,委托單位應按照以下原則選擇代建單位實施管理:

          (一)代建項目應按照招投標相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二)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款情形且代建費為零的項目,經項目分管區領導同意,委托單位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及施工單位提供的履約保函】招選代建單位的招標文件中應明確代建單位出具的履約保函金額。原則上代建單位出具的履約保函金額不低于項目代建管理費總額,零代建費的項目履約保函不低于項目總概算(匡算)的3%。

          代建單位在施工招標公告文件中應明確要求中標的施工單位出具的履約保函金額和受益對象。施工單位出具的履約保函金額不低于施工合同價的10%,保函受益方應為委托單位。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聯合體職責分工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與代建單位招選應標的,投標人應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職責,并明確牽頭責任主體。

          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委托單位簽訂代建合同,就代建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中的合作方出現一方或者多方被禁入市場、吊銷證照等情形的,應及時按招標或政府采購程序另行選擇替代。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代建合同的簽訂要求】代建單位按程序確定后,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簽訂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應載明委托單位及代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代建項目的工作范圍和內容、投資控制、質量和工期要求、代建費用、獎懲機制、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內容。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委托單位已經簽訂相關前期工作合同的,可通過三方協議的方式將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代建單位。

          第十六條 【代建審批手續的辦理】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合同和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按規定向政府部門申請辦理代建項目相關的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投資控制要求】代建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投資相關文件要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限額設計并編制概算文件,其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等原則上不得超出前階段的投資批復文件要求。

          代建項目的建設應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代建單位應在取得概算批復后與委托單位簽訂目標總價合同,以經批復的總概算為代建項目最大工程費用。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投資增加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工期控制】代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目標任務,合理確定且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代建單位應當會同委托單位、施工單位通過優選優化工程方案來合理壓縮工期,合理安排工程進度,并且編制工期應急預案,嚴禁任何影響工程質量的盲目壓縮工期的行為。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招標要求】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的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服務和施工應依法招標。委托單位對代建項目的工程監理、造價審核應依法招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要求,采取監理月報和監理急報兩種方式,向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提交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資金的支付】區政府投資代建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項目各實施單位根據工程實際進度按合同約定向代建單位提出付款申請,代建單位審核后報委托單位,由委托單位按政府投資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的績效評價】委托單位可根據項目情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代建單位負責的項目施工情況、質量風險、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評價,并跟蹤問題的整改情況,提升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的驗收】代建項目完工后,代建單位應及時向委托單位提交最終檢查報告。委托單位發現質量問題的,代建單位應責成相關責任方進行整改。經委托單位確認完成整改后,代建單位方可開展竣工驗收工作。歷次檢查報告應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資料。

          代建單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移交等手續,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代建單位申報竣工決算時,應將獎勵金納入。

          第二十三條 【代建項目的缺陷責任期】在缺陷責任期內,代建單位應及時安排相關責任方對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并由相關責任方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相關責任方未履行維修責任的,由代建單位負責維修,并墊付維修費用,按合同約定向相關責任方進行索賠。

          第二十四條 【代建項目的完成】完成代建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內容及履行全部義務,代建工作結束。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五條 【委托單位職責】委托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提出代建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等需求,編制代建方案;

          (二)負責監督代建單位專業責任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

          (三)協助代建單位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用地、規劃、建設、消防及林地占用等相關報建審批手續,并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加快辦理;

          (四)負責確認代建單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投資概算、結(決)算等關鍵性工程文件,并按規定報批;

          (五)負責申請、劃撥和監督使用建設資金,定期向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負責招選工程監理、造價審核等單位,全程監督代建項目的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建設進度管理和設計變更管理,并對代建單位的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七)負責確認代建單位報送的設計變更、項目竣工驗收和申報項目結(決)算、竣工財務決算等工程資料,并按規定報批報審;

          (八)負責做好代建項目資產移交及不動產登記工作;

          (九)負責組織開展代建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十)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職責】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代建項目的管理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和工期, 建立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并對代建項目的質量管理、安全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二)負責落實專業責任人員的配備,負責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用地、規劃、建設、消防及林地占用等相關報建審批手續;

          (三)負責組織代建項目報建報批相關文件的編制,其中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投資概算、結(決)算等關鍵性工程文件需經委托單位審核后方可申報。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

          (四)負責組織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服務及施工的招標、合同談判、簽訂及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項目資金需求計劃編制和資金撥付申請及管理工作,定期向委托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負責管理設計變更;

          (七)負責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及竣工驗收,完成工程相關驗收備案工作,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八)負責組織編制項目結(決)算評審和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程序辦理資產移交及協助委托單位辦理送審批復及不動產登記手續;

          (九)協助委托單位開展代建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十)在缺陷責任期內負責組織維修管理、索賠和追責等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代建管理費與獎勵制度

          第二十七條 【代建管理費的列支】代建管理費是指代建單位根據委托單位要求完成代建項目管理等工作所收取的費用。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總概算,按照不高于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項目建設管理費,確有需要同時列支的,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于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

          第二十八條 【代建管理費的限額標準】全過程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的限額標準計取控制。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后實施代建的項目,代建管理費按照不超過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管理費總額的70%執行,具體金額按照實際工作量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獎勵金上限及給予條件】代建合同實行以概算批復為目標總價的激勵制度。獎勵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代建管理費的 10%,納入項目總概算,具體比例或金額應在目標總價合同中約定。工程決算批復后,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給予代建單位獎勵金:

          (一)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

          (二)工程質量優良(原則上以獲得省級及以上建筑工程獎項為標準);

          (三)竣工決算控制在概算批復范圍內;

          (四)未發生安全事故;

          (五)未發生欠薪及其他違法違紀事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基本要求】代建項目的委托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主體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因委托代建而免除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代建單位違約的處理】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致使工期延長、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超出項目概算批復的,所造成的損失或超出部分從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中扣減;代建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保函中收取;履約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報建設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代建單位違法的處罰】代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代建單位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缺陷、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處理,不良行為記錄按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代建單位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委托單位依法依規終止代建合同,代建單位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不正當手段獲取代建資格的處理】代建單位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建資格的,委托單位應當依法終止其代建合同的履行,代建單位依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代建合同爭議的解決】代建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期間應當繼續履行代建合同義務,保證代建項目推進工作的持續性;爭議不能達成共識的,依法提請仲裁機構或法院裁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解釋權限】本辦法由深圳市龍崗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未盡事宜的處理原則】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辦理。此前區級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 【生效說明】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 年。 《龍崗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深龍府規〔2021〕2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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