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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申報資助認定企業補帖一站式創新企業高效服務平臺
        高品質服務高成功率全流程跟蹤一站式解決方案

        【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光明區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光明區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支持建設和規范管理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健全光明區新材料“實驗室研發-中試產業化-大規模量產”創新鏈條,支撐引領產業發展,加速光明科學城新材料科研成果“沿途下蛋”,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新材料產業集群。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實際,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區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深圳市光明區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現就《深圳市光明區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內(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6點止)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光明區光明街道公共服務平臺3層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聯系電話:0755-21389087(郵編 518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gxjlch@szgm.gov.cn,并請附上聯系方式和單位名稱。

          深圳市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2日

          深圳市光明區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建設和規范管理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以下簡稱“中試產業化基地”),健全光明區新材料“實驗室研發-中試產業化-大規模量產”創新鏈條,支撐引領產業發展,加速光明科學城新材料科研成果“沿途下蛋”,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新材料產業集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試產業化是指圍繞重點材料領域涉及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在高校院所完成技術研發及概念驗證后、大規模量產前,試驗并解決規?;a涉及的關鍵技術和生產工藝,形成高可靠性、高穩定性、高性價比、小批量材料產品的試驗生產活動。

          本辦法所稱中試產業化基地是指為中試產業化項目提供專業化空間、試驗生產條件及全鏈條服務,開展一定規模驗證性生產的研發型生產組織場所,包括技術和檢測共享平臺、中試生產場地、公用水電氣設施、環保集中處理設施等。

          第三條 中試產業化基地要充分發揮中試熟化的核心使命,圍繞深圳市和光明區重點產業集群成果轉化和產業高質量發展所需,按照“綜合性中試產業化基地+專業性中試產業化平臺”運作思路,堅持聚焦產業、規范建設、分類管理、開放共享、市場化運作的原則,打造協同聯動的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體系,推動光明區新材料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中試產業化基地管理

          第四條 綜合性中試產業化基地是以政府引導,由國企單獨建設、國企統租社會物業以及社會資本建設等多種方式聯合區內新材料創新服務機構,圍繞深圳市和光明區產業發展所需的關鍵核心材料,統籌設計、建設和運營區內專業化的新材料中試生產場地,面向全球招募和引進一批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為企業提供技術、空間、基金、市場等全方位賦能,培育打造一批新材料專精特新企業。

          第五條 專業性中試產業化基地是以行業龍頭企業牽頭,圍繞企業產業鏈的研發及生產需求,建設并對外共享細分領域專業化中試產線、產品檢測及認證等公共服務平臺。鼓勵安全環保能力強、創新發展需求高的行業龍頭企業建設專業性中試產業化基地,在滿足企業自身使用的同時對外共享,為高校院所、產業鏈企業等提供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中試驗證服務。

          第六條 中試產業化基地建設應當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符合我市及光明區發展規劃確定的新材料產業發展方向,能形成具有明顯的區位優勢和技術優勢。

          (二)中試產業化基地原則由國有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園區企業等組織建設,鼓勵相關企業盤活存量空間資源,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建設。建設場地需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連片且相對獨立的產業園區,產業用房建設面積不少于3萬平方米,層高、承重、柱距等滿足設備布置要求。

          2.配備符合園區中試項目生產要求的廢水等環保集中處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原則上應獨立用地,優先采取地上形式建設。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消防等相關要求。

          3.本條款按照中試項目對于環保要求分情況進行建設和布局。園區中試項目涉及三廢處理的,需布局建設環保集中處理設施的園區;園區中試項目不涉及三廢處理的,可不做環保集中處理設施。

          4.配備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保障園區生產安全。

          5.根據園區中試項目所屬產業門類,完成中試產業化基地整體安評和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評。

          (三)具有健全完善的配套服務。中試產業化基地應當保證中試基地內水電氣供應、污染防治、應急處置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物資配備、應急預案管理及演練符合國家和本市(區)相關規定,滿足基地內中試項目需要,并保障中試項目安全環保運行。配備有專業有資質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員。

          (四)具有對外服務意愿。具有自主中試熟化能力并愿意發揮中試基地的作用,建設一批中試產線及檢測設備,對外發布中試服務清單,為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內企業提供開放共享中試產業化服務。

          (五)有清晰的發展規劃和目標,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潛力。

          第七條 支持中試基地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規定,建設中試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建設方案經消防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實施。工藝配套設施的選址、布局和工藝要求等應當符合有關政策要求,相關設施不得對非中試項目提供經營服務。

          第三章 中試產業化基地運營單位管理

          第八條 綜合性中試產業化基地運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營單位應由光明區產業主管部門面向社會遴選產生。

          (二)熟悉深圳市和光明區新材料領域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科技企業、高端人才等發展情況。立足光明區新材料中試產業化需求,服務產業發展。運營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1.協助光明區政府設計和建設中試產業化空間、搭建公共中試產線及檢測設備、發起設立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金。

          2.受委托負責運營管理綜合性中試產業化基地。

          3.圍繞深圳市和光明區產業發展所需的關鍵核心材料,面向全球招募和引進一批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落戶中試產業化基地。

          4.協同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推動設施開放共享及科研成果轉化。

          5.為基地內企業提供技術、市場、政策、金融等全方位賦能,培育新材料專精特新企業集群。

          6.為光明區新材料產業發展、政策制定、企業和人才招引、論壇活動舉辦等提供建議和支撐。

          (三)在光明區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材料領域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四)擁有聘請新材料領域兩院院士、國家海外人才引進計劃專家等高層次人才擔任首席科學家的能力,為新材料產業集群發展提供戰略咨詢和指導。

          (五)擁有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組建涵蓋技術、市場、政策、金融等行業專家的復合型人才團隊,團隊人數不少于5人,具備為中試產業化項目提供全方位賦能的能力水平。

          (六)具有完善、高效的管理和運營體系。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須的運營實施方案、管理制度、項目保密制度及規范的項目管理機制。有合理的場地、設備等租賃收費標準、明晰的對外服務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

          第九條 專業性中試產業化基地運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電子信息材料、生物醫用材料、新能源材料等領域的行業龍頭企業或其關聯機構,年營收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

          (二)申報單位應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三)經與光明區政府或光明區產業部門簽訂協議,明確項目為光明區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

          (四)圍繞所在行業產業鏈發展需求,建設細分領域專業化的中試產線、產品檢測及認證平臺。

          (五)為高校院所、產業鏈企業等提供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中試驗證服務。

          (六)建立中試項目技術、客戶等信息保密機制。

          (七)協助中試產業化項目在光明區落地發展。

          第十條 中試基地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中試基地安全管理、生態環境管理規章制度,組建管理團隊、建立全員安全責任制、生態環境責任制,與中試項目試驗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生態環境責任主體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環保責任,對中試項目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并定期進行安全、環保檢查。

          第四章 中試產業化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中試產業化項目的產品、技術、工藝,應當符合市、區產業發展方向,中試基地入園企業及孵化項目的企業總部和研發中心應落地光明。

          第十二條 中試產業化基地入園項目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一)項目確認。項目建設單位向擬入駐的中試基地提交項目建設方案,中試基地運營單位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組織專家對擬入駐中試項目的中試方案、安全環保技術風險及應對措施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環保等部門備案。通過評估并完成備案的項目方可入園。

          項目建設單位向擬入駐的中試基地提交項目建設方案,中試基地運營單位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組織專家對擬入駐中試項目的中試方案、安全環保技術風險及應對措施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應急、環保等部門備案。通過評估并完成備案的項目方可入園。

          (一)生態環境評價。擬入駐的中試基地處于我市已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范圍內,且擬入駐項目不屬于《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名錄(試行)》所列項目,則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如上述條件不能同時滿足,則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編制環評文件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審批。

          (三)安全生產。擬入駐項目應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中試產業化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由中試基地運營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涉及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等中試產業化項目不得入駐基地,涉及少量化學反應,少量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中試產業化項目,應專家論證通過后,按照國家、省、市、區相關規定入駐中試產業化基地。

          擬入駐項目應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中試產業化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由中試基地運營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涉及化工的中試產業化項目不得入駐基地,涉及少量化學反應,少量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中試產業化項目,應專家論證通過后,按照國家、省、市、區相關規定入駐中試產業化基地。

          (四)中試產業化項目投入運行前,應由基地運營單位組織專家確認中試產業化項目的安全、環保等設施落實情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不具備條件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中試產業化項目應當開展開工條件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中試項目試驗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試驗方案,中試過程必須嚴格按照試驗方案進行。如有工藝、設備的重大改變,導致反應工藝危險度提高或者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報批、報備,必要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 鼓勵中試產業化項目利用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技術改進傳統工藝,提質增效,降低中試產業化項目的安全風險和污染排放。采用微量集成工藝技術、顯著降低工藝過程危險等級的中試項目,可參照科研項目管理。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綜合性中試產業化基地按照“政府主導、委托運營”的運作思路,按照“一基地、多園區”模式建設、認定和掛牌,對光明區內被納入綜合性中試產業化基地的產業園區,統一掛牌“綜合性中試產業化基地”。

          第十六條 專業性中試產業化基地按照“企業申報、政府審批”的運作思路,由行業龍頭企業根據產業鏈上下游和自身發展所需,牽頭申報建設細分領域專業性中試產業化基地,對獲得光明區產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性中試產業化基地,按照“產業細分領域+中試產業化基地”命名并授牌。

          第十七條 采用常態化,實時受理的方式組織申報。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區)相關規定和管理標準要求,編制中試產業化基地建設運營方案,組織行業專家對中試產業化基地開展實地評估,形成評估意見后,向光明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光明區產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形式審查、評審論證和實地考察,形成綜合論證意見。

          第十九條 中試產業化基地的建設內容或運營方案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在相關重大事項變更之日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光明區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經核實仍符合條件的,可維持掛牌資格。對發生重大事項變更不按規定報告或經核實已不符合掛牌基本條件的,取消掛牌資格。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條 由光明區產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區內各其他單位組織開展中試產業化基地的過程管理和服務工作,主要包括:

          (一)空間支持。鼓勵區屬國企通過新建、統租統管等多種方式,設計、建設和運營專業化中試產業化基地,為中試產業化項目提供合格的中試生產場地;對建設中試產業化基地的提容項目、返還用地項目優先審批。

          (二)資金支持。優化對中試基地運營單位的考核指標,根據入園項目規模效益、科研成果、人才引育等內容制定年度考核體系,并結合考核結果,給予中試基地運營單位每年最高1000萬元的運營經費支持,最長支持3年。

          (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對于新認定的專業性中試產業化基地,根據《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新材料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規定,按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40%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貼。

          (四)金融支持。發揮政府產業基金引導作用,聯合行業龍頭企業、專業投資機構等共同發起設立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金,重點投向中試產業化基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專項貸”“園區貸”等金融產品,對中試產業化基地入園企業按照“程序從簡、額度從高”等原則給予金融支持。

          (四)審批支持。對于認定掛牌的中試產業化基地,在環評、安評等前期手續辦理方面確保程序不少、內容不缺、標準不降的情況下,予以優先安排辦理。優化對中試產業化基地的監管服務,對安全管理規范、項目入園建設運營把關嚴格的中試產業化基地,增加專項檢查輔導服務,減少執法頻次。

          (五)暢通科研資源渠道。支持中試產業化基地積極參與、承擔國家和省級關鍵材料創新任務揭榜掛帥,國家和省級產業類專項資金等。重點推薦認定授牌的中試產業化基地與區內高校、科研團隊開展密切合作以及使用大科學裝置平臺開展研發工作,優先支持中試產業化基地圍繞光明區重點新材料技術攻關清單開展技術聯合攻關。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已掛牌的中試產業化基地采取“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考核管理機制。中試產業化基地正式掛牌后,應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新材料中試產業化基地工作年報??己私Y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進行整改,一年后復評仍不合格的,取消掛牌資格。無故不參加考核的,按照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已掛牌的中試產業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因管理不善導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環保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運營經費和補貼經費的單位,將采取停止撥款、追回資金、取消申報資格、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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