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協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創新高地的十六條措施項目申報
《關于協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創新高地的十六條措施》2024年申報指南
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關于協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創新高地的十六條措施》(深前海規〔2023〕1號,以下簡稱“《措施》”),為做好2024年度前海合作區知識產權扶持專項資金申報受理工作,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申報主體
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措施》規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含分支機構)
二、扶持期間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申報條款
《措施》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
四、申報時間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五、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實際經營、稅收繳納均在前海合作區;
其中,“實際經營”,是指機構注冊在前海合作區或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備案后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且生產經營、人員、賬務等在前海合作區。具體要求如下:
1、生產經營在前海合作區,指機構在前海合作區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前海合作區,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納入前海合作區統計核算的“四上”企業;(2)在前海合作區內固定生產經營場所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總部企業或超過100平方米的其他機構。
2、人員在前海合作區,指機構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前海合作區實際工作。在前海合作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從業人數不滿3人的,全員在前海合作區繳納;(2)從業人數3人(含)以上不滿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區繳納;(3)從業人數10人(含)以上不滿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區繳納;(4)從業人數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區繳納。
3、賬務在合作區,指機構在前海合作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且有相關業務通過本機構在前海合作區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結算。
(二)申請支持時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主營業務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準入目錄。
(四)申報主體的獎勵條件為港資企業的,應當為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機構;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規定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1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機構屬于香港投資者。
澳資企業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企業執行。
六、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清單
1.2024年度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知識產權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蓋章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2.申報承諾書(蓋章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3.授權書(蓋章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4.“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由政府部門頒發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在申報平臺選擇電子證照上傳);
5.深圳信用網下載的完整版信用報告(蓋章掃描件);
6.前海合作區內辦公用房租賃合同及近兩年年度租金發票(未滿兩年的提供全部租金發票),如處于免租期無法提供租金發票的應提供物業管理費發票,如無償使用合作伙伴或關聯公司辦公場地的應提供場地使用證明材料,如為自有辦公用房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蓋章掃描件);
7.實際經營承諾書(蓋章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
8.2024年3月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人數佐證材料(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系統-代扣代繳-單位申報記錄查詢頁面截圖)及深圳市社保參保人數查詢頁(蓋章掃描件);
9.2023年度納稅證明,且納稅額(不含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得為零(蓋章掃描件);
10.2023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應體現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及利潤總額(蓋章掃描件);
11.如為港澳資機構,需提供港澳投資者持股25%以上證明資料。
12. 如為港澳資機構,還應提供商務部門備案文件及以下三項材料之一(蓋章掃描件):
(1)港澳投資者為法人機構,提供港澳投資者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或《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2)港澳投資者為法人機構,提供港澳投資者以下材料:①注冊證及近兩年的商業登記證;②經營期間的利得稅繳款單或利得稅申報表及審計報告;③港澳業務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文件;④與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港澳定居的內地人士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資者為個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如為非法人組織應提交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身份證在申報平臺選擇電子證照上傳);
13.在前海合作區開立的銀行賬戶信息(蓋章掃描件)
14.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關材料(根據情況確定)。
(二)分項材料清單
申報主體還應根據所申報條款提供以下分項材料:
申報條款 |
分項申報材料 |
材料說明 (均需蓋章) |
第5條 |
1、技術轉移中心建設方案(方案包括項目背景、建設內容、建設主體及架構、主要成員、建設預算、建設預期成效等); |
原件 |
2、共建單位同意參與本技術轉移中心建設的證明文件或多方聯合共建協議; |
掃描件 |
|
3、市科技創新部門頒發的深圳市技術轉移機登記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
4、2023年用于支付運營費的明細單,并按照順序排列好原始發票(增值稅發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憑據(原件備驗)以及相應的費用記賬憑證、銀行轉賬單; |
掃描件 |
|
5、專職服務團隊、專家顧問團隊的花名冊及勞務合同、個人所得稅繳納清單等團隊證明材料;及團隊人員的學歷、學位證書和職稱證明; |
掃描件 |
|
6、2023年簽訂且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三方《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
掃描件 |
|
7、香港分支機構登記證明文件、香港分支機構辦公用房證明文件及前海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證明文件(僅申報香港分支機構設立支持時需提供)。 |
掃描件 |
|
第7條 |
1、2023年獲得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賽事獎項的官方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2、參賽報名材料及香港團隊成員名單; |
掃描件 |
|
3、注冊企業的股權結構證明文件(股東應包含參賽獲獎的香港團隊,或由該香港團隊持股的香港公司。) 注:股東包含該香港團隊持股的香港公司的,還應提交香港公司的股權結構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
4、知識產權清單及證書,如知識產權持有方為香港公司,需提供知識產權許可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
第9條質押融資支持 |
1、質押融資項目清單; |
掃描件 |
2、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授權證明文件(申報企業需為知識產權權利人)、質權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
3、與銀行或擔保機構簽訂的貸款相關合同及相關費用票據,如:借款合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其他抵押合同等,以及就此次貸款與擔保、評估等機構簽訂的擔保、反擔保、評估合同及相關費用票據 |
掃描件 |
|
4、銀行或擔保機構出具與申報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占比證明,明確擔保物中知識產權占比(需能證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 ); |
掃描件 |
|
5、放貸證明、貸款本金到賬證明、還貸證明、上一年度實際支付利息的單據等。 |
掃描件 |
|
第9條證券化融資支持 |
1、證券化融資項目清單; |
掃描件 |
2、與發行主體(原始權益人)簽訂的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相關協議、質權登記證明材料; |
掃描件 |
|
3、融資款到賬憑證、按期歸還融資款的還款憑證和利息支付憑證、擔保費票據; |
掃描件 |
|
4、發行主體(原始權益人)出具的知識產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入池企業證明、放款證明、企業融資款到賬證明、企業按期還款證明; |
掃描件 |
|
5、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募集說明書(或計劃說明書); |
掃描件 |
|
6、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發行情況公告。 |
掃描件 |
|
第14條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支持 |
1、申報主體所屬專利密集型產品清單; |
掃描件 |
2、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
第15條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支持 |
1、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勞動合同或派遣合同(需在有效期內,且合同時間在2年以上); |
掃描件 |
2、港澳居民須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及來華工作簽證; |
掃描件 |
|
3、有效期內的高級知識產權師、專利管理高級工程師或專利代理師資質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
第16條舉辦知識產權活動支持 |
1、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前海管理局事前同意支持的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2、活動總結(包括但不限于活動主題、主辦機構、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參加機構、參加人數、簽到情況、活動照片、媒體報道等); |
原件 |
|
3、活動費用開支匯總表及明細; |
掃描件 |
|
4、活動費用相關付款合同、發票、銀行往來憑證; |
掃描件 |
|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體現本次活動實際費用的第三方專項審計報告 |
掃描件 |
|
第16條參加知識產權展會活動支持 |
1、參展申請書、受邀參展邀請函或確認參展通知文件 |
掃描件 |
2、參展情況介紹(包括但不限于展會主題、主辦機構、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展會期間展位照片、媒體報道等) |
原件 |
|
3、參展費用相關匯總表和明細表,以及按排序提供付款合同、收據、銀行往來憑證。 |
掃描件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機構申報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說明外,需加蓋單位公章,非空白頁(含封面)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蓋公章將被退件!);
2.材料中的審計報告,均須由第三方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3.申報材料所提掃描件,是指原件掃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經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七、申報程序
(一)網上申報入口
登錄前海企業服務一體化平臺,線上提交材料,網址如下: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審核
前海管理局根據《措施》及本申報指南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三)公示
審核通過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
(四)撥付資金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申報主體提交銀行賬戶確認函(需為前海合作區內銀行賬戶)、辦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后,前海管理局將相應扶持資金撥付至申報主體賬戶。
八、其他事項
(一)自申報期滿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自材料補正次日起算);
(二)審核過程中如需申報主體補正材料的,請于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齊,申報主體補正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三)涉及發放至個人的支持資金,申報主體應在獲得支持資金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發放至個人,并于發放后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發放憑證提交至前海管理局。
(四)前海管理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企業代理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事宜。請相關機構自主申報。前海管理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舉報;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協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創新高地的十六條措施
5.支持設立技術轉移中心。鼓勵龍頭企業與香港高校及研發中心在前海聯合設立技術轉移中心,開展境外先進技術成果引進轉化、國際創新人才團隊培育、重點產業技術交流合作等工作,對上一年度實際運營費用的5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前海技術轉移中心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前海管理局事先同意的,予以一次性50萬元支持。
7.支持知識產權賽事獲獎項目轉化。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省級知識產權賽事三等獎及以上的香港團隊,在前海新注冊設立企業開展獲獎項目產業轉化,予以注冊企業一次性10萬元落地獎勵。
9. 優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對通過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等)質押獲得融資或依托知識產權參與資本市場證券化項目獲得融資的前海港資企業,按上一年度實際綜合融資成本的50%予以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14.鼓勵高價值專利創造及轉化應用。支持前海港資企業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途徑開展高價值專利國際布局,并積極實施專利轉化運用,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每件(以認定的備案產品項計)予以2萬元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支持20萬元。
15.鼓勵香港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執業。對在前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就業滿2年的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取得高級知識產權師、專利管理高級工程師資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5萬元獎勵。
16.支持舉辦深港知識產權活動。支持在前海舉辦知識產權國際性展會、交易博覽會、論壇等大型活動,事前經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前海管理局共同同意支持的,可按審計后活動實際費用的30%對主辦單位予以支持,最高不超過150萬元。鼓勵前海企業參與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舉辦的知識產權展會活動,對企業參展實際費用按1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可獲5萬元支持。
為你推薦
-
項目申報300萬
深圳市寶安區科技創新局
項目結束時間:2024-11-19 -
項目申報100萬項目結束時間:
-
項目申報100萬項目結束時間:
-
項目申報10萬
福田區商協會備案
項目結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