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2024年智能傳感器扶持計劃項目申報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發布2024年智能傳感器扶持計劃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動智能傳感器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根據《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實施細則》,我局組織開展2024年智能傳感器扶持計劃申報。具體申報要求詳見申報指南(附件1)。
以往年申報情況來看,提交審核集中在后期,建議至少提前申報截止日3個工作日提交,預留出足夠的審核時間,以避免臨近截止時間提交但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預審退回而導致申報失敗。
特此通知。
2024年6月7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智能傳感器扶持計劃項目申報指南
(以此為準)
一、資助的項目類別
(一)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支持智能傳感器相關企業開展包括但不限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電分立器件)、103(傳感器)、104(多芯片組件)、200(被動組件)可靠度標準、ISO/TS 16949、ISO26262體系的培訓與認證。
(二)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鼓勵傳感器應用企業結合自身需要,聯合研發企業,共同研發智能傳感器產品(含芯片、模組等)。
二、設定依據
1.《關于推動智能傳感器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
2.《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實施細則》。
三、資助的方式和標準
1.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
最終獲得資助的項目按照培訓和認證費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補貼。產品通過認證即補貼一次,體系認證至多補貼兩年,補貼金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2.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
最終獲得資助的項目按照項目所涉及產品單一年度的采購額(或銷售額)10%予以一次性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和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均為事后資助項目,最終實際資助的額度受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總額控制。
四、項目申報條件
申報條件由基礎條件和專項條件兩部分組成。
基礎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的獨立法人企業、事業單位等機構。
(二)項目的實施地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范圍內。
(三)申報單位就同一建設內容此前未獲得市級財政的資金扶持。
(四)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專項條件:
(一)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
1.申報單位為實施主體。
2.申報單位自2021年1月1日后已經通過包括但不限于ISO/TS 16949、ISO26262體系的培訓與認證或其傳感器產品(包括傳感芯片、模組)已經通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電分立器件)、103(傳感器)、104(多芯片組件)、200(被動組件)等可靠度標準認證。
3.申報單位2023年智能傳感器領域的營收規模達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或智能傳感器業務占公司總營收比重達30%以上。
(二)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
1.該項目采用聯合申報方式開展,申報單位在項目申報時應獲得其他合作方許可,并出具相關佐證文件。
2.項目所涉及的智能傳感器芯片(含SoC、SiP等形態的芯片)或模組應由申報單位和其聯合申報方共同研發,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完成設計或生產,即聯合體主要費用發生地仍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
3.申報單位或其聯合申報方可提供相關產品自主知識產權的佐證文件。
4.申報單位與其聯合申報方應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關系,其中一方應為項目產品的應用方,且雙方之間在2021年/2022年/2023年任一單一自然年內針對項目所涉及產品的實際采購/銷售額應大于4000萬元(以銷售方回款金額為準)。
5.企業就同一品類的傳感器每年僅能參與一個聯合體申報,同一企業就不同品類傳感器(被測量量/工作原理不同均算不同品類)每年可分別參與多個聯合體申報。
五、項目的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由共性申報材料和專項申報材料兩部分組成。
共性申報材料(其中電子證照免提交):
1.通過申報系統打印的《深圳市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2.單位營業執照
3.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度納稅證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在深圳信用網下載的企業信用報告
專項申報材料:
所有專項申報材料需在申報系統上傳電子版,并在提供書面材料時提供復印件,具體各扶持方向所需專項材料如下:
(一)(一)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
1.公司/產品通過認證的認證報告或認證證書。
2.認證和培訓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票據清單和票據復印件。
3.2023年度公司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4.相關說明(企業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傳感器業務營收超1000萬元或傳感器業務收入占公司營收比重超過30%的相關說明,申報產品認證的企業需額外提交相關產品屬于傳感器的說明)。
5.公司在深生產經營的佐證材料(如廠房或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
(二)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
1.申報企業獲得的與聯合體共同申報本項目的佐證文件。(兩家企業均需蓋章)
2.申報企業與聯合體的采購/銷售合同。
3.單款傳感器芯片或模組雙方在2021-2023年中任一單一自然年采購額超過4000萬元的佐證材料,包括銷售發票清單、銀行回款清單及相關票據和回款單復印件。
4.申報企業及聯合體雙方均參與本項目研發的佐證材料,如項目合作開發協議、費用支出清單和票據復印件。
5.申報企業2023年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6.公司在深生產經營的佐證材料(如廠房或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
7.產品說明書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的還需加蓋騎縫印章;一式一份,A4紙(特殊規定的除外)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裝訂成冊(膠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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