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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全面貫徹落實《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文件要求,規范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中央專項資金管理,最大化財政資金引領帶動作用,統籌各類資源優化供給,降低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成本。結合工作實際,我局起草了《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7月17日18:00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 6009號綠景NEO大廈B棟10層1016室,聯系電話:0755-82975806(郵編51804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haiyh@zxqyj.sz.gov.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2024年6月14日
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文件要求,規范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中央專項資金管理,最大化財政資金引領帶動作用,統籌各類資源優化供給,降低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成本,以數字化轉型為契機提高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深圳市試點城市建設目標、試點行業企業數字化轉型現狀等方面的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中央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對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給予的定額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中央專項資金實行??顚S?,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財政供養單位人員福利、公用經費、機構運轉經費等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是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下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組織實施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制定扶持計劃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條件明確、標準清晰、績效明顯、職責明確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形式審查、專項審計、征求意見、社會公示、部門核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編制中央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及績效目標,負責制定和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受理、形式審查、專項核查、專項審計等工作;負責項目查重、公示及申訴處理,下達項目扶持計劃,為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辦理中央專項資金撥付手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配合財政、審計、監督等部門對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及其績效目標進行監督檢查;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深圳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負責中央專項資金的預算統籌、資金保障、資金使用計劃審核與確認、組織資金撥付與管理;開展中央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等。
第七條 各區工信部門結合負責協助市工信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組織工作推進、供需對接、項目申報、審核、評審、跟蹤管理、驗收認定和績效自評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與扶持標準
第八條 中央專項資金支持范圍與扶持標準
中央專項資金不超過1.5億元,按照“企業出一點、服務商讓一點、政府補一點”的原則,安排不低于80%的獎補資金(不超過1.2億元)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工作;安排不高于20%的獎補資金(不超過0.3億元)支持平臺與服務商服務能力水平提升、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相關綜合公共服務。
(一)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
對列入國家試點工作的智能機器人、半導體集成電路、精密儀器設備等三大試點行業中小企業,由其選擇數字化服務商進行數字化改造,投入與數字化改造相關的軟件、云服務,以及網關、路由等必要的數據采集傳輸設備的數字化改造項目給予補貼。
中央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金額的50%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40萬元。扶持資金原則上采取事后補貼的方式。
(二)平臺與服務商服務能力水平提升
1.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優選第三方機構建設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面向智能機器人、半導體集成電路、精密儀器設備等三大試點行業中小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等需求,搭建具有行業特色的工業互聯網系統解決方案、產業鏈供應鏈相關企業協同發展、政策宣傳、資源對接、評估診斷、平臺支撐、綜合服務等應用模式,按政府采購流程給予支持。
按政府采購要求和程序確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承接單位,并與項目承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合同金額和付款方式。
2.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標桿示范。對智能機器人、半導體集成電路、精密儀器設備等三大試點行業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標桿示范企業給予補貼。
中央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單個標桿示范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扶持。扶持資金原則上采取事后補貼的方式。
3.“鏈式”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產品和服務。對智能機器人、半導體集成電路、精密儀器設備等三大試點行業龍頭企業、“鏈主”企業或數字化服務商打造的“鏈式”數字化轉型產品和服務,符合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和產業鏈上下游協同的數字化轉型項目給予補貼。
中央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鏈式”數字化轉型產品和服務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扶持。扶持資金原則上采取事后補貼的方式。
(三)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相關綜合公共服務
1.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與認定。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優選第三方機構對中小企業改造成效提供數字化水平評測與認定,按政府采購流程給予支持。
按政府采購要求和程序確定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與認定項目承接單位,并與項目承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合同金額和付款方式。中央專項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800萬。
2.中小企業數字化人才培訓
(1)中小企業數字化人才合作項目。對科研院校、數字化服務商面向智能機器人、半導體集成電路、精密儀器設備等三大試點行業中小企業開展數字化人才合作項目給予補貼。
中央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單個數字化人才合作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扶持。扶持資金原則上采取事后補貼的方式。
(2)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人才培育工程項目。對面向智能機器人、半導體集成電路、精密儀器設備等三大試點行業中小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人才培育工程項目給予補貼。
按政府采購要求和程序確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人才培育工程項目承接單位,并與項目承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合同金額和付款方式。中央專項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80萬。
第四章 申報條件及工作流程
第九條 中央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申報單位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
(二)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項目實施起止時間符合申報指南對資助項目實施時限的規定;
(四)申報項目符合相應申報指南各項要求,符合國家和深圳市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對已獲得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再重復支持,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22〕22號)中改造試點的中小企業不再重復支持。
(六)申報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標桿示范項目的企業須為納入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擬改造企業名單的企業且須選擇經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遴選認定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造。
(七)申報“鏈式”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產品和服務的企業須為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遴選認定的數字化服務商。
(八)申請政府采購支持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制定采購計劃和預算,按政府采購要求和程序確定項目承接單位。
(九)各項目具體申報要求,在申報指南中明確。
第十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按照試點實施進展,公開發布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重點、申報程序及要求,向社會征集。
第十一條 工作流程
(一)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平臺和服務商服務水平提升、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標桿示范、“鏈式”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產品和服務、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相關綜合公共服務(中小企業數字化人才合作)等項目,申報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中央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采取自主申報、專家評審和綜合評定相結合方式,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1.申報。符合中央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2.初審。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初審,重點審查申報企業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有關申報文件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
3.評審。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評審。
4.公示。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相關綜合公共服務(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與認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人才培育工程)項目按政府采購要求和流程進行采購。
第十二條 中央專項資金撥付與管理
(一)中央專項資金撥付
項目資金下達撥付通知后,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程序辦理撥款手續。受扶持單位應規范各項費用支出的財務核算管理。收到扶持款后,按照適用的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
(二)中央專項資金管理
1.中央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受扶持單位要切實加強對中央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自覺接受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及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能過程中,需要受扶持單位提供有關數據或信息的,受扶持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的數據信息。
3.申報項目或受扶持單位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中央專項資金扶持:
(1)受扶持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
(2)發現受扶持單位出現經營異常且有可能危及財政資金安全、嚴重影響財政資金績效的。
(3)同一申報項目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扶持的(政策允許的除外)。
(4)受扶持單位實際情況與申報項目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5)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4.受扶持單位因項目取消、驗收不合格、企業破產等原因產生的結余資金和結轉資金,按照相關規定上繳財政統籌使用。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參照相關文件規定,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中央專項資金在促進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方面發揮的作用和中央專項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后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申報項目或受扶持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方案實施,嚴禁擅自變更項目實施方案。如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受扶持單位應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上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同意后方可調整。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主體發生變更。
(二)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三)建設期延期三個月及以上,并超過試點實施期間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其他重要變化事項。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或受扶持單位須對報送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肅處理,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修訂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施行有效期至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驗收完成。執行期間,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本方案從其規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