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南山區2024年關于支持船舶租賃等航運業態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船舶租賃等航運業態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申報指南(2024年)
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船舶租賃等航運業態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規〔2024〕5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為做好2023年度《若干措施》申報工作,現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申報主體
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且主營業務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從事船舶租賃等航運業態的獨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扶持期間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一)支持船舶租賃發展”以條款具體規定內容為準)。
三、申報時間
2024年6月19日-7月8日。
四、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清單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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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若干措施》扶持資金申請表;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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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報承諾書;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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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營業執照正本,或非法人組織登記證書正本; |
系統自動聯網,無需手動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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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為非法人組織應提交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外籍認識需提供護照及護照翻譯件 |
正反面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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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際經營場地證明 |
如為租賃場地的情況 |
前海合作區內辦公用房有效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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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內的辦公室租金發票及租金轉賬憑證,如處于免租期無法提供租金發票的應提供物業管理費發票;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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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內的電費發票(單獨電表)或物業公司的電費收據。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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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自有場地的情況 |
(1)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 (2)2023年年內的電費發票(單獨電表)或物業公司的電費收據。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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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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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場地尚未入駐使用的,需提交與前海合作區管理局簽署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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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無償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場地的情況 |
第三方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第三方在前海合作區內辦公用房有效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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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場地使用說明。 |
加蓋雙方公章,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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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一自然年度納稅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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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授權書; (備注:授權前海管理局向相關部門查詢必要信息)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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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一自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備注:應顯示主營業務及主營業務收入占比)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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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3年12月社會保險繳交證明; (備注:社保部門出具,能顯示申報主體的社保參保人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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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機構信用信息資料; (備注:登陸信用中國或深圳信用網進行查詢)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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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報主體銀行存款賬戶相關信息;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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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如申報主體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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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證; |
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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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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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關材料。 |
根據情況確定 |
(二)分項材料清單
申報 條款 |
分項申報材料 |
材料說明 |
第一條對船舶租賃出租方的支持-第(1)款 |
1.專項審計報告,應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申報年度當年截至申報起始日止的實際交易船舶租賃合同金額或實際交易租賃資產購買合同金額等, (2)上述(1)中擬申報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的,前期已申報合同名稱(或編號)、金額、申報批次等, (3)上述(1)中擬申報船舶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起止日期、租賃標的物清單等; (4)申報年度當年截至申報時上一個月的主營業務及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納稅情況等; 備注:本次申報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礎申報材料清單8上一自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若報告中未列明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則須列明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
掃描件 |
2.擬申報船舶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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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申報船舶資產購買合同及發票或相關付款單據、付款憑證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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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報年度當年截至申報時上一個月的納稅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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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擬申報船舶為境內五星旗的,該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租賃登記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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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擬申報船舶為境外方便旗的,該船舶注冊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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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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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對船舶租賃出租方的支持-第(2)款 |
1.專項審計報告 針對船舶資產購買扶持的,應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申報船舶交付給項目公司(spv)之日起至本次申報受理起始日止滿12個月的船舶資產購買合同金額,本次申報起始日所在月前12個月期間,擬申報船舶對應項目公司(SPV)的主營業務收入金額、占比、納稅情況等; (2)與上述(1)中擬申報船舶對應的船舶租賃合同信息,如承租人、合同金額、合同起止日期、租賃標的物清單等(如有); (3)上述(1)中擬申報船舶年度內只接受一次申報,若該船舶之前年度已獲得《若干措施》支持的,須列明相應的申報批次; 針對“中國前海”船籍港支持的,應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擬申報船舶建造合同金額、船舶建造開始日、結束日、船籍登記日等; 備注:本次申報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礎申報材料清單8上一自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若報告中未列明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則須列明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
掃描件 |
2.擬申報船舶租賃合同(如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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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申報船舶資產購買合同及發票或相關付款單據、付款憑證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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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申報船舶為境內五星旗的,該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租賃登記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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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申報起始日所在月前12個月期間,擬申報船舶對應項目公司(SPV)納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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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擬申船舶為境外方便旗的,該船舶注冊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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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擬申報船舶交付至項目公司(SPV)的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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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擬申報船舶建造合同(如登記為“中國前海”船籍港);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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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擬申報船舶國籍證書(如登記為“中國前海”船籍港);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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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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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對船舶租賃出租方的支持-第(3)款 |
1.專項審計報告,應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船舶登記之日起至本次申報受理起始日止期間的船舶資產購買合同金額, (2)與上述(1)中擬申報船舶對應的船舶租賃合同信息,如承租人、合同金額、合同起止日期、租賃標的物清單等(如有); (3)自船舶登記之日所在月起至本次申報時上一個月止主營業務及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納稅情況等; 備注:1.本次申報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礎申報材料清單8上一自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若報告中未列明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則須列明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2.本款中超大型船舶:(1)起重機起重能力達3200噸以上,樁腿長度120米以上的海洋風電安裝船;(2)裝載能力在9000CEU以上的LNG雙燃料滾裝船。 |
掃描件 |
2.擬申報船舶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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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申報船舶建造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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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申報船舶資產購買合同及發票或相關付款單據、付款憑證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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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船舶登記之日所在月起至本次申報時上一個月的納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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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擬申報船舶先進性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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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擬申報為境內五星旗的,該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租賃登記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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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擬申報船舶為境外方便旗船舶,該船舶注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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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擬申報船舶國籍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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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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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對船舶租賃出租方的支持-第(4)款 |
1.專項審計報告,應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上一自然年度內實際交易船用設備租賃合同金額或租賃資產購買合同金額; (2)上述(1)中擬申報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的,前期已申報合同名稱(或編號)、金額、申報批次等, (3)上述(1)中擬申報船用設備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起止日期、租賃標的物清單等; (4)上一自然年度內的主營業務及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納稅情況等; 備注:本次申報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礎申報材料清單8上一自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若報告中未列明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則須列明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
掃描件 |
2.擬申報船用設備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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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申報船用設備租賃資產購買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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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申報船用設備購買合同及發票或相關付款單據、付款憑證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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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報年度當年截至申報時上一個月的納稅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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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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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對船舶租賃承租方的支持 |
1.專項審計報告,應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申報運營之日起至本次申報受理起始日止滿12個月船舶資產購買合同金額; (2)上述(1)中擬申報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的,前期已申報合同名稱(或編號)、金額、申報批次等; (3)上述(1)中擬申報船舶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起止日期、租賃標的物清單等; (4)自上述(1)中首艘運營滿12個月的船舶運營之日所在月起至本次申報時上一個月止期間的主營業務及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納稅情況等; 備注:本次申報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礎申報材料清單8上一自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若報告中未列明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則須列明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
掃描件 |
2.擬申報船舶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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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申報船舶資產購買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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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申報船舶租賃合同每期租金發票或相關付款單據、付款憑證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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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上述1中首艘運營滿12個月的船舶運營之日所在月起至本次申報時上一個月的納稅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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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擬申報船舶為境內五星旗的,該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租賃登記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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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擬申報船舶為境外方便旗的,該船舶注冊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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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擬申報船舶國籍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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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擬申報船舶運營相關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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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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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對航運公司落戶的支持 |
1.專項審計報告(包含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額); |
掃描件 |
2.2023年12月底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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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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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報主體或母公司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針對自有船舶);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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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報主體或母公司的船舶光船租賃登記證書(針對租賃船舶);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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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控制運力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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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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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對航運公司經營的支持 |
1.專項審計報告(需體現上一自然年度申報主體船隊資產總價值); |
掃描件 |
2.2023年12月底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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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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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針對自有船舶);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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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光船租賃登記證書(針對租賃船舶);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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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控制運力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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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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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對新購置船舶的支持 |
1.2023年12月底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4 |
2.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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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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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建造合同(只針對海工船舶);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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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國籍證書(如登記為“中國前海”船籍港);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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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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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對船舶管理的支持 |
1.2023年12月底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4 |
2.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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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管理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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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旗國主管機關或船旗國主管機關單位認可的船級社(限國際船級社協會成員)發放的符合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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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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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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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對船舶檢驗的支持 |
1.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會員證明; |
掃描件 |
2.船舶檢驗相關證書或證明(如入級證書、噸位證書、載重線證書、設備安全證書、構造安全證書等,以具體檢驗內容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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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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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對船舶代理的支持 |
1.船舶代理公司內部或第三方平臺所統計的船舶代理情況數據(含船名、裝船碼頭、重箱數量等信息); |
掃描件 |
2.專項審計報告(應列明上一自然年度在深圳西部港區完成的代理外貿集裝箱重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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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代理業務匯總表;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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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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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對船員管理的支持 |
1.2023年12月底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4 |
2.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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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遠洋船員管理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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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際船員適任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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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人與前海的航運服務企業簽訂的,在本次受理截止日期時尚在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或上船協議;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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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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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對航運人才的支持 |
1.2023年12月底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4 |
2.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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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運人才申請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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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人適任證書或A類注冊驗船師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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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報主體身份證明(護照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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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請人與申報主體簽訂的,在本次受理截止日期時尚在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或上船協議;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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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報主體自2022年1月1日起的社保繳費清單;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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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報主體所在單位出具的任職時間、任職經歷等資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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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以實際約定為準)。 |
掃描件 |
備注:
(一)申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申報主體,其申報主體的企業從業人員不包含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
(二)申請(一)支持船舶租賃發展的申報主體,不對其在前海合作區從業人員進行要求。申報主體在2023年度內注冊的項目公司(SPV),其銀行賬戶注冊區域可放寬至深圳市,自2024年1月1日起注冊的項目公司(SPV),銀行賬戶須滿足本指南基礎申報材料清單“11.申報主體銀行存款賬戶相關信息”的要求。
五、材料提交要求
(一)申報主體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說明外,需加蓋單位公章,非空白頁(含封面)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需蓋騎縫公章,個人申報的材料無需加蓋公章及騎縫章,但需每頁簽字;
(二)材料中的審計報告,均須由第三方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隨附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及會計師職業證明,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三)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由有翻譯資質的專業翻譯公司出具并加蓋翻譯章),其中依據(一)支持船舶租賃發展條款進行申報的外文資料除外;
(四)本《申報指南》中申報材料所提的掃描件,是指原件掃描件。
六、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扶持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報主體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并授權前海管理局在審核認定爭議時向稅務等機關查詢核實相關信息。(申請網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支持資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據申報主體資金申請情況,與申報主體簽訂相關支持協議。涉及員工個人的支持,由所在企業根據本措施相關規定代為統一申請及領取資金,并將資金發放至員工個人。
(四)申請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措施規定的條件,在申請公告中以申請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報主體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五)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七、監督管理
(一)享受本辦法扶持資金的機構應當在前海合作區、南山區實際經營,申請時申報主體實際管理部門設在前海合作區、南山區,并對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二)申報主體在申報、執行扶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政府應當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并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政府和申請機構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四)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船舶租賃等航運業態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綜合政策優勢,大力推動船舶租賃等航運業態發展,全面助力深圳加快建設全球知名的國際航運中心,制定本措施。
一、具體措施
(一)支持船舶租賃發展
1.對船舶租賃出租方的支持。
(1)對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船舶融資租賃業務(回租型融資租賃除外)的融資租賃公司(含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等),根據當年實際交易租賃合同金額或者租賃資產購買合同金額的1%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2)對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船舶經營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含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等),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每年支持最高不超過申報主體旗下船舶資產購買價值的1%,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400萬元。上述船舶登記為“中國前海”船籍港的,按建造合同金額的0.3%予以一次性登記支持,單船或者單個設施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對在船舶建造金額、總噸位數、技術先進性等方面在業內具有突破性意義的,船舶登記“深圳”或者“中國前海”船籍港的超大型船舶(超大型海洋工程船舶及新能源船舶的具體標準以每個自然年度申報指南公布內容為準)并從事船舶租賃業務的,一次性給予800萬元支持。上述申報主體自登記之日起每年支持公司旗下船舶資產購買價值的3‰,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4)對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船用設備租賃業務(回租型融資租賃除外)的融資租賃公司(含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等),實際投資額3億元以上的,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實際交易租賃合同金額或者租賃資產購買合同金額的1%給予支持,每個申報主體每一年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2.對船舶租賃承租方的支持。對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承租方給予支持,獎勵金給予該承租方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對應新船的船舶運營公司,自運營之日起,每年支持公司旗下船舶資產購買價值的6‰,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600萬元。要求船舶租賃合同(回租型融資租賃除外)3年以上,船舶登記為“深圳”或者“中國前海”船籍港。
(二)支持船隊建設
3.對航運公司落戶的支持。對持有集裝箱船、滾裝船、干散貨船、油輪、天然氣運輸船等運力的航運企業,根據上一自然年度實繳注冊資本及船舶運力給予申報主體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支持。
檔次 |
得分 |
補貼力度 |
第一檔 |
(90分(不含)-100分(含)) |
2000萬元 |
第二檔 |
(80分(不含)-90分(含)) |
1000萬元 |
第三檔 |
(70分(不含)-80分(含)) |
500萬元 |
第四檔 |
(60分(不含)-70分(含)) |
250萬元 |
第五檔 |
(50分(含)-60分(含)) |
100萬元 |
計算公式為:綜合評分=實繳注冊資本×25%+運力指標×75% |
其中申報主體實繳注冊資本占權重25%,申報主體或者母公司船隊運力排名占總分權重75%,但申報主體的船隊運力不得低于申報主體或者申報主體母公司總運力的20%。具體測算標準如下:
實繳注冊資本(億元) |
船型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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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船 (萬TEU) |
干散貨船 (萬DWT) |
油輪 (萬DWT) |
滾裝船 (萬CEU) |
天然氣運輸船(萬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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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含)以上 |
50(含)以上 |
100 |
||||
5(含)-10 |
20(含)-50 |
1200(含)以上 |
1200(含)以上 |
20(含)以上 |
90(含)以上 |
90 |
2.5(含)-5 |
10(含)-20 |
800(含)-1200 |
800(含)-1200 |
12(含)-20 |
60(含)-90 |
80 |
1(含)-2.5 |
5(含)-10 |
400(含)-800 |
400(含)-800 |
8(含)-12 |
40(含)-60 |
70 |
0.5(含)-1 |
3.5(含)-5 |
200(含)-400 |
200(含)-400 |
5(含)-8 |
20(含)-40 |
60 |
0.5以下 |
1(含)-3.5 |
20(含)-200 |
20(含)-200 |
1(含)-5 |
5(含)-20 |
50 |
4.對航運公司經營的支持。對上一自然年度綜合運力在10000總噸以上的航運企業或者上一自然年度實際運營不少于5艘海洋工程船舶及設施的海工企業,按船隊上一自然年度船隊總資產價值的0.3%(其中海洋工程船舶按船隊總資產規模的0.2%)給予經營支持,每個申報主體每年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5.對新購置船舶的支持。對航運企業上一自然年度新建或者購置且船齡不超過5年的船舶(含海洋工程船舶與設施)給予資金支持,其中普通船舶按照20元/總噸,海洋工程船舶按建造合同金額的0.25%給予一次性支持,每艘船舶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每個申報主體每年支持最高1000萬元,同一艘船舶不得重復申請支持。
其中,上述船舶登記為“中國前海”籍的船舶,普通船舶按5元/總噸的標準,海洋工程船舶與設施按建造合同金額的0.1%予以額外的一次性登記支持,單船或者單個設施登記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每個申報主體每年最高200萬元。
(三)支持船舶配套服務商發展
6.對船舶管理的支持。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第三方船舶管理企業,對其上一自然年度實際管理的船舶規模按2.5萬元/艘予以經營支持,每個申報主體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7.對船舶檢驗的支持。對在前海合作區內新設立的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成員的船級社予以2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支持。此類申報主體從落戶后的下個自然年度起,對其上一自然年度完成入級船舶營運檢驗和入級船舶建造檢驗按4000元/艘次予以經營支持,每個申報主體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8.對船舶代理的支持。對上一自然年度在深圳西部港區累計完成代理外貿集裝箱重柜量超過20萬TEU(含),且代理外貿集裝箱重柜量在申報企業中排名前10的申報主體按以下標準予以支持:
(1)排名第1的船代企業,給予30萬元支持;
(2)排名第2、3的船代企業,給予20萬元支持;
(3)排名第4-6的船代企業,給予10萬元支持;
(4)排名第7-10的船代企業,給予5萬元支持。
9.對船員管理的支持。對自有遠洋船員規模在100人以上,從事船員管理服務的海員外派機構,按其上一自然年度管理自有遠洋船員人數200元/人給予支持,每個申報主體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0.對航運人才的支持。對在與申報主體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且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無限航區一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或者A類注冊驗船師證書的人員,按3萬元/人予以一次性支持。
(四)提升船舶租賃綜合營商環境
11.提高船舶登記效率。加快推進前海國際船舶登記中心落地,允許在前海合作區注冊企業滿足條件的船舶租賃標的進行國際船舶登記,對登記主體中外資股比、法定檢驗、船員配備等準入條件依法依規予以放寬。完善船舶租賃登記流程,壓縮船舶租賃登記的相關船舶登記辦結時限。推進“不停航辦證”落地,實施登記注銷同步受理和船舶轉籍無縫隙銜接。
12.提供船舶進出口通關便利。對符合船舶進出口業務且不涉及敏感國家、地區及敏感貨物的,提供通關便利化服務。對注冊在前海綜合保稅區內的船舶租賃企業進出口船舶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的情況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
13.適度簡化外匯管理。允許前海綜合保稅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從境外購入船舶等大型設備給承租人時,在進口與付匯主體一致的情況下,憑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便利融資租賃項目貨款支付。在符合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前提下,支持前海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項目公司支付購買價款。前海合作區內開展船舶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符合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企業條件的,試點銀行可為其采取貨物貿易超期限特殊退匯業務免于事前登記等經常項目便利化措施。
14.不斷完善“一站式”專業服務團隊建設。以船舶租賃為核心,為相關業務落地提供便利指引等工作,為落地前海合作區的船舶租賃企業提供包括商事登記、涉稅業務、銀行開戶、海關報關等業務咨詢服務。根據企業需求不斷拓展業務服務范圍,打造全方位、全鏈條、一站式的服務環境。
15.優化制度監管環境。支持資信良好和業務成熟的船舶融資租賃企業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項目公司,簡化注冊辦理流程。支持符合條件的船舶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專業子公司和境外項目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和項目公司依照金融監管制度執行。允許開展船舶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項目公司實行住所集中登記。
16.建立市區財力支撐體系。加強對于船舶租賃出租方、承租方等主體的政策支持,建立“市級+區級+前海”產業發展財力統籌機制。其中涉及《深圳市關于加快推動飛機、船舶租賃發展的實施方案(2023-2025)》(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船舶租賃相關產業資金,由各級財政分別按《實施方案》規定比例分擔。本措施其余條款涉及的產業資金按照深圳市對南山區、深圳市對前海合作區財政體制安排,由南山區和前海合作區按1:1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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