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熱門文章
- 臨沂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_臨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2024-11-25
- 人才培養項目申報_人才培養項目申報理由2024-11-25
-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_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024-11-25
- 申請高新技術公司_申請高新技術公司中介2024-11-25
- 如何申報非遺項目_如何申報非遺項目范本2024-11-25
- 廣東省人文社科省級課題項目申報_廣東省人文社科省級課題項目申報流程2024-11-25
深圳市科技創新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深圳市科技創新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我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全過程管理辦法》)。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或個人可于2024年9月5日前填寫《征求意見反饋表》(附件3),通過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反饋表郵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63室深圳市科技創新局資管處收(郵政編碼:518035,聯系電話:88102426),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全過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反饋表發送至:ziguanchu@sticmail.sz.gov.cn,并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全過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特此通告。
深圳市科技創新局
2024年8月6日
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的科技研發資金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以及其他與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相關的活動。市科技計劃項目類別由主管部門圍繞國際科技前沿和國家戰略需要,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科技創新規劃的發展目標和任務部署研究制定。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確定、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活動遵循堅持科技發展規律與深圳創新實際相結合、規范管理、科學高效、市區聯動、部門協同、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項目資助方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符合科技發展規律的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投入機制。市科技研發資金資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事前資助:項目申請單位在項目立項后完成前,給予科技研發資金資助;
(二)事后補助:項目已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發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研發費用或者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財政到賬資助資金進行審計或評估,給予科技研發資金相應補助;
(三)獎勵補助:項目已經完成研發工作,對項目科研成果或達到的技術水平進行審核或認可,給予科技研發資金獎勵補助;
(四)深圳市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助方式。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科技研發資金使用評估結果,對科技研發資金投入方式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職責
第五條【主管部門職責】 主管部門是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牽頭組織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項目管理相關制度,統籌協調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
(二)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劃和政策,提出市科技計劃總體布局;
(三)組織項目征集、申報、評審/審計,負責項目立項、重大事項變更、撤銷、終止和驗收等相關工作,開展項目實施過程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開展科技計劃績效評估;
(四)監督和指導專業機構組織實施項目管理具體工作;
(五)對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實施科研誠信管理、科技倫理監管,并開展相關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聯動區機構職責】市各相關區(新區)機構根據發展需求,按照相關協議或文件,統籌安排區級財政資金,與市科技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市區聯動科技計劃項目,參與項目階段性評估、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估、資金追繳等管理工作,在資源統籌、政策協調等方面加強支撐配合。
第七條【專業機構職責】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具體組織項目管理工作,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按照主管部門要求,規范項目管理工作程序,落實組織保障,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設施;
(二)參與制訂項目管理相關制度,協助編制項目申請指南;
(三)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審、過程管理、驗收、資金追繳等具體工作,客觀及時地向主管部門反映具體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對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四)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配合開展涉及項目管理工作的審計、檢查和調查工作;
(五)協助主管部門完成與項目管理工作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高校、科研機構、醫療單位、企業等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項目組管理、資金使用、科研誠信、安全和科技倫理治理等科研主體責任;
(二)按照合同書(任務書)、批復、變更文件或者其他立項(備案)文件規定期限完成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照市科技研發資金相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設立專賬進行財務核算,并對相關票據、合同等進行留痕管理;
(三)項目發生變化的,根據變化的事項按照規定時限提出項目變更申請、撤銷申請或者變更備案;
(四)單位發生經營異常、停業、破產、注銷等導致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已不具備履行科技計劃項目能力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五)配合主管部門實施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按時報送年度報告、階段性評估報告或者整改報告,按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關聯性、合法性;
(六)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繳的科技研發資金;
(七)研究內容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應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并依規進行登記、開展科技倫理審查工作;
(八)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監督、審計和驗收后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確定
第九條【確定程序】市科技計劃項目確定程序原則上包括編制與發布申請指南、項目申請、專家評審或專項審計、考察核查、審批公示、簽訂合同書(任務書)、撥付資金等。主管部門可在各類計劃管理辦法或申請指南中明確相關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定向擇優或委托】對具有明確政府目標、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勢承擔單位集中,或應對緊急科技需求的科技計劃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定向擇優或者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一條【項目申請指南】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在市科技研發資金預算相應年度,編制年度申請指南并及時發布,對申請內容、設定依據、支持強度及方式、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等內容予以明確。
主管部門可以積極創新項目遴選機制,探索市區協同部門推薦,加強政府主動布局。針對不同類別科技計劃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操作規程中明確項目申請指南編制的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條件】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是深圳市內外直接參與深圳市科技研發項目的法人單位,或為深圳市科技研發活動提供資金支持的深圳市內外法人單位,或經深圳市政府批準或者按照深圳市有關政策應當給予科技研發資金資助的法人單位;
(二)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誠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項目負責人為非申請單位全職研究人員的,應當與項目申請單位約定投入申請項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并需其全職單位提供同意材料;
(四)項目申請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和其他成員在申請項目時科研信用良好,未在科研誠信有關懲戒期內;
(五)項目申請單位應當自主申報,委托科技中介機構申報的,不予受理及立項;
(六)所申請的市科技計劃類別對申請條件有其它具體規定的,項目申請單位還應當符合該類別項目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項目受理】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知識產權合規性聲明;
(三)科研誠信承諾書;
(四)項目涉及科技倫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五)申請指南有其它具體規定的,項目申請單位還應當提交符合該類別項目具體要求的申請材料。
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機制,逐步采取自行調取申請人登記、許可類信息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精簡,減輕申請人負擔。
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專家評審或專項審計】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負責建設科技評審專家庫,并建立科技評審專家入庫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完善評審專家的誠信記錄、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范專家評審行為。
主管部門根據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建立公正、科學、明確的項目評審工作規則和專家評審規范,建立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評審體系,實行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專家主審制。
專業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專家開展評審或者專項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考察或核查】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類別,制定項目現場考察或核查規則,對申報單位實施條件、項目團隊成員組成情況等進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十六條【項目立項】主管部門結合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現場考察/核查情況形成擬資助項目名單。主管部門應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示。主管部門結合部門反饋意見、公示情況等,實施立項決策。
屬于事前資助類項目的,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以及相關當事方簽訂合同書(任務書),對項目任務、經費使用、績效考核指標、知識產權歸屬等內容進行約定。
屬于事后補助類、獎勵補助類項目的,不需簽訂合同書(任務書),補助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使用,不得用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事前資助類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動態管理】 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按照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要求,對項目進行監督和檢查,對資金使用異常和合同書(任務書)執行異常的項目,提出項目調整意見。
對于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的項目,原則上不開展過程檢查,采用本辦法第十八條資助方式的項目除外。國家、省、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階段性評估】采用階段性評估資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賽馬式”資助、“里程碑式”資助和“中期評估式”資助)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交階段性評估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階段性評估內容包括項目研發情況、項目組主要成員和其他成員在崗情況、項目實施保障條件、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的科技安全、倫理審查情況等。階段性評估結果分為合格、限期整改、終止。
階段性評估情況符合合同書(任務書)及相關管理規定的,結果為合格,主管部門按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撥付款項,項目承擔單位繼續開展研發工作。
階段性評估情況未達到合格的但可以整改的,結果為限期整改,主管部門暫停撥付剩余款項,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每個項目有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整改期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整改后合格的項目,主管部門按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撥付款項。逾期未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或者經主管部門評估后認為整改無效的,主管部門終止項目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撤銷項目。
主管部門評估,認為項目無法整改的,階段性評估結果為終止。
第十九條【項目變更申請】項目實施期內,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績效指標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項目實施期內,項目合同內容一般不作調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前,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一)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傷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二)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實施進度被迫延遲,確需申請變更實施期限的(延期單次不超過1年、總計不超過2次、總時長不超過原項目實施期的一半);
(三)項目負責人工作發生調動,確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擬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符合該項目申請指南的申請條件、具備繼續實施項目的能力和科研條件,且應當經原項目承擔單位與擬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協商一致;
(四)項目承擔單位經協商,確需變更合作單位或資金分配的;
(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情形。
確需變更合同內容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變更,否則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主管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可以主動或者與項目承擔單位協商一致后調整合同書(任務書)相關指標、實施期限等,減輕或者免除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和其他成員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變更審批】主管部門、專業機構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如需組織專家論證等,可以延長審批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超出規定期限提出的變更申請的,不予受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原合同書(任務書)要求實施。無法按照合同書(任務書)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項目撤銷或主管部門終止項目,并按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收回應退資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條【項目變更備案】項目承擔單位名稱發生變更;項目組主要成員和其他成員發生變更;在項目總經費不減少且不超過間接費用控制限額的前提下,設備費、間接費用、設備清單發生調整。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前,通過業務系統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年度報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需要,建立項目執行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數據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研究數據的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對數據的采集、匯交、保存、歸屬、使用、共享、保密、安全等作出明確規定并嚴格執行。定期開展檢查,確保研究活動的原始記錄及時、準確、完整,保存得當,做到可查詢、可追溯。
項目科研人員研究數據的采集、記錄應完整、準確、可追溯,保存和使用應符合專業規范和管理規定,確保數據質量和數據安全。項目負責人應對數據采集、保存和利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項目撤銷】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或者項目承擔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撤銷項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銷項目申請書;
(二)撤銷事由相關佐證材料。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提交的撤銷項目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要求退回全部科技研發資金及其利息。項目撤銷后,原合同書(任務書)不再執行。
第二十五條【項目終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有權終止項目: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經證明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第三方公開,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使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因經營異常等導致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已不具備履行科技計劃項目能力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五)項目逾期未申請驗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書(任務書)規定,未履行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的主要義務的;
(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和其他成員在項目實施、規范經費使用、科研誠信和倫理、安全責任、知識產權侵權、研發成果剽竊等方面出現性質惡劣、影響較大、涉及金額較大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失信聯合懲戒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
(九)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其他情形。
對終止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停止后續撥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資金專項審計,必要情況下可以邀請技術專家予以協助,確定應退資金(含結余資金、使用不合規資金),并且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終止通知的要求及時退回應退資金及利息。
第五章 事前資助類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驗收內容】 對于事前資助的項目或者按照國家、省和市相關規定需要驗收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合同書(任務書)組織項目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合同書(任務書)中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合規性和過程規范性等事項。如合同書(任務書)內容有變更,按照本辦法要求的有效變更文件為準。
第二十七條【科技成果公開】市科技研發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在提交驗收之前應按要求整理本項目科技成果信息,按規定公開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并根據科技成果應用需求積極推動成果轉化。
第二十八條【提交驗收申請】已簽訂合同書(任務書)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經履行年度報告等過程管理要求,達到驗收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業務系統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最遲不得超過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后的6個月。
經批準延期的,項目實施期以批準文件為準。
第二十九條【驗收申請材料】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項目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科技報告;
(三)專項審計報告或者經費決算表及相關收支憑證,其中,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提供專項審計報告,資助金額小于100萬元的項目可提供經費決算表;
(四)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完成情況的佐證材料。
具體要求由主管部門在驗收申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條【形式審查】專業機構應當在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完成對驗收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補充材料,并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第三十一條【驗收方式】 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可以采取材料審查、集中答辯、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驗收。
(一)資助金額小于100萬元的項目一般采用材料審查驗收方式;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一般采用集中答辯驗收方式,必要時采用現場核查驗收方式。其中,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小于200萬元(含)的基礎研究項目采用材料審查驗收方式,必要時采用現場核查驗收方式。
(二)驗收專家組應當由3名以上(單數)相關領域技術專家和1名以上財務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
驗收專家應當依據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和項目驗收相關規定,科學、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驗收評價意見。
驗收專家的選取和管理適用市科技評審專家管理規定。
(三)專業機構綜合專家驗收評價意見,形成項目驗收初步結論,并向主管部門提交。主管部門審核后,作出項目驗收結論。
第三十二條【材料補充】驗收專家組在驗收過程中認為項目需要補充材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30日內按要求補充,并且輪候下一批次驗收,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材料補充機會。
每個項目僅有一次補充材料機會。
第三十三條【驗收結論】驗收的結論分為通過、結題和不通過三種。
(一)項目管理和科技研發資金使用,經專家綜合評價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通過”:
1.項目達到研究目的,按期按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研究內容和指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項目管理和科技研發資金使用,經專家綜合評價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結題”:
1.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指標無法完成,但已按合同書(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履行勤勉義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較大突破或者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不通過”:
1.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指標未完成,且未按合同書(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未履行勤勉義務的;
2.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存在抄襲、弄虛作假、違反科技倫理要求等科研誠信問題的;
3.其他違反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導致驗收不通過的情形。
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配套項目的驗收結論,參照國家和廣東省項目驗收結論下達。
第三十四條【結余資金處理】項目驗收后,結余資金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評價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及利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項目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除涉密項目外,結余資金情況作為項目驗收情況信息在項目承擔單位范圍內主動公開,接受監督,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備。
(二)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在退款通知下達之日起30日內退回結余資金及利息。
(三)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在退款通知下達之日起30日內退回結余資金、使用不合規資金及利息。
第六章 事后補助及獎勵補助類項目管理
第三十五條【資金撥付】獲得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在財政資金撥付前存在歷史項目超期未驗收、未按要求退回資助資金、銀行賬戶凍結,不符合申報條件、經營異常、破產、注銷等情況,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主管部門可以取消或暫不撥付資金。
第三十六條【資金使用】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相關管理要求,統籌將獲得的科技研發資金用于研發活動。
第三十七條【資金管理】獲得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切實加強科技研發資金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推進建立市科技計劃項目信息公開制度。
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擬資助項目、項目驗收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5日。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異議的,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處理決定并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二)異議申請內容或者舉證材料不全的;
(三)無充足證據,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經主管部門研究認為相關科技計劃項目資助情況符合相關不公開情形的,依法不予公開。
第三十九條【績效評價】主管部門按照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規定要求,實行績效分類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主管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市計劃項目績效分類評價。
第四十條【對不配合資金追回行為的處理】 未按規定期限退回科技研發資金的,主管部門通過司法途徑追繳科技研發資金。在退回科技研發資金之前,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和立項該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參與的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對市科技計劃項目開展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其中,對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主管部門將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情況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后續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監督檢查的考慮因素。
第四十二條【異常檢查】對于在項目管理中收到有關項目的舉報、信訪,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檢查處理】對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暫停項目撥款、限期整改,終止項目,變更驗收結論、追回相關資金等處理措施。
第四十四條【對專業機構的監督】 主管部門對專業機構具體實施的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的程序、內容、質量和結論進行監督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過程管理和驗收存在問題的,主管部門采取責令改正,更改相關結論等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科研誠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研誠信管理體系,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加強對相應計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和其他成員、評審專家及實施過程中相關中介機構及個人的科研誠信管理。
違反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要求的,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責令限期整改、終止項目、追回科技研發資金和利息等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者參與科技研發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等懲戒措施;涉嫌其他違規行為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評審專家責任】專家在參加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等工作中,應遵循專家管理規范要求;對違反回避制度、泄露竊取保密信息等損害有關單位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專家利用評審、評估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科技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責任】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隱瞞利益沖突,違反回避制度;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評估、驗收材料;索取或收受禮品、禮金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檢測報告、審計報告等結論等行為的,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后,取消違規科技服務機構和責任人員參與主管部門負責的科技研發資金支持項目的服務資格,并依法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主管部門及專業機構相關責任人員責任】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知識產權】除主管部門有特別規定或者項目合同書(任務書)有特別要求外,實施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第五十條【實施效力】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23〕7號)同時廢止。原已立項且尚未處理完畢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