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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集《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_稿意見的通告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發〔2018〕4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加快推進我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我廳整合修訂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7〕1號),起草了《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修改意見。各單位、個人如有意見,請于9月10日前書面反饋我廳(服務體系建設處)。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9月2日
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認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發〔2018〕4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2017〕101號)有關精神,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對所轄示范基地進行管理。
第四條示范基地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基地的運營管理單位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廣東省注冊登記時間2年以上。
(二)基地入駐小微企業或創業團隊30家(個)以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其中,創業團隊應由1名帶頭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員組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創新成果,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創業目標。
(三)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
(四)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免費或低收費服務活動場次(包括各類培訓、論壇、會議、沙龍等活動)占全年服務場次的20%以上。
第六條示范基地應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管理單位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臺賬(臺帳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七條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4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15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八條示范基地應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九條在同等條件下,下列類型的創業基地予以優先認定:
(一)在開展大學生創業服務方面成效顯著,特別是有制定鼓勵和支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優惠政策和提供專門服務場所的創業基地。
(二)在服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方面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較明顯的創業基地。
(三)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基地。
(四)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服務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較明顯的創業基地。
(五)經地級以上市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園、青年創業示范園區等。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十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示范基地推薦工作,省直單位直接推薦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認定程序:
(一)專家評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示范基地候選名單。
(二)現場考察。對示范基地候選名單進行實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
(三)公示確認。綜合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意見,確定示范基地名單,公示通過后發文公布確認。
第四章認定管理
第十三條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四條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基地授予“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牌匾,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十五條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轉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示范基地運營情況,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單位)負責對轄區內(下屬)示范基地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情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全省示范基地運營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示范基地每次認定有效期三年,期滿后需申請復核,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核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認定;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范基地稱號。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示范基地的認定工作,并對市級及以上示范基地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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