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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已經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定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寶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19年12月26日
第一章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規范各項資助措施的組織實施,根據《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寶安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二、資助項目的數量和金額受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年度規模限制。項目資助實行自愿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原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予以安排資助:
(一)在使用財政資金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存在擠占挪用或騙取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并整改完畢未滿3年的;
(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且可能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
(三)經營活動中,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記錄,按規定接受處罰或被處以刑罰并整改完畢未滿2年的;
(四)存在逾期未歸還財政借款的;
(五)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的項目有2項以上尚未完成績效評估或近兩年有項目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第二章操作規程
一、原創文化產業項目研發投入資助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二條“支持原創研發投入”:對原創的動漫、舞臺演出劇、文化遺產開發、文化軟件、高端文化設備、高端印刷、新媒體和文化信息服務等文化產業項目,給予項目研發投入的50%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二)資助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
2.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內容屬于動漫、舞臺演出劇(包括歌劇、舞劇、話劇、音樂劇等)、文化遺產開發、文化軟件、高端文化設備、高端印刷、新媒體和文化信息服務等文化產業重點領域;
(2)項目自主創新,且擁有原創知識產權;
(3)項目已于當年度或上年度在我區完成。
(三)資助標準和范圍
1.資助標準:每個項目給予項目實際研發創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資助項目不超過1個。
2.資助范圍:申請單位實施項目研發用于購買儀器設備與技術費用、研發人員費用、申請認定知識產權和標準化認證費用。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資助申請書》原件;
2.項目的原創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專利證書、獲獎證書等);
3.原創動漫產品、舞臺演出劇的播出、發行、商業演出的相關許可證、合同等證明文件;
4.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6.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7.費用開支匯總表及相關發票、付款憑證、合同等復印件。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二、原創文化產業作品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二條“支持原創研發投入”:
1.動漫作品在央視、上星衛視、省級少兒頻道(含動畫頻道)黃金時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2.具有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文化單位,其原創舞臺劇進行商業演出,境內商業演出場次20場(含)以上的,經評審后給予20萬元的獎勵;進行境外商業演出的,經評審后每場給予人民幣2萬元、總額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
2.申請獎勵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區登記注冊的動漫企業,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資格在廣東省申請立項并投資制作的動漫作品;
(2)在我區原創的舞臺劇(包括歌劇、舞劇、話劇、音樂劇等)。
(三)獎勵標準
1.動漫作品在央視、上星衛視、省級少兒頻道(含動畫頻道)黃金時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2.具有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文化單位,其原創舞臺劇進行商業演出,境內商業演出場次20場(含)以上的,經評審后給予20萬元的獎勵;進行境外商業演出的,經評審后每場給予人民幣2萬元、總額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3.以第二出品人資格申請的原創動漫作品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獎勵。
4.同一主體同一事項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已獲較低獎勵,符合較高獎勵條件的,只獎勵差額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體享受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原創動漫產品、舞臺演出劇的播出、商業演出的相關許可證、合同、播出時段等證明文件;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三、文化產業園區(基地)認定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推進產業載體建設”:經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運營單位。
2.申請獎勵的園區(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獲得國家、省(市)認定的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
(三)獎勵標準
1.獲得國家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300萬元的獎勵。
2.獲得廣東省、深圳市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200萬元的獎勵。
3.同一主體同一事項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已獲較低獎勵,符合較高獎勵條件的,只獎勵差額部分。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獲得認定的證明文件;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四、文化產業園區入駐企業房租補貼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推進產業載體建設”:對入駐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文化產業單位給予三年以內、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過實際繳納租金的房租補貼。
(二)補貼條件
1.基本條件:
(1)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企業;
(2)企業注冊地及經營地為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所在地。
2.申請補貼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入駐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獲得區級及以上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認定;
(2)入駐文化產業園區(基地)一年以上;
(3)園區投資商和運營管理商、上一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地方財力貢獻為零的入駐企業不屬補貼對象。
(三)補貼標準
1.對入駐區級及以上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文化企業,給予單個入駐企業三年以內、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過實際繳納租金的房租補貼。
2.房租補貼采用事后報銷制,在入駐企業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給予補貼。
3.同一企業最多享受3次年度房租補貼。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補貼申請書》原件;
2.國家、省、市、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為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稱號的文件或證書;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6.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憑證、租賃合同復印件;
7.申請期內已支付租金的付款憑證(發票、銀行單據等)復印件。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五、大型書城運營補貼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推進產業載體建設”:對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書城給予三年以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自營主營業務補貼。
(二)補貼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以從事圖書、期刊等出版物銷售為主營業務的大型書城。
2.申請資助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營業面積5000㎡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
(三)補貼標準和范圍
1.補貼標準:對我區大型書城,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運營補貼。同一書城最多享受3年運營補貼。
2.補貼范圍:大型書城開展自營主營業務(專指圖書、期刊等出版物銷售)的經營場所。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補貼申請書》原件;
2.大型書城開辦批文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3.大型書城開展自營主營業務場所面積的證明材料(自營場所平面圖、出版物銷售記錄等);
4.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6.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六、規模以上文化企業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四條“培育優質企業”:對達到規模以上的文化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規模以上文化企業。
2.申請獎勵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達到規模以上文化企業是指納入寶安區統計數據庫的規模以上文化企業;
(2)企業納入日期從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獎勵標準
對達到規模以上的文化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4.達到規模以上的財務審計報告;
5.上一年度上報統計局的統計年報(企業自行登錄國家聯網直報統計平臺打印);
6.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七、優質文化企業成長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四條“培育優質企業”:對文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規模以上文化企業。
2.申請獎勵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突破5000萬元以上。
(三)獎勵標準
1.對文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2.同一主體同一事項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已獲較低獎勵,符合較高獎勵條件的,只獎勵差額部分。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4.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財務審計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八、新引進重點文化企業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四條“培育優質企業”:對新引進的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或“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的文化企業,給予500萬元的落戶獎勵;對新引進的獲得“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業10強”認定的文化企業,給予200萬元的落戶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企業。
2.申請獎勵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入選“國家文化企業30強”或“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獲得“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業10強”認定;
(2)總部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入我區滿一年。
(三)獎勵標準
1.對入選“國家文化企業30強”或“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其總部遷入寶安的,給予500萬元的落戶獎勵。
2.對獲得“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業10強”認定,其總部遷入寶安的,給予200萬元的落戶獎勵。
3.同一主體同一事項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已獲較低獎勵,符合較高獎勵條件的,只獎勵差額部分。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企業獲得認定的證明文件;
3.企業總部遷入寶安情況報告及證明材料(注冊地、納稅地變更證明等);
4.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6.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九、文博會相關文化產業活動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支持舉辦重大活動”:
1.對經市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2.對經認定的文博會期間寶安區配套文化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
2.申請獎勵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承辦文博會寶安區分會場、配套文化活動。
(三)獎勵標準
1.對經市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根據區文化產業活動評估及獎勵的有關規定,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2.對經認定的文博會期間寶安區配套文化活動,根據區文化產業活動評估及獎勵的有關規定,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活動獎勵申請書》原件;
2.承辦活動的證明文件(活動認定文件、會議紀要等);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創意設計重大活動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支持舉辦重大活動”:
支持舉辦經區政府批準的全區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顯著推動作用的重大文化產業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入總額50%的獎勵,另有規定除外。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另有規定除外。
2.申請獎勵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承辦經區政府批準的對全區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顯著推動作用的重大文化產業活動。
(三)獎勵標準和獎勵范圍
1.獎勵標準:根據區文化產業活動評估及獎勵的有關規定,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入總額50%的獎勵,另有規定除外。
2.獎勵范圍:勞務費、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資料費、印刷費、差旅費、運輸費、媒體宣傳費、布展費、策劃設計費、舞美制作費、音像制作費等。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活動獎勵申請書》原件;
2.舉辦活動的證明文件(承辦活動批準文件、會議紀要等);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6.舉辦活動的費用開支匯總表及相關發票、付款憑證、合同等復印件。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一、文化產業資金配套獎勵(資助)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六條“文化產業資金配套資助”:
1.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按照項目獎勵金額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獎勵。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按照項目獲得扶持金額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資助。
(二)資助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或經國家、省、市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獎勵、扶持、認定的單位。
2.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專指獲得政府表彰、認定或專業認證而獲得獎勵的項目);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
(三)資助標準
1.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按照項目獎勵金額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獎勵。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按照項目獲得扶持金額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資助。此項申報單位的總資助額度不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資助)申請書》原件;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資助的證明文件(資金下達文件、會議紀要等)和收款憑證;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有異議的,項目暫緩,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資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章監督與檢查
一、資金申報單位須按照資金申報相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并保證所提交材料及數據的真實性;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控制制度,嚴肅財經紀律,確保資助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規范性。一經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行為的,依法追回所得資助并列入企業誠信黑名單,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參與評審、評價、鑒證的專家利用工作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不再聘請為本辦法資助項目的評審、評價、鑒證專家;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本操作規程涉及的有關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一、本辦法的扶持政策為事后扶持,扶持對象為在寶安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屬于統計部門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另有規定除外。
二、同一主體同一事項已享受寶安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同一主體同一事項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已獲較低獎勵,符合較高獎勵條件的,只獎勵差額部分。
三、本辦法對申報單位的總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獎勵類和房租補貼條款除外。
四、本辦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深圳市寶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此前寶安區印發實施的有關扶持政策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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