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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申報資助認定企業補帖一站式創新企業高效服務平臺
        高品質服務高成功率全流程跟蹤一站式解決方案

        關于2020年度南山區文化產業發展分項資金項目_第一批申報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2020年度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文化產業發展分項資金資助項目第一批開始接受申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

          通過政府資金的扶持和導向作用,支持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建設,支持我區文化產業重點行業內的企業及其重點環節項目的發展,提升南山區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和文化“軟實力”,推動南山區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

          二、資助標準及申報條件

          資助方式:

          本分項資金均采用核準制方式安排資金。申報單位年度獲得的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區地方財力貢獻;引導和鼓勵文化(體育)企業以入駐產業園區的方式集聚發展、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或文體賽事、鼓勵企事業單位進行版權(著作權)登記、支持開展旅游行業推廣等類別資助不受此限制。

          申報單位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區地方財力貢獻以區財政局最后核算的數額為準。

          申報基本條件:

          申請本分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原則上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南山轄區內登記注冊、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按照國家相關統計報表制度規定,正常履行統計報表義務。

          根據申報資助內容的不同,還應滿足其他相應條件。

          不予資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近兩年內在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三)近三年內申請單位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的。

          (四)提出資助申請后,將企業注冊地搬離南山和未按規定提交統計報表、未按規定在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臺填報相關數據的。

          三、資助內容、標準及申報條件

          (一)推動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

          1.1社會機構進行產業園區建設和改造補貼

          資助標準: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對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按照實際投入資金的20%予以一次性補貼資助,每個項目獲得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運營單位;

          2)上年度園區已獲得市級及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認定或復審合格;

          3)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包括為將園區改造為文化(體育)產業園區而專門投入的園區公共環境改造費用、建筑外立面改造費用、建筑內部改造費用等。

          1.2園區入駐企業房租補貼

          對入駐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文化(體育)企業,且形成了一定的營業收入的,可給予房租補貼資助。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的,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20%,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四上”在庫企業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25%,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上年度營收超億元企業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0%,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70萬元;每家企業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資助標準:引導和鼓勵文化(體育)企業以入駐產業園區的方式集聚發展。

          (1.2.1)對“三舊”改造為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在獲得市級認定前,經區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后,對入駐企業給予房租補貼資助。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5元,每個入駐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此類資助每個園區每年總額不超過15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1.2.2)對入駐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文化(體育)企業,且形成了一定的營業收入的,可給予房租補貼資助。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的,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20%,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四上”在庫企業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25%,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上年度營收超億元企業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0%,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70萬元;每家企業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文化產業園區入駐企業;

          2)1.2.1中的園區,需先向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提交申請,經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后,入駐企業才可申請房租補貼資助。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5元,每個園區每年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3)1.2.1中可申請房租補貼的“三舊”改造文化園區為:留仙文化園、南山睿園文化園、1956數字文化產業園;

          1.2.2中可申請房租補貼的市級以上文化產業園區詳見附表《南山區“市級以上文化產業園區”名單》;

          4)申報企業需上年度1月1日前入駐,且目前仍在合同租賃期內;每家企業最多可以享受3次補貼;

          5)補貼范圍為入駐企業與園區運營單位簽訂合同的辦公(不含宿舍、會所、餐飲、百貨零售等用途)用房。與非園區運營單位簽訂合同或轉租自他人的不在資助范圍內;

          6)園區運營單位需在申報材料上加蓋公章,確認材料的真實性;

          7)上年度營收超億元企業須上年度在南山區統計在庫;

          8)上年度“四上”在庫企業及營收超億元企業的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上年度非“四上”在庫企業營業收入以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為準。

          1.3鼓勵產業園區積極引進和培育優質企業及園區穩增長獎勵

          1.3.1園區引進和培育優質企業獎勵

          資助標準:經區統計部門確認后,園區內“四上”在庫文化(體育)企業每增加5家,對園區運營單位獎勵10萬元;培育或從南山區外新引進一家年收入超億元文化(體育)企業獎勵20萬元;培育或從南山區外新引進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獎勵30萬元。每個園區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運營單位,詳見附表《南山區“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名單》;

          2)新引進或培育指上年度園區引進或培育的優質文化(體育)企業;

          3)“四上”在庫企業及營業收入超億元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

          1.3.2園區穩增長獎勵

          資助標準: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內所有“四上”在庫文化(體育)企業年度總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長20%的,獎勵園區運營單位30萬元。每個園區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運營單位,詳見附表《南山區“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名單》;

          2)“四上”在庫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

          3)文化產業園區內所有“四上”在庫文化產業企業年度總收入之和只計算上兩個年度均在庫且均在同一園區內的企業。上年度新增“四上”在庫文化企業的營業收入不計入年度總收入,園區運營單位可申請1.3.1“園區引進和培育優質企業獎勵”。

         

          1.4園區宣傳與品牌活動補貼

          資助標準:支持產業園區塑造品牌、擴大知名度,進一步做大做強。對產業園區運營單位在社會媒體進行對外宣傳推廣,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對園區運營單位在園區內舉辦經備案的較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對其中一項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此類資助每個園區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運營單位,詳見附表《南山區“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名單》;

          2)上年度園區運營單位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上針對本園區進行的宣傳推廣,可申請資助;

          3)上年度園區運營單位在本園區內舉辦的較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可選擇一項申請資助;申請資助之品牌活動,需先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備案;

          4)品牌活動可補貼的費用包括布展費、宣傳費(廣告費、印刷費、材料費)、會務費(咨詢服務費、策劃費、翻譯費、設備租賃費);

          5)上述2)、3)項資助額之和,每個園區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5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和基地獎勵

          資助標準:對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省級產業園區或基地升格為國家級園區或基地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對新認定為市級體育產業園區和基地的,按市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金額100萬元。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省級體育產業基地升格為國家級基地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申報條件及說明:

          申報主體為a上年度獲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和示范基地的園區(基地)運營單位;b上年度被評為國家級、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運營單位;c上年度新認定為市級體育產業園區或基地的園區(基地)運營單位。

         

          (二)引進和培育骨干及重點企業

          2.1骨干企業購置社會辦公用房補貼

          資助標準:上年度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房屋均價的10%給予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補貼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撥付。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達到南山區骨干文化產業企業標準,且上年度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商品房的企業。購置時間以房產證日期為準;

          2)上年度在南山區統計在庫,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

          3)購置政府政策性辦公用房的企業不在資助范圍內。

          4)達到深圳市或南山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或已享受市、區總部企業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2.2骨干企業租賃社會辦公用房補貼

          資助標準:上年度在南山區新租用的社會辦公用房,可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每個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達到南山區骨干文化產業企業標準,且上年度在南山區新租用社會辦公用房的企業;

          2)上年度在南山區統計在庫,上年度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

          3)租用政府政策性辦公用房的企業不在資助范圍內;

          4)達到深圳市或南山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或已享受市、區總部企業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2.3重點企業房租補貼

          資助標準:對于屬于文化(體育)產業重點發展領域,在南山區注冊并統計在庫,按照區統計部門確認的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辦公場地在南山區經認定的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外的文化(體育)企業,給予房租補貼資助。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25%,每個單位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申報條件及說明:

          1)上年度1月1日前注冊成立或遷入南山區的文化企業,辦公場地在南山區經認定的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外;

          2)上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并且上年度在南山區統計在庫,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

          3)補貼范圍僅限與原始業主(或業主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的辦公(不含宿舍、會所、餐飲、百貨零售等用途)用房;補貼物業為申報單位在南山實際辦公地址;辦公地址在多處物業的,只對其在一處物業租用的辦公用房進行補貼;

          4)入駐南山數字文化產業基地、南山智園、塘朗城廣場等政府政策性園區的企業不在資助范圍內。

          (三)鼓勵參加或舉辦文化(體育)產業重大展會和交流活動

          3.1參加文化(體育)產業重大展會補貼

          資助標準:對文化(體育)企事業單位獨立參加經認可的重大文化(體育)產業展會的,按不超過實際場租費、展品運輸費、展位搭建費的50%的比例給予補貼,每項會展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獲得參展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上年度參加重大文化(體育)產業展會的企事業單位;

          2)可資助的文化產業重大展會名錄見附件《文化產業重大展會名錄》。

          3.2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或文體賽事補貼

          資助標準:對符合南山產業發展方向,具備一定規模和影響力,有助于推動南山文化(體育)產業發展的展會、活動或賽事,每個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其中:

          承辦區政府主辦(或支持)的專業展會、活動及賽事,每家單位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承辦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主辦(或支持)的專業展會、活動及賽事,每家單位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同級財政對同個項目不重復資助。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上年度已承辦南山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化(體育)產業專業展會、賽事及其他專業交流活動的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

          2)可補貼的費用包括場地費、布展費、宣傳費(廣告費、印刷費、材料費)、會務費(咨詢服務費、策劃費、翻譯費、設備租賃費)。

          3.3支持企業參加文博會

          3.3.1“文博會”南山展區補貼

          資助標準:對區政府組織企業參加深圳“文博會”的相關費用,包括組織宣傳費用、場地租金、南山展區布展費等,按實際發生額度給予相應補貼。

          申報條件及說明:

          1)此項資助針對南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組織參加深圳“文博會”的相關費用。

          3.3.2承辦我區“文博會”分會場補貼

          資助標準:對承辦我區“文博會”分會場的單位,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獲評為市優秀分會場的單位,按照深圳市獎勵金額的50%予以配套獎勵。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文博會”分會場的承辦單位;

          2)可補貼的費用包括分會場周邊環境整治費、場地費、布展費、宣傳費(廣告費、印刷費、材料費)、會務費(咨詢服務費、策劃費、翻譯費、設備租賃費)。

          3.3.3承辦我區“文博會”配套文化活動補貼

          資助標準:對承辦我區“文博會”配套文化活動的單位,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文博會”配套文化活動的承辦單位;

          2)可補貼的費用包括場地費、布展費、宣傳費(廣告費、印刷費、材料費)、會務費(咨詢服務費、策劃費、翻譯費、設備租賃費)。

          (四)鼓勵文化精品原創及IP運營

          4.1文化精品原創獎勵資助

          資助標準:我區企事業單位原創文化產品(動漫、電影、電視劇、舞臺劇、出版作品、網絡劇、微電影等)在國家級、省級出版發行單位或院線、電視臺、劇場、網絡播放平臺等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內實際收入15%的比例給予原創作品開發單位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我區游戲開發企業原創開發的或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游戲產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戲產品)進行運營的,按其運營首年度內實際收入10%的比例給予原創作品開發企業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原創文化產品的獨立制作單位或第一出品人單位、游戲產品的開發商;

          2)獎勵范圍為上兩個年度內原創作品在國家級、省級的出版發行單位或電視臺、網絡播放平臺等出版首次發行或播出、演出之后12個月內所產生的全部收入;原創游戲產品上兩個年度內首次公開發售或投入運營之后12個月內所產生的全部收入;

          3)收入為不含稅。產生收入時間在上兩個年度內(自然年),連續不超過12個月。

          4.2版權(著作權)登記補貼

          資助標準:對獲得版權(著作權)登記的,每項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其登記費用和代理費用總額,且最高不超過2500元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上年度獲得國家、廣東省版權局登記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或者作品著作權登記證的企事業單位;

          2)每家企業每年該類資助的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4.3IP引進及運營獎勵

          資助標準: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知名、優質IP資源,首年運營收入50萬元以上的,(動漫、電影、電視劇、舞臺劇、出版作品、網絡劇、微電影、展覽等)在國家級、省級出版發行單位或院線、電視臺、劇場、網絡播放平臺、展館等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展出的,按其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展出首年度內實際收入15%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引入IP的簽約運營單位;

          2)獎勵計算基數為上兩個年度內(自然年)IP運營項目在國家級、省級的出版發行單位或電視臺、網絡播放平臺等出版首次發行或播出、演出、展覽等之后12個月內所產生的全部收入;

          3)收入為不含稅。產生收入時間在上兩個年度內,連續不超過12個月。

          (五)鼓勵企業穩增長及開展創優評級

          5.1南山區內企業穩增長獎勵

          資助標準:“四上”在庫企業按照區統計部門確認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長1000萬元,獎勵1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同類項目不得在其他部門重復申報。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上年度“四上”在庫企業;

          2)“四上”在庫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以區統計局確認的數據為準。

          5.2國家級、省級出口企業和基地獎勵

          資助標準:國家級、省級出口企業和出口基地獎勵。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出口企業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的獎勵;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出口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該獎勵企業每兩年可申請一次。省級文化出口企業或基地升格為國家級出口企業或基地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申報條件及說明:

          申報主體為上兩個年度內獲評為“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廣東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國家文化出口基地”或“廣東省文化出口基地”的運營單位。

          5.3國家級、省市級文化(體育)獎項及評級獎勵

          資助標準:對獲得國家“五個一工程”獎、文化和旅游部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國家文化企業30強的單位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星光獎”、“中國出版政府獎”主要獎項,入選“中國原創游戲精品出版工程”的單位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獲得深圳市優秀新興業態文化創意企業認定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5萬元。對獲得國家體育總局、文化和旅游部新認定為國家級體育旅游示范基地、國家級體育旅游精品賽事、國家級體育旅游精品線路的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申報主體為上年度獲得以上獎項或評級的運營單位。

          (六)促進文化(體育)科技金融融合

          6.1企業加大自主研發投入獎勵

          資助標準:對上年度營業收入500萬元(含)以上、研發費用投入100萬元(含)以上的文化(體育)企業,按上年度研發費用的3%予以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申報主體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文化(體育)企業。

          6.2文化(體育)和科技融合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研發獎勵

          資助標準:對文化(體育)企事業單位建設實驗室、研究平臺等研究機構,獲得國家、省、市級產業主管部門資助的,按上年度實際到賬金額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連續3年,獎勵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建設實驗室、研究平臺等的研究機構;

          2)實驗室、研究平臺等上年度獲得國家、省、市級產業主管部門資助。

          6.3文化(體育)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資助標準:對上年度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文化(體育)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上年度首次認定通過的,每家獎勵20萬元;上年度重新認定通過的,每家獎勵10萬。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上年度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文化(體育)企業;

          2、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再給予獎勵;

          3、同一項目已獲得市、區其他部門資助的不重復資助。

          6.4國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獎勵

          資助標準:對獲得國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類)認定的單位一次性獎勵300萬元,獲得國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單體類)認定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申報主體為上年度獲得國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類或單體類)認定的單位。

          6.5文化(體育)產業項目貸款貼息

          資助標準:文化(體育)產業項目貸款,對貸款過程中支付的利息給予補貼。按上年度已支付貸款利息70%的比例進行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進行文化(體育)產業項目貸款,并在上年實際支付利息的單位;

          2)貸款上年結清,期間無欠息、逾期還款等違約行為;

          3)貸款期限半年以上;

          4)同一貸款項目未在市、區其他部門獲得貸款貼息資助。

          6.6投資基金投資產業園區內文化(體育)企業獎勵

          資助標準:鼓勵投資基金投資產業園區內文化(體育)企業。對于注冊地在南山區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投資基金,上年度投資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的文化(體育)企業予以獎勵。獎勵比例為投資實際到賬金額的3%,每家基金管理機構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條件及說明:

          1)申報主體為上年度投資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的文化(體育)企業、注冊地在南山區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投資基金;

          2)實際投資時間超過半年;

          3)被投資文化(體育)企業須在南山區登記注冊、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南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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