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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國際專利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的譯文及允許的某些國家要求
國際檢索報告的譯文
45.1語言
國際檢索報告和條約第17條(2)(a)所述的宣布,如果不是以英文撰寫的,應
譯成英文。
根據條約第27條允許的某些國家要求
51之二.1某些允許的國家要求
(a)除本細則51之二.2另有規定外,指定局適用的國家法根據條約第27
條可以要求申請人特別提供下列各項:
(i)有關發明人身份的任何文件;
(ii)有關該申請人有權申請或被授予專利的任何文件;
(iii)如果申請人與提出在先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人,或者申請人
在提出在先申請后姓名改變,包含有申請人有權要求該在先申請優先權的證明的任
何文件;
(iv)如果國際申請指定的國家在2012年10月9日適用的本國法要
求提供發明人資格的誓言或者聲明,任何包括發明人資格的誓言或者聲明的文件;
(v)含有不影響新穎性的公開或者喪失新穎性的例外的任何證據,
例如因濫用導致的公開,在某些展覽會上的公開,以及申請人自己在一定期間內的
公開;
(vi)申請人未在請求書上簽字的,其對該指定國確認該國際申請的
任何簽字;
(vii)根據本細則4.5(a)(ii)和(iii)的要求,申請人對該指定國遺
漏的任何說明。
(b)根據條約第27條(7),指定局適用的本國法可以要求: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111
(i)申請人由代理人代表,代理人有權代表申請人在該局辦理事務
和/或為接受通知的目的在指定國中有一個地址;
(ii)代表申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人時)應由申請人正式委托。
(c)根據條約第27條(1),指定局適用的本國法可以要求提供一份以上的
國際申請、該申請的譯文或者任何與該申請有關的文件。
(d)根據條約第27條(2)(ii),指定局適用的本國法可以要求申請人按照
條約第22條所提供的國際申請譯文:
(i)由該申請人或者翻譯該國際申請的譯者以聲明證實,就其所知,
該譯文是完整的和忠實于原文的;
(ii)已由公共主管機構或經過宣誓的譯者對國際申請的譯文進行認
證,但僅限于指定局有理由懷疑譯文的準確性之時。
(e)根據條約第27條,指定局適用的本國法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該優先權
文件的譯文,但僅限于:
(i)當優先權要求的有效性與確定該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相關之時;
或者
(ii)如果受理局在根據本細則4.18和20.6援引加入項目和部分的
基礎上,根據本細則20.3(b)(ii)或20.5(d)的規定確定了國際申請日,那么為了
根據本細則82之三.1(b)的規定確定該項目或部分是否完全包含在相關的優先權文
件中,指定局也可以根據本國法要求申請人提供優先權文件中說明書、權利要求書
和附圖的部分譯文,并指明所包含的援引加入部分在優先權文件譯文中的位置。
51之二.2可以不要求文件或證據的某些情況
除非有理由懷疑相關說明或者聲明的真實性,指定局不應對下列事項要求文件
或者證據:
(i)關于發明人的身份(本細則51之二.1(a)(i))(含有發明人資格
的誓言或者聲明的文件(本細則51之二.1(a)(iv))除外),如果根據本細則4.6,
請求書中包括關于發明人的說明,或者如果根據本細則4.17(i),請求書中包括發
明人身份的聲明或者發明人身份的聲明被直接提交給指定局;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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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關于該申請人在國際申請日有權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本細則51
之二.1(a)(ii)),如果根據本細則4.17(ii),請求書中包括上述內容的聲明或上
述內容的聲明被直接提交給指定局;
(iii)關于該申請人在國際申請日時有權要求一項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本細則51之二.1(a)(iii)),如果根據本細則4.17(iii),請求書中包括上述內
容的聲明或者上述內容的聲明被直接提交給指定局;
(iv)包含發明人資格的誓言或者聲明(本細則51之二.1(a)(iv)),
如果根據本細則4.17(iv),請求書中包括發明人資格的聲明或者發明人資格的聲
明被直接提交給指定局。
51之二.3遵守國家要求的機會
(a)如果本細則51之二.1(a)(i)至(iv)和(c)至(e)規定的任何要求,或
者指定局適用的本國法根據條約第27條(1)或(2)可以規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在必
須遵守條約第22條要求的相同期限內還未滿足,指定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自通知
之日起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符合要求。申請人為滿足本國法的要求答復通知時,
指定局可以要求其繳納費用。
(b)如果指定局按照條約第27條(6)或者(7)可以適用本國法的任何要求,
在必須遵守條約第22條要求的相同期限內還未滿足的,在該期限屆滿后申請人應
有機會符合這些要求。
(c)如果(a)的規定與指定局在2000年3月17日適用的本國法關于該規定
中所述的期限不符,只要該規定繼續與該本國法不符,該規定所述的期限對該局不
適用,但該局應當在2000年11月30日之前通知國際局。國際局應當將收到的信
息迅速在公報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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