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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運營中的中間服務之專利保險與擔保
專利運營中的中間服務之專利保險與擔保
專利訴訟因其高風險、高賠償金和高訴訟費用,甚至被人們稱為“國王們的運動”。以美國為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在幾十萬美元到幾百萬美元,個別專利訴訟費甚至上億美元,而專利侵權賠償額更是動輒天文數字。例如,蘋果公司與三星的世紀專利大戰中雙方花費的訴訟費均超過1億美元,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圣何塞分院2015年9月在這個世紀專利大戰第一案的最后判決中判令三星賠償蘋果公司5.48億美元。
如此龐大的訴訟成本以及敗訴可能承擔的高額賠償,一般企業或個人根本無法承受,這一方面可能阻礙正常的專利維權,另一方面還可能為權利濫用者提供可乘之機,導致專利制度偏離保護創新、激勵創新、促進技術進步的宗旨。為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等專利制度發達的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即有商業機構推出專利保險方案。
最早將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納入承保范圍的是美國保險事務所在1973年推出的CGL保單(普通商業責任保險),包括由侵犯專利權引起的損害。但該保單并非專門針對專利侵權責任設計,僅僅是在普通保單中增加涉及專利侵權責任分擔,導致在實施過程中不同法院對專利侵權是否可以納入其中理解不一,進而導致在專利侵權責任分擔方面實際效果不大。
20世紀80年代以后,專利訴訟數量和侵權賠償金額不斷攀升,專利保險逐漸受到重視,一些國家和地區紛紛開始探索專利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等細分險種。例如,美國知識產權保險服務公司在1980年推出第一張專利執行責任保險單,美國國際集團在1994年主要針對零售商和傳統的制造商推出了首張綜合性的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單,之后還針對高科技公司推出了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服務;法國在1986年推出“Brevetassur”標準保險方案,但在195年以失敗告終。2000年歐盟委員會與各成員國代表及利益方在布魯塞爾召開會議專門討論專利訴訟保險問題。
歐盟委員會指定著名的英國CJA咨詢公司針對專利保險進行調查,先后在2003年、200年提出了兩份名為《專利訴訟保險:向歐盟委員會提出的關于應對專利訴訟風險的可能保險方案研究》的報告。報告中提出了強制專利保險計劃,雖然最終沒有得以通過,但在歐洲引起了強烈反響。2007年丹麥專利局提出在國內市場建立“專利執行者”(PatentEnforcer)的專利訴訟保險體制,SAMIAN保險代理公司推出的通用專利保險成為丹麥首個實施上述專利保險的公司。
日本在20世紀90年代積極推行知識產權訴訟保險制度,2003年10月由經濟產業省所屬行政法人日本出口與投資保險公司推出知識產權許可保險制度,以降低目本企業維權成本,鼓勵日本企業積極向海外許可知識產權。為了更好地促進日本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許可貿易,保障這些權利主體的利益,日本政府甚至對知識產權許可保險進一步創設了ー種再保險制度。
目前各國的專利保險主要包括專利執行險和專利侵權責任險兩個險種。專利執行保險一般承保被保險人對侵權人提出指控的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專家證人費、翻譯費、出庭費、和解費以及為獲取侵權證據進行必要調查產生的相關費用等,一不包括敗訴的損害賠償費)、專利權人抗辯侵權人指稱其專利無效提起反訴的費用以及權利人應對侵權人試圖宣告其專利無效而在專利局提起專利再審的費用。專利執行險主要用于解決專利權人維權成本過高,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在面對大企業侵權時沒有足夠的財力與之抗衡的回題,因此專利執行險具有進攻性,適合于財力不足甚至無力實施自己專利的企業或個人。
專利侵權責任險一般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應訴專利侵權指控的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專家證人費、翻譯費、出庭費、和解費等)、被保險人在應訴中指稱原告專利無效而提起反訴的費用、被保險人啟動再審程序作為應訴的答辯費用和第三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費。
通常,由于被保險人自身原因(例如存在犯罪、欺詐等故意行為)造成的侵權或惡意侵權、強制許可造成的侵權以及未經保險人同意提起專利無效宣告的行為不屬于承保范圍。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專利侵權責任險不僅維護了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而且也保證了對第三方侵權損失路償的實現,因此它是對被保險人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雙重保護。
自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之后,我國的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每年均有大幅度增長,但企業卻面臨著嚴峻的國內和國際知識產權環境。這種嚴峻的環境主要表現在,許多企業不僅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同時存在自身專利維權困難,缺乏足夠的財力和精力進行專利維權,相當多的企業專利有效運用率低,專利的價值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
為充分發揮專利的價值,激發專利制度活力,國家知識產權局大力推動專利保險。2012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北京中關村、遼寧省大達市、江蘇省鎮江市、廣東省廣州市、四川省成都市作為第一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同時分3批確定27個試點地區進行專利保險試點。2015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培育和規范專利保險市場。
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市、縣出臺了專利保險指導意見、專利保險補貼政策,有效推動了專利保險業務的發展。從2012年專利保險“試水”以來,截至2015年9月,全國超過2500家企業投保專利執行險和專利侵權責任險,保障金額達2.7億元,至2014年6月中國人保財險公司共接到報案信息17條,已決賠案4筆,支付保險金26.21萬元。
此外,一些地方還推出特色的專利保險服務。例如,上海市在上海保監局和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的推動下,由安信農業保險公司等17家單位發起成立了全國首家專利保險聯盟。該專利保險聯盟擁有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機構、專利評估機構等專家團隊,極大地方便了企業專利轉化運用和專利維權。除了專利執行險和專利侵權責任險之外,中國人保財險公司還在廣東試行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境外展會專利糾紛費用保險等險種。
擔保,特別是融資性擔保在我國很早就已經實行,與專利保險相比,擔保服務相對比較成熟。與保險服務類似,擔保是促進專利運營業務發展的中間服務。依據《擔保法》,擔保方式分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在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貸時,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一般要求債務人提供保,包括債務人直接向銀行提供擔保物或尋求第三方擔保機構為其擔保。
在專利行業,專利質押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在實踐中,擔保機構在為其客戶進行擔保時,一般要求以企業的資產作為反向擔保。一些新創企業的主要資產為其擁有的專利,企業以將其擁有的專利提供給擔保公司作為反向擔保。這種以專利權進行反向擔保的模式也是當前科技型中小企量進行間接專利質融資的主要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祖促公司需要對企量反向圖保的專利的價值進行認真調研和理估,并明確在債務人未能按期橫還銀行貨款時如何對這些專利進行處置,由此降低擔保風險。
(發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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