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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示范案例之現有設計抗辯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示范案例之現有設計抗辯
情況一
被告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不構成侵權。被告以抵觸申請主張不構成專利侵權的,可參照現有設計抗辯的審查標準予以評判。
案例
(2019)粵03民初1515號
裁判要旨
被告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不構成侵權。被告以抵觸申請主張不構成專利侵權的,可參照現有設計抗辯的審查標準予以評判。
案情簡介
原告系名稱為“自拍桿藍牙遙控器”、專利號ZL201630016674.0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1月18日,授權日為2016年8月10日。原告在被告深圳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被告陳某生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提供了ZL201530479838.9號外觀設計專利及外觀設計權利評價報告。該對比設計的申請日為2015年11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4月27日。經比對,被訴侵權設計與現有設計構成相同。
法院認為,ZL201530479838.9號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早于原告涉案專利,屬于抵觸申請,可參照現有設計抗辯的審查標準予以評判。
經比對,該抵觸申請的主視圖、左視圖、右視圖、立體圖完全展示了侵權產品的正面、側面,完全體現了侵權產品的設計要點。雖然該抵觸申請未展示侵權產品的背面,但背面既不屬于侵權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也不屬于涉案外觀設計區別與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因此,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不大。侵權產品與該抵觸申請無實質性差異,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被告提出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
情況二
被告主張現有設計抗辯的,應舉證證明其提交的對比文件的公開時間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
案例
(2017)粵03民初1827號
裁判要旨
現有設計抗辯的時間要求:有充分證據證明現有設計的公開時間在原告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
案情簡介
原告系名稱為“潔面儀”、專利號為ZL201630165813.6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05月06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11月30日。被告深圳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中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兩被告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提交了案外人在www.1688.com店鋪中網頁公證證據,網頁中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圖片,并附有一份送檢時間為2015年7月31日的檢測報告(部分)。被告據此主張構成現有設計。
原告提供的公證證據顯示,前述案外人天貓店鋪誠信通第1年,網店中被訴侵權產品的上市時間2017年,該產品最早的評論時間為2017年9月10日。針對被告提交的部分檢測報告,原告提交了完整的檢測報告,顯示該報告中的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外觀存在實質性差別。原告據此主張,網店中產品標注的上市時間可以任意修改。
法院認為,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案外人公開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時間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法院對被告的現有設計抗辯不予支持。法院沒有支持被告現有設計抗辯。
情況三
現有設計抗辯的公開范圍要求為對“不特定公眾”公開,僅對特定群體公開的設計不屬于專利法規定的“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設計”。
案例一
(2018)粵03民初3578號
裁判要旨
現有設計抗辯的公開范圍要求為對不特定公眾公開,僅對特定群體公開的設計不屬于專利法規定的“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設計”。
案情簡介
原告系名稱為“書盒展示架”、專利號為ZL201730165087.2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7年5月8日,授權日為2013年9月15日。被告深圳某印刷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并對外出口。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被告深圳某印刷有限公司主張現有設計抗辯,并提供了其與原告、美國客戶、深圳市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的郵件,主張在2017年2月,原告已向被告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制作圖紙,被告向美國客戶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外觀。2017年5月5日、7日,被告已購得被訴侵權產品。2017年4月28日及5月8日前,被告已委托深圳市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
法院認為,僅有以上特定主體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知曉侵權產品的外觀,且部分主體是侵權產品的制造源頭企業,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美國客戶未能取得侵權產品的成品,不可能在美國上市銷售。因此,前述特定主體知曉的侵權產品未處于公共領域并為不特定公眾知曉、獲得的狀態,被告深圳某印刷有限公司的現有設計抗辯不能成立。
案例二
(2018)粵03民初2992號
裁判要旨
被告以社交網絡平臺如QQ空間、微信等顯示的圖片主張現有設計抗辯的,應審查該圖片發布時是否處于所有人可見的狀態。如被告提供的證據未顯示該圖片的公開權限,可結合該賬號主體的身份、所承載的功能等審查認定其是否“為公眾所知”。
案情簡介
原告系名稱為“煤油燈”、專利號為ZL201330457430.2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3年9月25日,授權日為2014年9月25日。被告在其網店了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被告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提交了一份公證書,證明QQ號為87471444用戶(用戶名“雅佳茶具行”)的QQ空間于2013年8月14日上傳了“煤球燈”的圖片,設置狀態為所有人可見。
法院認為,現有設計圖片上傳時間早于原告專利申請日,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為不特定公眾所知,且現有設計與侵權產品比對無實質性差異,被告實施的設計屬于現有設計,被告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
情況四
現有設計應當公開了被訴侵權產品的主要視圖和主要設計特征。
案例
(2019)粵03民初759號
裁判要旨
現有設計應當公開被訴侵權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有主要影響的全部或主要設計特征。
案情簡介
原告系名稱為“點煙器支架(TAF-022)”、專利號為ZL201330004033.X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3年1月8日,授權日為2013年6月12日。被告在其網店了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被告以優酷搜索視頻“usb點煙器支架”為現有設計抗辯,該視頻上傳時間為2012年12月3日。
法院認為,現有設計未展示點煙器的全部視圖,已公布的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能公開侵權產品的全部外觀設計特征,被告的現有設計抗辯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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