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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報】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關于發布《光明區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的通知
為加強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打造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先行示范區,根據《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規〔2021〕10號),現發布《光明區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光明區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打造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先行示范區,根據《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規〔2021〕10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規定,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適用于《若干措施》規定的相關項目,具體包括:區科技創新局組織實施的支持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項目,鼓勵承接國家、省、市重點科技專項項目,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基礎研究項目,促進創新成果轉化項目,加大企業研發投入項目,支持開展技術攻關項目,支持概念驗證中心建設項目,加強國高企業培育項目,支持固定資產投入(支持新建或改造合成生物GMP廠房資助項目),加大用房租金支持項目,支持產業平臺建設項目,提供企業發展金支持項目,鼓勵企業高質量發展項目,強化創新賽事活動支持項目,強化論壇、峰會等活動支持項目,推動形成學術氛圍項目,加大投融資支持項目,支持搭建投融資合作對接平臺項目;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的支持固定資產投入(支持技術改造額外資助項目),支持取得專業資質認證項目;區人才工作局組織實施的加強專業人才保障項目。
第三條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資金根據不同事項情形采用相應資助方式,包括事后資助、直接獎勵、一事一議。
(一)事后資助。對已實施完成或已發生實際投入,且符合條件的項目,按一定標準給予資助。
(二)直接獎勵。對獲得相關國家、省、市、區獎勵的項目,按一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一事一議。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或其他確需突破現行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政策的重大項目,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確定資助方案。
第四條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資金遵循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本規程的資助與獎勵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有數量和額度限制,受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總額控制。
第二章支持對象、標準、方式和項目申報條件
第六條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資金的支持對象,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光明區關于合成生物企業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深光科創規〔2021〕1號)認定通過的合成生物企業,或符合《若干措施》規定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單位”)。
第七條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光明區;
(二)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
(三)申請資助時不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數據為準);
(四)申報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區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五)所從事行業或開展的業務按照有關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核準、備案或需取得相關資質的,應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經區政府同意的其他申報單位。
第八條各申報項目的支持標準、方式和具體條件:
(一)支持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若干措施》第1條)。
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和龍頭企業等牽頭組織或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圍繞合成生物科學前沿領域開展基礎研究,對牽頭單位(第一發起人)或參與單位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二)鼓勵承接國家、省、市重點科技專項(《若干措施》第2條)。
1.支持標準:對獲得“合成生物學”“綠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組”“生物安全技術”“科技攻關重點項目”等國家、省、市級重點專項或課題的承擔單位,對國家級項目按所獲資金的2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對省級項目按所獲資金的3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對市級項目按所獲資金的3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單個單位年度資助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已獲得“合成生物學”“綠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組”“生物安全技術”“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等國家、省、市級重點專項或課題立項;
(2)申報單位上一自然年度所獲國家、省、市級重點專項或課題資助具體分配經費已實際到賬。
(三)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基礎研究(《若干措施》第3條)。
鼓勵社會資本以捐贈或建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基礎研究,對在光明科學城設立用于資助合成生物領域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的科技類公益基金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捐贈人可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四)促進創新成果轉化(《若干措施》第4條)。
1.支持標準: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國內外創新創業團隊在光明區創辦的合成生物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創業項目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為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區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五)加大企業研發投入(《若干措施》第5條)。
1.支持標準:對合成生物企業連續3年按研發費用的20%給予資助,每年每家企業最高100萬元。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研究開發活動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范疇,且已按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上一自然年度加計扣除申報。
(六)支持開展技術攻關(《若干措施》第6條)。
1.支持標準:對區內企業聯合科研機構(含研究型高校)開展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定的合成生物領域重點技術攻關項目,按企業實際支付項目資金的3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每年每家企業最高300萬元。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已聯合科研機構(含研究型高校)獲得合成生物領域重點技術攻關項目立項;
(2)申報單位已按合同約定向科研機構(含研究型高校)支付項目資金;
(3)合成生物領域重點技術攻關項目經區科技主管部門驗收通過。
(七)支持概念驗證中心建設(《若干措施》第7條)。
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在光明區設立合成生物概念驗證中心,為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等服務,對概念驗證中心建設單位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八)加強國高企業培育(《若干措施》第8條)。
1.支持標準:對新認定或新遷入光明區的合成生物領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的合成生物領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5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直接獎勵。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為上一自然年度新認定或新遷入光明區或重新認定的合成生物領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九)支持固定資產投入(《若干措施》第9條)。
1.支持標準: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在享受區級技術改造支持的基礎上,按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額外資助,每年每家企業最高300萬元。對新建或改造合成生物方向GMP廠房的企業,按實際新建或改造費用(僅限固定資產類投資)的50%、最高5000元/㎡,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支持技術改造額外資助項目:申報單位已完成技術改造項目備案,且項目投資已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并且技術改造項目的實施地在光明區;申報單位已獲得本年度光明區技術改造資助,且資助資金已實際到賬。
(2)支持新建或改造合成生物GMP廠房資助項目:申報單位在光明轄區內新建或改造的合成生物方向GMP廠房已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GMP符合性檢查,并完成生產許可證登記或變更工作。
(十)支持取得專業資質認證(《若干措施》第10條)。
1.支持標準:對上一自然年度新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日本藥品醫療器械局(PMDA)等機構批準獲得境外上市資質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每個產品最高100萬元資助。對上一自然年度新取得新藥臨床試驗批文(IND)的機構每個產品,按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對上一自然年度通過美國DMF、歐洲CEP、日本MF注冊的生物原料藥,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每個產品最高50萬元資助。對上一自然年度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的化妝品原料目錄認證的材料,按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給予每個產品最高20萬資助。以上每年每家企業資助金額最高500萬元。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申報單位已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日本藥品醫療器械局(PMDA)等機構批準獲得境外上市資質。
(2)申報單位已取得新藥臨床試驗批文(IND)。
(3)申報單位的生物原料藥已通過美國DMF、歐洲CEP、日本MF注冊。
(4)申報單位的化妝品原料已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的化妝品原料目錄認證。
(十一)加大用房租金支持(《若干措施》第11條)。
1.支持標準:對入駐合成生物產業園的合成生物企業,連續3年給予最高45元/㎡/月的租金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資助金額最高500萬元;對入駐非合成生物產業園的合成生物企業,連續3年給予最高25元/㎡/月的租金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資助金額最高300萬元。對估值達到20億元以上或年產值超過2億元或年納稅超過1000萬元的合成生物企業,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每家企業首年最高1000萬元的租金補貼,第二年、第三年參照上述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或一事一議。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成生物企業。
(十二)支持產業平臺建設(《若干措施》第12條)。
1.支持標準:加快培育引進行業龍頭、合同研發機構(CRO)、合同外包生產機構(CMO)、合同定制研發生產機構(CDMO)等產業公共服務平臺,按項目所獲市級資助的25%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對合成生物領域中試、動物實驗、合成生物專用CNAS認證測試實驗室等共享平臺,按實際建設投資(僅限固定資產類投資)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對上述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平臺,按照上一自然年度服務收入的10%,給予最高30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申請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配套資助的申報單位所獲市級資助經費已實際到賬;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
(2)申請共享平臺建設資助的申報單位為非財政預算單位,若為財政預算單位,僅對自籌部分給予資助;共享平臺已完成建設并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或驗收通過。
(3)申請服務收入資助的申報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完成合成生物領域服務項目不少于5項且對外服務收入不低于10萬元。
(十三)提供企業發展金支持(《若干措施》第13條)。
1.支持標準:對新注冊的合成生物企業,按企業前三個完整年度財力貢獻的光明區留存部分,分別給予第一年100%、第二年60%和第三年40%的企業發展金支持。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為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區新注冊成立的合成生物企業。
(十四)鼓勵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16條)。
1.支持標準:對初次認定為工信部專精特新“小巨人”的合成生物企業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對初次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合成生物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初次認定為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合成生物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獲更高層級認定的,按高層級獎勵金額進行差額獎勵。單個企業各級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2.支持方式:直接獎勵。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已初次被正式授予工信部專精特新“小巨人”或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
(十五)強化創新賽事活動支持(《若干措施》第17條)。
1.支持標準: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合成生物領域創新創業大賽,按活動實際支出的50%,給予活動承辦方最高200萬元資助。對注冊地位于光明或落戶光明的大賽決賽前三等次獲獎單位,按所獲賽事獎金的10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50萬元。對區外權威賽事前三等次獲獎單位落戶光明區的,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后,按所獲賽事獎金的10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50萬元。
2.支持方式:合成生物領域創新創業大賽活動費用資助為事后資助;獲獎單位賽事獎金配套獎勵為直接獎勵。
3.具體條件:
(1)申請合成生物領域創新創業大賽活動費用資助的賽事承辦單位應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2)區外權威賽事活動屬深圳市外的,須為地級市及以上政府主辦的賽事;屬深圳市內的,須為區級及以上政府主辦的賽事。
(3)申請獲獎單位賽事獎金配套獎勵的申報單位應在光明區注冊(實際運營)時間滿半年(含)以上。
(十六)強化論壇、峰會等活動支持(《若干措施》第18條)。
1.支持標準:對經區級主管部門備案,在光明區舉辦的合成生物領域論壇、峰會、博覽會等活動,按每場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活動承辦方最高200萬元資助。對邀請權威組織在論壇、峰會等活動現場發布合成生物領域科學技術、潛力企業、高端人才等評比榜單的,給予活動承辦方資助金額提升至最高300萬元。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活動開展前已通過區級主管部門備案;
(2)發布評比榜單的權威組織包括:國際合成生物設施聯盟(GBA)、亞洲合成生物學協會(ASBA)、中國生物工程協會合成生物學專業委員會、深圳市合成生物學協會、深圳市工程生物產業創新中心、EBinsights等(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十七)推動形成學術氛圍(《若干措施》第19條)。
1.支持標準:對上一自然年度經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合成生物領域期刊、協會、智庫等,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10萬元落地支持。對入選“雙高期刊”“雙獎期刊”“雙百期刊”“雙效期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2.支持方式:落地支持為事后資助;入選期刊為直接獎勵。
3.具體條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申報單位為上一自然年度經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合成生物領域期刊、協會、智庫等。
(2)申報單位為上一自然年度正式入選“雙高期刊”“雙獎期刊”“雙百期刊”“雙效期刊”。
(十八)加大投融資支持(《若干措施》第20條)。
1.支持標準: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投融資機構股權投資的合成生物企業,按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金額最高為500萬元的資助,按20%、30%、50%的比例分三年撥付。單個企業可申請一次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
(1)申報單位上一自然年度營業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
(2)申報單位獲得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投融資機構投資。
(十九)支持搭建投融資合作對接平臺(《若干措施》第21條)。
1.支持標準:對建立合成生物投融資平臺,提供投融資估值評價服務,促進合成生物企業股權交易的,按投融資平臺上一自然年度服務區內合成生物企業的服務金額(即實際傭金)的5%,每年給予服務平臺最高100萬元資助。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申報單位為注冊在光明區,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投融資平臺。
(二十)加強專業人才保障(《若干措施》第22條)。
1.支持標準:對合成生物領域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醫療等方面優先予以保障,符合光明區人才(團隊)認定條件的優先予以認定。
2.支持方式:事后資助。
3.具體條件:申報人(團隊)需符合光明區人才(團隊)認定條件且在光明區從事合成生物領域相關工作。
第九條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條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區級專項資金資助,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第三章項目受理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扶持計劃資金由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人才工作局(以下稱“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程在光明區政府在線網站或光明區企業服務門戶發布申請指南或受理通知,明確支持對象、方向、方式、標準和申報條件等內容。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均可按申請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對申報單位符合申報條件材料齊全的,區相關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對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限期補足材料;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區相關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
(二)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現場考察、專家評審或專項審計,對項目進行實質性審查。
(三)區相關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初步審核意見,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四)區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資金扶持計劃,并按規定在光明區政府在線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處理,并將處理過程和結果報備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區相關主管部門無法處理的異議,逐級上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進行處理,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人。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撥款程序。
第四章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項目審核,承辦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的財政資金根據相關規定需退回的,由區相關主管部門督促申報單位按相關規定退回應退回財政資金部分。
第十六條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獲得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區相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相關部門的要求提供績效自評材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區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對資金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專業機構、第三方機構等,就項目申報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財政資金情形的,由區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區政府專項資金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程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程對加強產業空間供給項目和加大建設用地支持項目(《若干措施》第14和15條)不作規定,由區相關主管部門參照有關政策文件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程適用的項目不受企業上一自然年度在光明區地方財力貢獻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3日,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區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可進行相應調整。
來源:光明區政府在線http://www.szgm.gov.cn/xxgk/xqgwhxxgkml/gzgg/content/post_97140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