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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最新積分入戶辦法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鄒媛)昨日,深圳發布最新積分入戶辦法,將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積分如何計算成為大眾關注的熱點,記者梳理后發現,此次最新辦法對2017年7月版本的《深圳市積分入戶辦法(試行)》進行了部分優化調整,在分值表中增加見義勇為指標,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見義勇為表彰的可加30分。
積分入戶,首先需要關注的是申請基本條件。此前,申請基本條件中,要求申請積分入戶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社會撫養費已繳納完畢;最新辦法版則刪除了上述要求,且增加了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要求。
此次積分入戶指標由居住情況、參加社會保險年限情況、見義勇為、負面行為、違法行為等指標組成,入戶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累計積分。
記者注意到,最新辦法對原本的誠信守法指標進行了調整,拆分為負面行為、違法行為兩個指標。負面行為指標方面,制定負面行為清單,列明存在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嚴重行為、存在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嚴重行為、存在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行為等3大類15項負面行為,如有清單中任一行為的,一次性扣200分;違法行為指標方面,有因吸毒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記錄的,或3年內在深圳有行政拘留記錄的,均一次性扣300分。
在隨遷入戶方面,最新辦法對以配偶房產(或本人與配偶共有房產)申請入戶的情況增加了有關約束條件,要求在年度申請截止之日婚姻仍在存續期內,且在年度申請截止之日往前計算,夫妻婚姻關系連續滿兩年。同時,此前要求入戶申請人落戶后再申請未成年子女隨遷,而在最新辦法中,入戶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則可申請同步隨遷入戶。
積分具體怎么算?在穩定居住積分規則方面,將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兩項指標只能選擇一項進行積分,調整為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均可積分,但相同時間段內的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積分不能累加。將僅可選擇一套目前擁有或者曾經擁有的自有房屋積分,調整為目前或者曾經擁有的自有住房均可累計積分,擁有一套以上的,相同時間段的積分不能累加。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每滿一個月積1.5分;而在最新辦法中,對險種進行優化調整,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1個月積0.3分,繳滿五類險種則總分值不變。
文章來源:深圳特區報http://sztqb.sznews.com/PC/content/202302/09/content_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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