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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發布《深圳市寶安區房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續期的通知
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發布《深圳市寶安區房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續期的通知
各街道,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筑牢房屋安全防線,保障群眾居住和生命財產安全,我局于2020年6月8日印發實施《深圳市寶安區房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深寶住建規〔2020〕1號),該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將于2023年6月8日屆滿。因工作需要,經研究,現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發布續期通知,該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實施,實體內容不變,續期3年,有效期至2026年6月8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
2023年6月7日
深圳市寶安區房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我區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強化和規范我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寶安區行政轄區范圍內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結構安全和建筑幕墻安全的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第三條 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定期組織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安全和幕墻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定期對各部門房屋安全巡查工作開展督查;
(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組織制定區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專業搶險隊伍和房屋安全應急專家庫,指導和督促各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和處置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備案及檢測鑒定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五)開展房屋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并定期對房屋安全信息進行統計、發布。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指定專職人員對所轄區域的房屋安全實行網格化、常態化管理,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登記,并按要求在寶安區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臺錄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對轄區內已拆除的房屋一個月內予以信息更新;
(二)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進行檢查修繕、檢測鑒定和安全隱患治理;
(三)督促社區工作站、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四)建立轄區房屋安全管理機制,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工作,負責危險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協調工作,對危險房屋安全狀態、治理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
(五)對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放相關文書和督促整改,并上報區主管部門;
(六)根據上級部門發布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做好轄區內房屋安全防范工作;
(七)負責處理街道轄區內房屋安全相關的輿論報道、舉報或投訴;
(八)制定街道轄區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依法處置房屋安全應急事件,落實應急各項保障措施,確保應急工作順利實施。
第五條 社區工作站負責按照街道辦事處部署組織本轄區內網格員及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開展轄區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對發現房屋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報告房屋安全責任人和街道辦事處;對發現的危害房屋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上報街道辦事處;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安全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六條 區網格辦負責指導各街道開展房屋、人口、法人等基礎信息核查收集,配合區主管部門指導各街道開展房屋安全網格綜合巡查業務培訓。
第七條 區教育、衛生健康、公共物業、民政、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檢查,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做好暴雨、臺風等惡劣氣候期間行業內房屋安全警戒和應急排險工作。
第八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協調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供房屋用地面積、土地用途、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及期限、權屬等信息并實時更新,指導、協助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登記。
區查違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對存在嚴重結構安全隱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區公安、財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應對危舊房屋分布集中的區域優先開展城市更新或棚戶區改造的有關工作,推動列入城市更新計劃或列為棚戶區改造計劃統一進行治理。
第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第九條確定。
房屋權屬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當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且房屋暫無實際使用人,轄區街道辦事處應將其納入安全監管。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對受委托管理的建筑物共有部分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按照委托約定實施房屋安全管理,并建立相應的房屋安全管理檔案;負責對發現的危害房屋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上報社區工作站;負責配合開展房屋安全宣傳、排查、隱患整治等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排查與巡查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狀況檢查工作主要按照以下方式開展:
(一)區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二)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房屋安全巡查包括日常安全巡查和專業安全巡查;
(三)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房屋安全檢查工作;日常房屋安全檢查還應包括業主、物業使用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設施的安全狀況。區主管部門依據市相關規定制定相關檢查指引。
第十三條 區主管部門統籌組織街道辦事處制定排查方案,定期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對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進行督查。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巡查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安全隱患、裝修改造及房屋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等;區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制定指引。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巡查應按照“突出重點、全面覆蓋”的原則進行,重點巡查以下幾類房屋:
(一)未完成整治的危險房屋;
(二)未完成整治的C1、C2、C3類建筑;
(三)山邊、水庫邊、河道邊及覆蓋溝渠、暗涵上的房屋;
(四)受周邊地下施工、爆破施工影響的房屋;
(五)人員密集的建筑物;
(六)其他須重點巡查的房屋。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巡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屬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安全巡查,可按以下分工進行:
(一)未完成整治的危險房屋,未完成整治的C1、C2、C3類建筑,山邊、水庫邊、河道邊及覆蓋溝渠、暗涵上的房屋或街道辦事處認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由街道辦事處自行組織屬地網格員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并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專業安全巡查;
(二)社區工作站管理轄區內的房屋,由社區工作站組織社區屬地網格員、社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開展日常安全巡查;
(三)物業服務企業對受委托管理的建筑物開展日常安全巡查,社區工作站需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巡查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屬動態管理過程,房屋安全巡查頻率要求如下:
(一)未完成整治的危險房屋、C3類建筑,每月不少于兩次巡查;
(二)未完成整治的C1、C2類建筑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
(三)山邊、水庫邊、河道邊及覆蓋溝渠、暗涵上的房屋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雨季汛期應加大巡查頻次,每月不少于兩次巡查;
(四)A、B類建筑每年度不少于兩次巡查。
臺風暴雨等惡劣天氣前后,應對重點巡查范圍內的房屋組織開展檢查。對于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關系到公共安全的房屋,巡查主體可根據房屋危險情況制定實施專項巡查監測技術方案。
第十八條 網格員、街道辦事處及社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街道辦事處委托的機構工作人員或物業服務企業等巡查人員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并上報,相關巡查隱患處理程序由區主管部門在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指引中明確。
第三章房屋安全隱患治理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信息獲取、檢查(鑒定)確認、監督處理”的程序進行。
房屋安全的初步信息通過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房屋安全巡查、房屋排查、房屋安全責任人的日常檢查報告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或舉報、網絡輿論、媒體報道等方式獲取。
第二十條 在接到房屋安全隱患的報告、舉報或者投訴后,街道辦事處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核查,并可以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查勘,專業人員或技術不足的,可聘請專家或專業機構進行現場查勘。對于房屋存在即時倒塌危險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并危害公眾安全的,街道辦事處會同區主管部門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查勘。
組織房屋現場查勘時,查勘專業人員不應少于二人,查勘結束后應如實填寫《深圳市寶安區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查驗情況記錄表》。
第二十一條 經現場檢查發現房屋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房屋安全隱患治理告知書》,督促其進行治理,并可通過張貼告示、設立警示標識等方式對房屋安全隱患的信息予以公示。
發現房屋存在需按規定檢測鑒定情形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房屋結構安全檢測鑒定通知書》,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限期三個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于六個月內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單獨或者會同第三方責任主體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既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報告結論為需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的。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檢測鑒定由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可能危及相鄰權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權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檢測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的,相鄰權人可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投訴,街道辦事處受理投訴后,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二十四條 房屋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按照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排查報告)中的處理建議對房屋進行處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經檢測鑒定處理意見為應當觀察使用或者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轉借或者用于經營性活動;
經檢測鑒定處理意見為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轉借或者用于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 經檢測鑒定為危險房屋和排查為C3類房屋的,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建筑顯著位置鑲貼銘牌,注明房屋須停止使用或處理使用,采取拆除措施后或修繕后可收回銘牌。
各轄區街道辦事處,需落實定期巡查、檢查及結果錄入臺帳,對按規定采取清空拆除或修繕的房屋,需收回銘牌。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阻撓或變相阻撓街道辦事處鑲貼銘牌,故意損毀、拆除銘牌,以及其他因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盡到警示義務而侵害第三人人身和財產權利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限期內仍未整治或采取措施的,街道辦事處應再次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下達相關執法文書,房屋安全責任人仍未按規定或者鑒定報告意見采取措施的,街道辦事處應及時上報區主管部門開展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按房屋結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對危房進行處理,對有即時危險的房屋應立即采取應急排險措施。
經檢測鑒定為危險房屋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嚴格按照規定落實整改治理責任,拒不履行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會同區主管部門緊急疏散人員,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示區域,并報告區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區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一次轄區內未治理、解危的危險房屋信息,并在區主管部門官方網站進行發布,同時書面通知區應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
區主管部門將未治理、解危的危險房屋納入房屋租賃“黑名單”管理,對危險房屋用于出租的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規定對在未治理、解危的危險房屋內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的房屋為危險房屋的,區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
第四章 房屋安全應急處置與搶險救援
第三十條 房屋存在以下險情的,需立即進行應急處置,以消除房屋安全隱患,確保公共安全。
(一)通過房屋日常檢查、安全巡查、房屋排查、鑒定報告等發現房屋存在明顯傾斜、梁柱墻存在明顯裂縫和變形等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的,存在即時倒塌危險的;
(二)因擅自拆改結構、撞擊、爆炸、火災、地下施工等第三者外力因素下導致房屋存在即時倒塌危險的;
(三)因臺風、暴雨等惡劣天氣導致房屋存在即時倒塌危險的。
第三十一條 房屋發生倒塌、坍塌及人員傷亡等重大險情,轄區所在街道辦事處應按程序啟動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并及時報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區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發生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其他知情人應立即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報告,街道辦事處接報后應立即赴現場了解情況并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政府和區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接報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社區工作站等部門采取以下先期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傷害人員;
(二)掌握建筑物內人員及去向情況并緊急疏散和撤離危房內及周邊可能受影響群眾;
(三)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示區域,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四)立即組織房屋安全應急專家現場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支持;
(五)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房屋存在重大險情,需立即啟動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區主管部門接報后,應當立即按照區房屋安全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各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搶險工作進展情況。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應急突發事件處置完成后,街道辦事處負責現場收集、整理應急處置及救援工作的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對應急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處置和后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在應急處置結束后一個月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區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的危險房屋包括采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采用《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標準》排查為C3類的房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未做規定的,按《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及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0年6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