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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鹽田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公開征求《鹽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鹽田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公開征求《鹽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為了規范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推動項目建設進一步提速提質提效,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深圳市鹽田區發展和改革局制定了《鹽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根據鹽田區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公示期為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若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公示期內徑向我局反饋,并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方式如下:
將意見或建議發送至郵箱:jhjsfw@yantian.gov.cn,郵件主題為“《鹽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
鹽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7日
鹽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推動項目建設進一步提速提質提效,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鹽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鹽田區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利用區本級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土基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
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或者政府擁有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納入本辦法管理。
總投資不滿100萬元的項目直接納入區財政局預算管理。應急工程、搶險救災工程、保密工程按照市、區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優先采用安全可控、綠色低碳、資源節約技術和產品。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重點投向社會公益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推動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海綿城市和健康城區建設,開展項目GEP影響評價,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合理控制投資規模、科學確定建設周期、有效提升項目品質、確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相關職能部門主要管理職責:
(一)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動態管理項目儲備庫,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總投資進行審核,下達項目投資計劃,統籌協調和開展項目后評價;
(二)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項目資金,對項目資金和政府采購實施管理和監督;
(三)區住房建設局負責項目人防、消防、施工許可審批,對工程招投標、質量安全、工程驗收進行監督管理;
(四)區審計局負責對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和稽察;
(五)區采購中心負責提供政府采購服務;
(六)區水務局、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鹽田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鹽田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鹽田管理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相應職責依法履行項目審批和監管職能。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分工:
(一)單純城市供排水、治水提質、水利項目,由區水務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單純城市環衛、市容環境、園林綠化項目,由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三)單純交通設施、市政道路項目,由市交通運輸局鹽田管理局負責項目立項至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前期工作,區工務署負責施工招標至項目建成移交的組織實施;
(四)綜合性重大項目,以及建筑、城市公用設施、邊坡治理項目,由區前期辦負責項目立項至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前期工作,區工務署負責施工招標至項目建成移交的組織實施;
(五)小額建設工程、裝修裝飾、設備購置項目,由項目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所在街道辦負責組織實施;
(六)區級平臺、跨部門多業務應用系統的信息化項目,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組織實施;單業務應用系統的信息化項目,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按照《鹽田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統籌管理全區信息化項目。
區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覆蓋全過程、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的投資項目在線管理平臺體系,全面推廣建筑信息模型等數字技術創新應用,實現項目管理智慧化。
第八條 除涉及保密工程外,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建設單位及職能部門應全面應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依托在線平臺開展項目申報、材料受理、審核批復等各項工作,實現項目建設的全流程覆蓋、全業務流轉、全方位監管。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次審批或者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
第九條 項目立項前,項目提出部門應會同項目相關部門梳理政策、調研現場、深入論證項目建設必要性及緊迫性。項目建設單位應開展咨詢論證,編制項目立項申請報告。項目咨詢論證費用納入區財政局預算管理。
項目立項申請報告編制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土地權屬、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匡算總投資、建設起止時間、運營管養模式等,并明確項目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產權管理單位。
第十條 項目立項申請報告應征求區發展改革局、區水務局、區衛生健康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鹽田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鹽田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意見,經分管區領導研究后,建設單位形成請示文件報區發展改革局匯總,由區發展改革局出具意見報區政府審批立項。
第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局將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并下達項目前期計劃。
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確定后,原則上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建設單位應征求區發展改革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鹽田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區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取得項目前期計劃文件后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對于總投資不滿5000萬元的項目或單純裝修裝飾、設備購置、維修改造、綠化提升、公交??空?、交通安全設施、城市照明等項目,建設單位免于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但須在初步設計方案中增加項目可行性論證。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項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術工藝方案、主要材料及設備標準、選址與建設工程方案、節能節水措施、海綿城市建設、環境影響分析、招標與實施進度、估算總投資、社會效益評價、綜合結論等內容。
教育、衛生健康、文化、體育、市政道路、市政園林等項目可采用可研、設計一體化編制模式。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應論證分析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符合發行專項債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增加經濟測算內容。
第十三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中加入對項目能源利用情況、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分析等內容,不需單獨編制項目節能評估文件。
在可行性研究審批階段,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依次出具審批辦理結果。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區發展改革局審核批復。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內容及估算總投資開展項目初步設計。
項目初步設計應包括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按照安全、美觀、實用原則,統籌兼顧好主要材料及設備的先進性和經濟性,避免過度設計,編制合理的設計方案。估算總投資不滿400萬元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評審后確定;估算總投資400萬元以上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經評審后,建設單位報分管區領導審定。
初步設計方案估算總投資超過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1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修編,并重新報批。經區政府同意,調整功能定位、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項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報告修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審定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開展施工圖設計,并編制達到預算深度要求的項目總概算,報區發展改革局審核:
(一)總投資不滿400萬元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局批復項目總概算,并抄送區領導;
(二)總投資400萬元以上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局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批復項目總概算。
項目單位申報項目總概算審核時,應提出建設施工及結決算工作計劃。區發展改革局審核后,在項目總概算批復中明確開工、完工、結決算工作時限。
第十八條 項目總概算是投資控制的依據,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總概算。項目總概算批復后,因客觀因素影響較長時間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在開工建設前提出概算調整方案,報區發展改革局審批。開工建設后,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建設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經區發展改革局重新審核項目總投資并出具意見后,報區政府審定:
(一)增加金額不滿400萬元的項目,建設單位報分管區發展改革局的副區長及區長審定;
(二)增加金額4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審定意見調整批復項目總概算,并抄送區審計局。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區發展改革局應結合財政資金供給情況,會同建設單位梳理符合條件的項目,安排年度建設資金,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階段、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三)待安排項目以及預留資金;
(四)項目前期費用等;
(五)其他應當列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取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總概算批復的項目;
(二)已取得項目立項文件,且免于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項目;
(三)納入專項資金管理,且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的項目。
續建項目可以直接申報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未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的臨時性項目,建設資金在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預留資金中安排。
新開工項目總投資,應當以批準的項目總概算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提交區委常委會議審定,再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批準后,區發展改革局應按照草案所列項目向建設單位及時下達項目投資計劃。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在不突破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總規模的情況下,區發展改革局可根據項目的進度調整項目年度資金安排。確需調整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總規模的,由區發展改革局制定調整方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報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區政府應當同步編制財政預算調整方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與本級預算相銜接,安排的項目資金納入建設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管理。
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項目無法實施的,由建設單位報區政府審定,區發展改革局對所安排的投資計劃予以調整收回。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采購、招標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得拆分工程、規避招標。工程安全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總概算批復要求調整施工圖設計及造價文件,即可組織開展施工招標。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可以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區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初步設計或項目總概算審批完成后進行發包。確需提前發包的,應當經區政府批準。
項目總概算批復后,非公開招投標項目應在30日內開工建
設,公開招投標項目應在90日內完成招投標并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與中標單位依法訂立合同,辦理施工許可。項目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有關時限要求及違約責任條款。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杜絕“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現象,在取得項目總概算批復后,方可開展工程施工招標及施工建設,建立健全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做好工程投資控制,確保施工進度。經區政府同意的EPC項目,可采取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招標,原則上需在取得項目總概算批復后動工建設。
第二十八條 應急工程應按照《深圳市特殊工程認定和發包辦法》實施。需按照市、區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由建設單位在立項階段提出申請并組織專家論證,建設、水務、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類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認定(不含專家論證時間),并出具審查意見。
搶險救災工程應按照《深圳市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實施。應急響應等級為一至三級的,區行業主管部門應在12小時內向市搶險救災工程指揮機構提出認定申請;情況特別緊急的,區行業主管部門立即電話報告,經口頭答復后先行組織實施,并應在24小時內補交認定申請。應急響應等級為四級的,由區行業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做出認定。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顚S?。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動態管理臺賬,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將檔案工作納入建設管理程序,與項目建設同步進行,并依法及時向區檔案局移交項目檔案。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區統計局要求,根據項目進度定期依法報送統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建設過程中確需對已批準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優化的,建設單位應按《鹽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嚴格按照已簽訂的施工合同執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等因素造成工程內容及工程量增加的,建設單位應按程序辦理現場簽證。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負責,會同設計、監理、施工、造價等參建單位共同確認,不得將同類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事項進行拆分。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累計追加造價不超過項目總概算的情況下,實行分類審批,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同價內工程變更,指工程變更累計增加投資未超出
施工合同暫列金額的工程變更。單項追加造價不滿10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按程序審定;單項追加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征求區發展改革局意見后,報分管區領導審定。
(二)合同價外工程變更,指工程變更累計增加投資超出施工合同暫列金額后發生的工程變更。單項追加造價不滿3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按程序審定;單項追加造價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建設單位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單項追加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征求區發展改革局意見,經區政府辦公會議研究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控制價中合理設置暫列金額,施工合同價不得突破批復概算建安工程費,招標控制價中不設暫列金額的,暫列金額視為零。
設計變更具體規定詳見附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切實履行設計變更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分級審批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并對變更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負責,并在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審批件中說明原因、區分責任。由勘察、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造成追加投資、延誤工期等負面影響的設計變更,應當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變更事項完成后,建設單位應予以確認,并會同項目單位等相關單位對設計變更可能造成的成本、質量安全等進行審查評估。區財政、住建、審計等部門應當依職能分工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具體辦法由區住房建設局牽頭,會同區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鹽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結決算審核相關規定,做好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審核工作。
工程竣工驗收后,應在三個月內完成結算報告的編制,并由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報區財政評審中心進行審核。完成全部工程結算審核的項目,應在三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并由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報區財政評審中心進行審核。
區發展改革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項目竣工決算,并每年通報項目竣工決算情況。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在完成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報告評審后三十個工作日內,聯合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批復。
建設資金有結余的,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于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結余資金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產權單位或產權管理單位移交項目。產權單位或產權管理單位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或產權管理登記。
第三十七條 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選擇部分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
項目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項目后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有關發展規劃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與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定期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依法接受詢問、質詢及特定問題的調查,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九條 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政府辦公室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跟蹤檢查、督查督辦,對無特殊原因造成項目進展延誤的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提請分管區領導或者區長進行約談;涉嫌違規違紀的,移送區紀委監委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區審計局對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投資控制、資金管理、招標投標、進度安排、工程質量、結決算實施審計監督。具體辦法由區審計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依法公開。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前期階段,采取公示、專家論證、公開聽證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及其責任人姓名應在項目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上標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審計局、住房建設局等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政府投資審批和監管職責,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一)項目相關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單位開展相關工作的;
(三)未按照批復文件的內容和要求開展下一步工作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五)未按照批準設計文件施工,擅自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手續的;
(七)擅自增加投資概算的;
(八)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的;
(九)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的;
(十)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
(十一)未按期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資產移交或者產權登記手續的;
(十二)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勘察、設計、監理、咨詢、評審等機構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區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工作時,未認真履行職責、工作疏忽或者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出現重大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環境事件等情形的,應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鹽田區政府授權鹽田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尔}田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暫行)》(深鹽發改〔2018〕16號)和《關于進一步提升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質效的若干措施》(深鹽發改〔2021〕3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