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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的建設、管理和評價工作,提升工作站的建設水平和服務能力,完善我市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網絡,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治理體系,依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法規規定,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起草質量,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305號),現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0月3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10號工商物價大廈知識產權保護處收,聯系電話83070661(郵編:518040),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scqbhc@mail.amr.sz.gov.cn,并在郵箱標題中注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反饋意見”。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部署,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治理體系,規范我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依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的設立、備案、管理等工作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產業園區和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方等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可自主設立工作站,為我市行業、領域、區域的企業和公眾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服務。
鼓勵成立或加入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第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站的分站。
第五條 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遵循“自主建設、自愿備案、定期評價、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工作站的備案、管理和指導等工作。
市局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知識產權專業能力的機構協助開展前款所述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備案
第七條 工作站設立后可向市局申請備案。
申請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主體需成立滿1年以上;
(二)具有保障維持工作站正常運行所需的場地、設施及資金;
(三)負責人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四)配備至少1名專職或兼職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
(五)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制度;
(六)設立主體、工作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八條 工作站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站備案申請表;
(二)設立主體的法人登記證書;
(三)關于保障工作站運行所需場地、設施、人員及資金的說明;
(四)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制度;
(五)設立主體、工作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承諾。
第九條 市局在收到申請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告知理由。
第十條 工作站的名稱一般為“深圳市+行業(產業園區、專業市場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
分站的名稱,一般在工作站的名稱后加(**分站)。
第十一條 工作站分站的備案參照工作站備案的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工作站(含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向市局備案,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一)設立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等變更;
(二)工作站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絡人等變更;
(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
第三章 工作站工作內容
第十三條 工作站可結合實際,開展商標、專利、版權、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和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工作站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服務,主要包括:
(一)信息咨詢。提供知識產權文獻數據庫信息檢索、推廣信息服務資源、公共政策咨詢等信息服務;
(二)宣傳培訓。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宣講及業務培訓,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業務指導。為服務對象提供知識產權管理、運營、合規、維權等業務指導,幫助服務對象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制度,優化知識產權管理和布局,提升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能力;
(四)維權援助。建立暢通維權渠道,對接維權服務資源,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志愿活動。建立健全維權互助機制,提升維權能力;
(五)糾紛調解。成立或加入糾紛調解組織,配備知識產權調解人員,參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快速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六)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知識產權自律機制,倡導知識產權行業自律和誠信守法,自覺抵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七)溝通合作。加強溝通交流,促進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的合作和共享,提高服務對象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和競爭力;
(八)監測分析。開展知識產權狀況調查研究,動態了解企業、行業、產業知識產權發展狀況,及時反饋海內外知識產權保護風險隱患和服務需求,積極為知識產權政策制定建言獻策;
(九)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十)其他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工作。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五條 工作站應加強人員配備,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工作人員知識產權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 工作站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不得以工作站名義開展有償知識產權服務活動或者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七條 工作站應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如實記錄工作開展情況,妥善保存有關的文字、影像等業務資料。
第十八條 工作站應定期向市局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每年七月報送上半年度工作簡報,每年一月份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聯盟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對聯盟成員單位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和指導,著力搭建大保護平臺。
第二十條 市局統籌推進全市工作站規范化建設工作,提升工作站服務能力和水平。
各區(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本轄區內工作站進行業務指導及工作協調。
第二十一條 市局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上一年度1月1日前(不含當日)已備案的工作站開展年度工作評價。
工作站分站的工作納入對工作站的評價。
第二十二條 工作站年度評價采取書面評審的方式開展,必要時可組織開展實地核查。
年度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基礎條件。如建站主體規模、場地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情況;
(二)工作機制。如制度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報送、自律管理、溝通合作等情況;
(三)綜合服務。如宣傳培訓、業務指導、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監測分析、孵化運營、創新成效及工作亮點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工作站年度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一)對評價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站,市局在政策扶持、宣傳培訓、專家指導等方面予以鼓勵和支持;
(二)對評價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工作站,市局對其先進經驗予以宣傳推廣;
(三)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作站,通過約談等行政指導方式,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局通過適當方式對工作站評價結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含分站)備案:
(一)設立主體申請取消備案的;
(二)設立主體已被吊銷、注銷或撤銷的;
(三)工作站連續兩年度不參加評價或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
(四)設立主體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已不符合工作站備案條件的;
(五)在備案過程中存在提交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應予取消備案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消備案的,市局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取消備案。
對存在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設立主體不申請取消備案的,市局可直接取消工作站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局取消工作站備案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設立主體。
第二十八條 取消備案后再次申請備案的,應間隔至少二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識產權局)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